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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9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走私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主要是就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中有关走私各种炮弹及其弹头、弹壳和子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问题,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走私废物罪(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的有关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作了相关解释和规定,为司法机关办理这类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