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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最低价评标法屡遭国人诟病,甚至不少人提出取消最低价中标规则。通过调研发现,最低价中标并不一定导致项目低质,只有恶意低价中标才会造成低质绩效。而恶意低价中标又是市场诚信缺失、违法处罚不力、当事人担当意识不强、招投标方式单一、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专家评标不严谨、项目管理职责不清晰、诚信档案不完善等因素所致,只有从以上这些因素出发,才有可能探寻到规避之策。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 恶意低价中标 低质绩效 规避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11(b)-141-03
近年来,随着货物服务采购业务数量的逐年递增,货物采购中最低价中标后所出现的低质绩效现象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困惑、关注、质疑与诟病。为此,笔者立足本职岗位,结合工作实际,广泛调研。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目标,力求探寻最低价中标的低质绩效规避路径与对策。
1 什么是“最低价中标的低质绩效”现象
“最低价中标”是根据现行招投标采购法的规定,以最低价优先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当然这个“最低价”是经评标专家评审的投标价,或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投标报价[1]。而“最低价中标的低质绩效”现象是指投标人在“最低价中标”后的项目实施中,项目建设质量与预期效果的评价差,出现了严重偏离项目绩效目标,或货物质量低劣、或产品名称规格不符、或数量型号不对、或工期延缓甚至无法完成等单一或多样共存现象。据调查,最低价中标的低质绩效有以下主要表现:一是投标人虚假应标后,常常以供货厂家原设备停产不能供货,或原产品价格上涨,合同签订讨价还价,要求加价,使得项目成本增加,不能按期完工,甚至项目被迫终止。二是投标人中标后,以施工有难度,无限拖延工期,坐等要价。三是建设中偷工减料,变相降低成本,影响项目建设质量。
2 如何看待最低价中标现象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于最低价中标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最低价中标有诸多危害,应取消低价中标,持这种观点的人占受访者42.5%。另一种观点认为,最低价中标方式若符合需求、且价格最低,既符合节约财政资金,又顺应竞争机制,理应得到广泛运用,持这种观点的人占受访者54.5%。此外,还有3%的受访者对此没有明确主张。
2.1 关于取消说
主张取消低价中标方式的人认为,低价中标里有许多“坑” [2],如供货不及时,供货质量没有保证。具体表现为:一是虚假应标。一些投标人片面地认为“投标就是机会,中标就会赢利”,不顾自身经营条件和供货能力,往往采取先拿单子再谈判;在签署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反复讨价要价。二是拖延供货。一些中标人常常以资金不足、供货商缺货等为由,不去积极备货,甚至以供货商停止生产某种产品为由,提出变更申请,提高供货成本。三是以次充好。一些中标单位先是久久不供货,千呼万唤催促供货后,又是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伎俩来忽悠采购单位,等到使用验收时,常常出现规格型号不符,使用效果很差等问题[3]。
當前社会上关于取消“最低价中标”的呼声不少,显然这是对“最低价中标法”的一种误解。2018年3月财政部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回复,只是“拟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并没有提出取消最低评标价法。2019年11月财政部就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提案的答复,为避免低价中标造成市场“劣币驱逐良币”,部分服务项目可引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取综合打分法;调整和完善低价优先原则。虽然该答复对“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建议“取消” [4],但也没有说要取消低价中标交易规则。此外,还有一些人主张“用综合评分法代替最低评标价法”,显然这是对综合评分法与最低评标价法应用差别的忽视。前者主要适应于复杂多样、标准不统一的工程和设备的招标,而后者主要适应于通用技术和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的招标。可见,不同的采购情形需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
2.2 合理运用说
主张合理运用低价中标法的人认为,低价中标有利于降低成本,减少人为干扰。许多受访者认为,采用价格竞争符合市场竞争规则,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财政投资“物有所值”的基本要求[5]。采用最低价中标对于杜绝天价采购和豪华采购,打造节约型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比采用其他方式更有优势。
至于部分受访者提出“最低评标价法容易诱发恶意低价抢标,容易造成劣质工程”,需要进行辩证思维。因为最低价评标作为一种工具,其本身无所谓对错。采用低价中标后出现低质绩效,那显然是使用工具者所造成的错。当投标人缺乏诚信、招标人监督工程不到位、验收走过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处罚过轻时,就会出现恶意低价抢标现象和劣质工程。
3 恶意低价中标的危害与成因
调查分析发现,低价中标并不就是恶意低价中标,只有当投标人先“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价”,在取得中标资格后,“再同招标采购人讨价还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又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约、违法方式获利时,才是恶意低价中标的行为。显然,恶意低价竞标是对我国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践踏,是对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
3.1 恶意低价中标的危害
