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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革新,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的制度存在滞后问题,服务商不加区分均仅有较低的一般注意义务,权利人与服务商对作品收益存在分配不均的困境.欧盟版权法改革后对服务商提出的过滤义务制度,可以作为我国突破困境的参考.探究注意义务本质,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认定,更多体现为是否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和较高注意义务;其中过滤义务即为较高注意义务范畴,而区别于审查义务.我国存在引入过滤义务的制度基础与实务需求,部分网络服务商已具备技术实力,具有可行性.我国应有条件地借鉴对过滤义务的制度,通过限制适用主体、建立参照作品库、设置纠错机制等手段结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