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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是指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它包括三个不同层次的内容:教育起点公平,即教育权利平等;教育过程公平,即教育条件相同;教育结果公平,即学业成功机会相同。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特征。
一、教育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
教育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教育历来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的一个“最伟大的工具”。教育公平是人的发展起点的公平,是人的发展机会的公平。只有坚持教育公平,赋予每个受教育者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才能使社会成员的潜能、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能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公平正义、充满关爱、和谐共处的社会。没有教育的公平就谈不上社会公平,没有社会的公平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会失去必备的基本前提。
人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主体。和谐社会必定也是一个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打破身份、地位、性别、民族、年龄、区域等界限,不分对象、不加限制地赋予每个受教育者以同等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不但能够大量培养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而且有利于促进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因此,教育公平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教育制度公平合理,是实现民族复兴、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保障条件。人是社会的主体,教育作为培养人才的摇篮,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先导性作用。教育公平是人发展起点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历来被看作是人们发展提高、缩小社会差别的重要手段。促进教育公平,对保障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育公平是教育政策的首要价值追求
影响教育公平的因素很多,其中教育政策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目前众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最终可以还原为政策和制度问题。教育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如何有效解决当前众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是教育政策不容回避的现实。教育公平具有独立的价值,是一个独立的发展目标,保障和促进教育公平是公共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因此,我国的教育政策应努力将教育公平作为其首要的价值追求,进而实现我国教育整体的均衡协调发展。
教育公平主张人人受教育、人人受同样的教育,所以,教育公平运动经过了追求教育机会均等到追求教育过程公平再到追求教育结果平等。在区域教育发展中,公平与效率的主要矛盾表现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上,但在不同的教育阶段也有特殊性。在基础教育阶段,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不仅没有矛盾而且是高度一致的。政府应首先保证最基本的公平,教育政策的制定应考虑到各种因素,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此,教育政策只能明确地以公平为其首要的价值追求,进而靠政策力量来缩小区域教育发展的差异,促进教育相对水平。
三、实现教育公平的对策思考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基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本内容,教育为人民服务是教育的本质要求。政府是维护和促进教育公平的当然主体,保障教育公平,政府责无旁贷。从政府角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1.建立健全新的教育投资体制。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价值所做的权威性分配,财政分配体现的是政府对不同事务重要性的优先次序。现在国家对农村家庭贫困的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免除杂费、免除书本费并对住宿生实行生活补贴的政策在一些地方已经实施了,的确是件大好事。
2.建立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逐步缩小经济、社会、教育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的教育水平差异。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应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基礎教育政策,打破“城乡二元”的传统格局,打破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的二元格局,对中小学实行平等的教育政策,根本改变教育资源配置向重点学校倾斜的扶强抑弱的做法,转而加大对弱势学校的政策护持力度。
3.加快高考制度改革。正如人们意识到的,被视为“公平”的统一高考制度有欠公正的主要方面是录取制度。应改变目前偏重大城市的招生名额配置,逐步过渡到大致按照考生数平均分配各地招生名额。重点大学、名牌大学招生名额的地区分布,也应改变向学校所在城市倾斜的不公,逐步改进那些可能成为腐败温床的不公平的制度和政策,保证招生环节的公正性。
4.建立教育阳光机制。教育阳光机制的建立,重点是要加强执法力度,利用法律手段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管,对在教育领域出现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现象进行有效的打击与防范;要逐步取消同市场经济不相一致的各种教育指标,使教育腐败没有可乘之机。
5.密切关注弱势群体。政府应给“弱势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通过教育政策导向,为弱势群体的教育提供一定补偿,促进社会的平稳发展。一是要更加关注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加大教育上的帮困助学力度,确保每一个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去教育机会;二是更加关注残障人口的教育,根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给残疾儿童提供相应的教育;三是更加关注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的教育。
一、教育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
教育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教育历来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的一个“最伟大的工具”。教育公平是人的发展起点的公平,是人的发展机会的公平。只有坚持教育公平,赋予每个受教育者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才能使社会成员的潜能、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能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公平正义、充满关爱、和谐共处的社会。没有教育的公平就谈不上社会公平,没有社会的公平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会失去必备的基本前提。
人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主体。和谐社会必定也是一个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打破身份、地位、性别、民族、年龄、区域等界限,不分对象、不加限制地赋予每个受教育者以同等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不但能够大量培养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而且有利于促进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因此,教育公平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教育制度公平合理,是实现民族复兴、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保障条件。人是社会的主体,教育作为培养人才的摇篮,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先导性作用。教育公平是人发展起点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历来被看作是人们发展提高、缩小社会差别的重要手段。促进教育公平,对保障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育公平是教育政策的首要价值追求
影响教育公平的因素很多,其中教育政策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目前众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最终可以还原为政策和制度问题。教育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如何有效解决当前众多的教育不公平问题,是教育政策不容回避的现实。教育公平具有独立的价值,是一个独立的发展目标,保障和促进教育公平是公共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因此,我国的教育政策应努力将教育公平作为其首要的价值追求,进而实现我国教育整体的均衡协调发展。
教育公平主张人人受教育、人人受同样的教育,所以,教育公平运动经过了追求教育机会均等到追求教育过程公平再到追求教育结果平等。在区域教育发展中,公平与效率的主要矛盾表现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上,但在不同的教育阶段也有特殊性。在基础教育阶段,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不仅没有矛盾而且是高度一致的。政府应首先保证最基本的公平,教育政策的制定应考虑到各种因素,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此,教育政策只能明确地以公平为其首要的价值追求,进而靠政策力量来缩小区域教育发展的差异,促进教育相对水平。
三、实现教育公平的对策思考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基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本内容,教育为人民服务是教育的本质要求。政府是维护和促进教育公平的当然主体,保障教育公平,政府责无旁贷。从政府角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1.建立健全新的教育投资体制。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价值所做的权威性分配,财政分配体现的是政府对不同事务重要性的优先次序。现在国家对农村家庭贫困的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免除杂费、免除书本费并对住宿生实行生活补贴的政策在一些地方已经实施了,的确是件大好事。
2.建立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逐步缩小经济、社会、教育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的教育水平差异。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应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基礎教育政策,打破“城乡二元”的传统格局,打破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的二元格局,对中小学实行平等的教育政策,根本改变教育资源配置向重点学校倾斜的扶强抑弱的做法,转而加大对弱势学校的政策护持力度。
3.加快高考制度改革。正如人们意识到的,被视为“公平”的统一高考制度有欠公正的主要方面是录取制度。应改变目前偏重大城市的招生名额配置,逐步过渡到大致按照考生数平均分配各地招生名额。重点大学、名牌大学招生名额的地区分布,也应改变向学校所在城市倾斜的不公,逐步改进那些可能成为腐败温床的不公平的制度和政策,保证招生环节的公正性。
4.建立教育阳光机制。教育阳光机制的建立,重点是要加强执法力度,利用法律手段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管,对在教育领域出现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现象进行有效的打击与防范;要逐步取消同市场经济不相一致的各种教育指标,使教育腐败没有可乘之机。
5.密切关注弱势群体。政府应给“弱势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通过教育政策导向,为弱势群体的教育提供一定补偿,促进社会的平稳发展。一是要更加关注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加大教育上的帮困助学力度,确保每一个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去教育机会;二是更加关注残障人口的教育,根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给残疾儿童提供相应的教育;三是更加关注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