调查发现,恶意低价中标的危害是全面的,除了从政治、法律、制度、文化层面的隐形负面影响之外,对社会市场各主体巨大的刚性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低价中标的劣质产品对采购消费者的刚性危害。首先,劣质产品的“使用功能和寿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6],给使用者带来资金浪费。其次,劣质产品“多次出现”,其安全隐患,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低价中标对生产者造成的危害。首先,低价中标容易引导生产企业不在产品、技术、管理上下工夫,不去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降低管理成本,而是在效仿、偷工减料方面动歪脑筋。其次,长期低价中标存在,使得生产企业盈利不足,缺乏足够资金用于“产品研发、设备改造、工艺改进及新材料开发中”,更没有经济实力让本企业产品与国外产品开展竞争。 三是低价中标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首先,劣质产品的使用寿命一般不长,只有不断重复制造,才能弥补劣质产品使用性不足,而这样又必然加剧社会资金、能源的严重消耗,加剧环境污染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其次,让劣质品无处不在、无时不用,就会使人们在使用产品的同时不相信社会产品质量,“对国产产品逐步丧失信心”,对社会风气带来极其恶劣的感知评价。
3.2 恶意低价中标出现的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滥用低价中标既有制度瑕疵因素,也有当事人思想认识原因,还有相关主体管理方面的不足。具体原因如下:一是最低评标价法中的低价优先是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的一个基本原则,尽管其低价中标条款内容有待完善,但其规定比综合评估法操作简单,因而被广泛运用。二是我国市场的诚信缺失,处罚虚假应标、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的力度不硬,违法成本低,使得恶意低价中成为可能。三是采购人员认为最低价中标可规避履职风险。四是招投标双方利益驱动,尤其是采购方认为低价中标最有利于项目成本最低化。五是项目编制方案与标书制作不规范,或描述不严谨,或参数有遗漏,或要求不明确。六是评标专家重供应商资格审查,忽视商务技术评审,或评审不严。七是整个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不清,招标采购人履约管理缺位,让恶意低价中标有生存空间[7]。
4 货物采购低价中标低质绩效现象规避
综上分析,货物采购项目出现低质绩效现象“归罪于低价中标政策”,主要源于对招标采购政策认知缺乏和把低价中标等同于恶意低价中标的误解。尽管低价中标的制度设计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低价中标这种采购形式在实践活动中,并不意味着其绩效就是低质。相反对控制货物成本,提高项目绩效更为明显。因此,我们一方面不能因为低价中标可能容易出现恶意低价中标,就回避甚至取消低价中标这种交易规则,另一方面要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和现实需要,合理选择低评标价中标规则。在今后采购实践中,特别是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没有取消或不可能取消“低价中标”的情形下,我们采购人的任务是尽可能规避恶意低价中标,防止低价中标形式下出现低质绩效现象。
4.1 借鉴国外对异常低价中标行为的做法
异常低价中标是指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导致异常低价中标的主体可能是发包人,也可能是投标人或发包人与投标人串通。为此,国外对于投标人是否具有诚信,往往在事前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事后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即使投标人诚信没有问题,但为了确保招标人的利益不受恶意低价中标带来的损害,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明确违约处罚、增加付款条件、提供报价优势证明等对应措施”,以规避风险。
国外对于工程发包人履约也有严格的规定。当发包人不履约时,承包人可以按照“菲迪克”条款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当投标人低于成本价中标,发包人也可以通过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工程变更、不平衡报价等,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
4.2 强化当事人的担当意识
调查中发现,一些单位之所以追求“低价中标”,是因为看好低价评标法操作简单,此外还与当事管理人员“不担当”有关[16]。一是招标人员认为选用低价中标,有利于树立“廉洁”形象,更好地表达自己支持“控亏减亏”的态度。二是经办人责任意识不强。有些货物采购需要专业人士从实际使用方面严格审核,可这些专业审核人员常常囿于申请部门意见而没有履行把关人的责任。三是验收小组人员的担当意识也参差不齐。建议从项目论证申报、预算审核、招标投标、合同审签、采购实施、资产登记、验收支付等各个环节,不仅相关负责人要有领导担当,而且经办人也要有专业担当,负责人不能把审核责任留给经办者,经办者不能只当领导的传声筒,如设备或材料直接使用人员要更多地发挥自身的专业作用。
4.3 合理运用招投标方式
目前被公众质疑的低价中标,包括了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因建设内容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招投标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简单、技术通用的工程;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小型工程;合理低價法,适用于简单、技术通用的工程;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技术复杂工程。
而政府采购招投标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估法)。虽然最低价评标法在国际上普遍采用,但该评标方法近年来在我国屡遭诟病。究其根源,是我国招投标市场诚信存在问题,对在最低价评标法中出现的恶性低价中标,缺乏有效有力的追责。当非理性行为大行其道时,基于理性假定的最低评标法设定就会失灵。即使设置评标基准价的合理低价中标法也避免不了因折价因素与折扣范围带来的风险。目前,业界普遍认为综合评分法相对科学,能兼顾价格、技术与商务服务等因素,解决价格占优的产品在技术上处于劣势,或技术占优时产品价格却处于劣势的尴尬局面。比如,货物项目的价格赋分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赋分10%~30%。尽管综合评分法不能约束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问题发生,也可能存在量身定制评标和廉政风险,如教材图书采购的折扣率评分;但实践证明,经过综合评审后仍然高分者的投标人,一般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人。
