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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财政监督体系设置中存在着监督主体多元化、主体关系平行化、监督职能重叠化的问题,造成了财政监督实施中的执法单位职能相互混淆,监督'越位'或'缺位'和对被监督单位重复检查现象等问题,影响了财政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和财政监督的工作效率.为消除现行财政监督中的问题和弊端,重新构建适应我国公共财政内在要求的财政监督体系,应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监督、实现预算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建立分层次实施和分级负责并避免对被监督单位重复检查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