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A股因为“只进不退”饱受外界诟病,退市制度的缺失导致退市难,绩差股炒作成风,这种现象在全球“独树一帜”。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于2014年 11月施行,说明监管层已重视退市制度方面的建树,开始着手弥补制度缺失,跟国际主流做法接轨,遏制壳资源不理性炒作。无论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均需进一步完善后续实施方面的制度法规,不然容易弄巧成拙。特别是主动退市方面的制度,更应该加强研究细化,不能成为资本获利的工具。
今年有一只叫川仪股份的股票很受关注,十几年前同样是这家公司因为业绩不行,上市公司采取资产置换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间接实现了公司主体的“主动退市”。谁知,今年这个川仪股份在资本市场卷土重来,摇身一变成了股市新贵,股价在短短三个多月时间涨了接近两倍。这个案例值得引起我们反思,主动退市的新规,是否让上市公司大股东有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在宏观、行业、业绩不如意的情况下,大股东可以利用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消极经营造成股价低估,大股东乘机对公司实行私有化,低价购买社会公众股,这种情况中小股东往往没有太多话语权,只有被动接受的份。
虽然《意见》明确主动退市需经股东大会出席股东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以及出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双重条件,但实际操作上大股东要达到上述条件并非难事。中小股东的特点是股权分散,人员参差不齐,参与公司管理意愿不强,遇到重大事项后常常选择“用脚投票”,而不是去表达诉求。因此,防止蓄意主动退市的重点,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在退市过程中免受损害。
其一,要建立事先沟通机制和专项核查制度。一定要让申请退市公司明确公开讨论退市理由是否充分,未来安排是否合理,退市的决议是否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事先沟通不能只是一个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至少要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举行互动交流会或媒体说明会,充分说明为什么退市,退市后怎么办,如何妥善处理利益相关者。退市一要经受得了市场的质疑,二要经受得了监管的核查。监管方面,利用交易所的审批权力,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专项核查,特别核查有没有违法违规操作,要让少部分人操纵下的蓄意退市没有操作空间。
第二,要赋予全体投资者同等出售与否的选择权。老股东有权享受公司后续发展成果。特别是对于未来有恢复上市计划的退市,对于不愿出售股份的投资者,应保留其继续持有股份的权利,不能只有出售股票这样一个单一的选项。
其三,应完善对中小投资者的补偿措施,推进集体诉讼制度。参照境外经验,主动退市一般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一般来讲,要约报价比最新的市场成交价要有一定的溢价。溢价本身算是一种补偿,但还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因大股东或者公司本身经营过失原因而主动退市,以及严重违背承诺,比如上市不久就业绩变脸,继而走向退市道路的公司,还有造假上市等类型,投资者理应得到额外的补偿。补偿方法可以从几个方面出发:责成责任方进行赔偿,用责任方上市过程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保荐机构赔偿,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偿等。目前我国这方面法律法规制度还很欠缺,投资者往往亏了就只能认,没有维权渠道。因此,对于股东之间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的,应该借鉴境外经验,推进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让法律成为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本次《意见》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主动退市的具体制度相信正在积极研究中。制度以及实际监管上,必须加强对大股东主导下的主动退市的监管和约束,重点关注退市前是否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以及退市后对中小投资者的补偿安排。只有这样,才能让退市成为资本市场“良性新陈代谢”的一部分,而不是成长成为一个玩资本游戏的新“毒瘤”。
今年有一只叫川仪股份的股票很受关注,十几年前同样是这家公司因为业绩不行,上市公司采取资产置换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间接实现了公司主体的“主动退市”。谁知,今年这个川仪股份在资本市场卷土重来,摇身一变成了股市新贵,股价在短短三个多月时间涨了接近两倍。这个案例值得引起我们反思,主动退市的新规,是否让上市公司大股东有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在宏观、行业、业绩不如意的情况下,大股东可以利用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消极经营造成股价低估,大股东乘机对公司实行私有化,低价购买社会公众股,这种情况中小股东往往没有太多话语权,只有被动接受的份。
虽然《意见》明确主动退市需经股东大会出席股东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以及出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双重条件,但实际操作上大股东要达到上述条件并非难事。中小股东的特点是股权分散,人员参差不齐,参与公司管理意愿不强,遇到重大事项后常常选择“用脚投票”,而不是去表达诉求。因此,防止蓄意主动退市的重点,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在退市过程中免受损害。
其一,要建立事先沟通机制和专项核查制度。一定要让申请退市公司明确公开讨论退市理由是否充分,未来安排是否合理,退市的决议是否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事先沟通不能只是一个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至少要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举行互动交流会或媒体说明会,充分说明为什么退市,退市后怎么办,如何妥善处理利益相关者。退市一要经受得了市场的质疑,二要经受得了监管的核查。监管方面,利用交易所的审批权力,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专项核查,特别核查有没有违法违规操作,要让少部分人操纵下的蓄意退市没有操作空间。
第二,要赋予全体投资者同等出售与否的选择权。老股东有权享受公司后续发展成果。特别是对于未来有恢复上市计划的退市,对于不愿出售股份的投资者,应保留其继续持有股份的权利,不能只有出售股票这样一个单一的选项。
其三,应完善对中小投资者的补偿措施,推进集体诉讼制度。参照境外经验,主动退市一般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一般来讲,要约报价比最新的市场成交价要有一定的溢价。溢价本身算是一种补偿,但还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因大股东或者公司本身经营过失原因而主动退市,以及严重违背承诺,比如上市不久就业绩变脸,继而走向退市道路的公司,还有造假上市等类型,投资者理应得到额外的补偿。补偿方法可以从几个方面出发:责成责任方进行赔偿,用责任方上市过程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保荐机构赔偿,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偿等。目前我国这方面法律法规制度还很欠缺,投资者往往亏了就只能认,没有维权渠道。因此,对于股东之间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的,应该借鉴境外经验,推进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让法律成为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本次《意见》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主动退市的具体制度相信正在积极研究中。制度以及实际监管上,必须加强对大股东主导下的主动退市的监管和约束,重点关注退市前是否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以及退市后对中小投资者的补偿安排。只有这样,才能让退市成为资本市场“良性新陈代谢”的一部分,而不是成长成为一个玩资本游戏的新“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