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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网2011年10月31日报道: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30日在北师大成立。笔者认为成立专门科研机构研究收入分配改革很有必要,这有利于为收入分配改革提供理论指导。而在推进收入分配改革中,财税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因而应在缩小收入差距中唱主角。同时也期待这一新的科研机构注重财税改革的研究。
虽然中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涉及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需要从全局出发制定一整套有效的收入分配政策体系解决,但财税改革在建立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政策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在笔者看来,当前财税改革应着重解决财政支出比例失衡和税收收入比重失衡这两大问题。
尽管随着财政收入持续大幅增长,公共财政在教育、医疗、社保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投入上有所增加,九年义务教育实现学杂费全免、医疗卫生投入也在逐年增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都在启动并向全覆盖方向发展,但其“起步价”还很低,保障程度并不高,离公众期望还相去甚远,国民从公共财政中所获得的“幸福感”还不足以抵消所承受的“税负痛感”。
尽管随着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推进,90多家中央部门已公布三公经费,但其细化的程度还不够,而地方政府三公经费公开还未见有实质性进展。长期以来,中国行政运行成本过高、三公经费支出过大,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公共服务和民生福利支出份额,形成了非对称性财政分配不公。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深化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全面细化公开三公经费、强化社会监督加以解决。
尽管随着新个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薪阶层和个体户税负都有所减轻,有利于中低收入者在一定程度上减负,但个税改革还仅仅是税制改革的一小步,也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其制度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税负不公问题,还需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实现按家庭征税上迈出实质性步伐,才能使之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尽管随着应对金融危机冲击的需要,结构性减税政策已在税制结构调整中有所体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转型、营业税特定行业计税依据调整,使得中小企业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但从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与发展困境来看,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结构性减税,从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着手,深入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公平企业和行业税负,并且适当降低税率。
尽管具有直接税性质的房产税已在上海、重庆试点征收,遗产税、赠与税也被列为研究开征税种,但这对于有效发挥税收在缩小收入差距中的作用显然还是微乎其微。目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收入在税收总量中所占比重高达七成以上,而所得税等直接税占比尚不足三成,财产税性质的直接税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
因此,税制改革应重点解决间接税与直接税比重严重失衡的问题,即降低间接税税负,增加直接税份额,使税收征管重点尽快实现转移。
虽然中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涉及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需要从全局出发制定一整套有效的收入分配政策体系解决,但财税改革在建立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政策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在笔者看来,当前财税改革应着重解决财政支出比例失衡和税收收入比重失衡这两大问题。
尽管随着财政收入持续大幅增长,公共财政在教育、医疗、社保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投入上有所增加,九年义务教育实现学杂费全免、医疗卫生投入也在逐年增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都在启动并向全覆盖方向发展,但其“起步价”还很低,保障程度并不高,离公众期望还相去甚远,国民从公共财政中所获得的“幸福感”还不足以抵消所承受的“税负痛感”。
尽管随着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推进,90多家中央部门已公布三公经费,但其细化的程度还不够,而地方政府三公经费公开还未见有实质性进展。长期以来,中国行政运行成本过高、三公经费支出过大,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公共服务和民生福利支出份额,形成了非对称性财政分配不公。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深化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全面细化公开三公经费、强化社会监督加以解决。
尽管随着新个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薪阶层和个体户税负都有所减轻,有利于中低收入者在一定程度上减负,但个税改革还仅仅是税制改革的一小步,也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其制度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税负不公问题,还需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实现按家庭征税上迈出实质性步伐,才能使之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尽管随着应对金融危机冲击的需要,结构性减税政策已在税制结构调整中有所体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转型、营业税特定行业计税依据调整,使得中小企业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但从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与发展困境来看,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结构性减税,从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着手,深入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公平企业和行业税负,并且适当降低税率。
尽管具有直接税性质的房产税已在上海、重庆试点征收,遗产税、赠与税也被列为研究开征税种,但这对于有效发挥税收在缩小收入差距中的作用显然还是微乎其微。目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收入在税收总量中所占比重高达七成以上,而所得税等直接税占比尚不足三成,财产税性质的直接税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
因此,税制改革应重点解决间接税与直接税比重严重失衡的问题,即降低间接税税负,增加直接税份额,使税收征管重点尽快实现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