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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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为保障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措施贯彻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开展了各种检查、评估活动,对督促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各种检查、评估过多,许多内容多头检查、重复评估,一些学校一年接受上级检查达十几次,有的学校甚至超过几十次,学校普遍反映负担过重,校长难以静下心来搞好教育教学工作,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对普通中小学的检查、评估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查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法开展检查评估。凡法规规定的具有学校管理权限的部门才能进校进行检查,检查、评估的项目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学校可以拒绝接受检查、评估。在检查和评估工作中,检查、评估部门要注意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2.严格控制对学校检查、评估的项目和次数。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检查、评估工作必须统筹安排,改进方式,加强综合,减少次数。部门内设机构不得自行组织检查、评估。
  3.检查、评估要以学校自检、自评为主。学校应建立自检、自评制度,把各项工作纳入自检、自评范围,每年进行一次。有关部门视学校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进校检查。
  
  二、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
  
  1.建立检查评估年度审定制度。除对学校的一些应急性的检查、评估外,凡次年需要进行的检查、评估项目,均要报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审定。检查评估项目经审定后,不得随意再增加检查、评估项目、次数。对学校卫生、食品、安全等专项检查要统筹安排,注意覆盖面,不要只集中安排在某些学校。
  2.建立检查、评估的公告制度。经审定后的检查、评估项目检查评估前应予以公告,否则,不得进校检查、评估。一些急需进行的检查如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检查结束后要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3.建立免检制度。凡严格依法办学,在多次检查、评估中表现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的中小学校,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单项检查的免检制度。
  
  三、加强管理,提高检查评估工作的实效
  
  1.进一步改进检查、评估的工作方法,提高检查、评估的实效性。组织检查、评估的部门要本着科学的态度,制定检查评估的内容和指标,按照规定程序,尽量减少直接对学校教师正常教学活动的影响。在检查、评估过程中要切实帮助学校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有效办法,使学校真正能够从检查、评估中受益。
  2.改革创新检查评估的手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中小学校电子信息档案,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化媒介,实现资源共享,缩短在学校检查、评估的时间,提高检查、评估的效率。
  3.建立和完善对中小学检查、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地开展对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督察,对一些重复、交叉,基层学校不满意的检查、评估活动,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的检查、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取消该检查、评估项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建立和完善对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校长教师、教学管理、教育质量、安全、卫生等内容全部纳入综合督导评估体系,定期对学校进行综合督导评估,使检查、评估逐步走上科学、规范的轨道。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对学校检查、评估的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王世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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