4.4 科学编制招标文件
针对招标 (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不高,导致出现恶意低价中标,一方面我们要在项目方案编制上下功夫;另一方面要在采购招标文件制作上下功夫。无论是单位自己编制还是由第三方编制,都必须从行业特点、技术标准、市场行情等诸多方面进行系统调研,准确标明项目的实际需求,做到规范细致、条款清晰,为评标时所作的符合性审查和资格审查提供可靠的依据。
4.5 多措举措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要避免恶意低价中标,招标采购人除了科学严谨编制招标文件之外,还要在价格成本理念、评标方法适应范围、项目现场管理、评标专家作用、异常低价投标处理、项目跟踪验收、投标企业诚信档案七个方面遏制恶意低价中标。一是在设定价格评审时,引入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二是严格限定最低评标价法的适应范围。三是为防止投标人随意报价,要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充分考虑现场条件、环境对项目投标报价的可能制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是否到现场勘察,满足投标人对项目特点及正常需求的充分了解。四是招标 “低于成本价认定”,要充分发挥评委会的专业表决作用。五是在评标时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为避免出现恶意低价“抢”标,可规定交纳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一般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与中标价之差” [8]。六是招标 (采购)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按照合同内容、技术条款、图纸等时常进行项目跟踪,强化质量验收和项目管理。七是精确建立诚信档案,净化招投标市场秩序,让有违法、失信行为的投标企业无生存空间。
总之,避免最低价中标中的低质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设计、机制优化、流程管理、当事人廉政意识和业务能力等方面多维度去全面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执行绩效水平。
参考文献
杨学平,姜吾辉.政府方视角下低价中标与恶意低价中标[J].中国招标,2018(11):11-16.
王庆素.低价中标里的“坑”[N].中国煤炭报,2016-10-31(004).
岳小川.理性看待“最低价中标”和“最低评标价法”存在的问题[N].中国建设报,2019-03-28(008).
万玉涛.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部分服务项目[N].政府采购信息报,2019-11-18(001).
李文化.招标投标法中低价中标的合理性探讨[J].招标采购管理,2019(02):12-16.
宋力,刘继柱,张建军,等.论低价中标的危害及规避[J].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2019(01):25-29.
竹隰生,朱鸿雁.政府投资项目最低价中标问题产生机制分析[J].工程造价管理,2018(12):40-44.
王健民.四道“防火墙”拒绝恶意低价中标[J].中国招标,2019 (07):20-23.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 恶意低价中标 低质绩效 规避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11(b)-141-03
近年来,随着货物服务采购业务数量的逐年递增,货物采购中最低价中标后所出现的低质绩效现象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困惑、关注、质疑与诟病。为此,笔者立足本职岗位,结合工作实际,广泛调研。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目标,力求探寻最低价中标的低质绩效规避路径与对策。
1 什么是“最低价中标的低质绩效”现象
“最低价中标”是根据现行招投标采购法的规定,以最低价优先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当然这个“最低价”是经评标专家评审的投标价,或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投标报价[1]。而“最低价中标的低质绩效”现象是指投标人在“最低价中标”后的项目实施中,项目建设质量与预期效果的评价差,出现了严重偏离项目绩效目标,或货物质量低劣、或产品名称规格不符、或数量型号不对、或工期延缓甚至无法完成等单一或多样共存现象。据调查,最低价中标的低质绩效有以下主要表现:一是投标人虚假应标后,常常以供货厂家原设备停产不能供货,或原产品价格上涨,合同签订讨价还价,要求加价,使得项目成本增加,不能按期完工,甚至项目被迫终止。二是投标人中标后,以施工有难度,无限拖延工期,坐等要价。三是建设中偷工减料,变相降低成本,影响项目建设质量。
2 如何看待最低价中标现象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于最低价中标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最低价中标有诸多危害,应取消低价中标,持这种观点的人占受访者42.5%。另一种观点认为,最低价中标方式若符合需求、且价格最低,既符合节约财政资金,又顺应竞争机制,理应得到广泛运用,持这种观点的人占受访者54.5%。此外,还有3%的受访者对此没有明确主张。
2.1 关于取消说
主张取消低价中标方式的人认为,低价中标里有许多“坑” [2],如供货不及时,供货质量没有保证。具体表现为:一是虚假应标。一些投标人片面地认为“投标就是机会,中标就会赢利”,不顾自身经营条件和供货能力,往往采取先拿单子再谈判;在签署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反复讨价要价。二是拖延供货。一些中标人常常以资金不足、供货商缺货等为由,不去积极备货,甚至以供货商停止生产某种产品为由,提出变更申请,提高供货成本。三是以次充好。一些中标单位先是久久不供货,千呼万唤催促供货后,又是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伎俩来忽悠采购单位,等到使用验收时,常常出现规格型号不符,使用效果很差等问题[3]。
當前社会上关于取消“最低价中标”的呼声不少,显然这是对“最低价中标法”的一种误解。2018年3月财政部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回复,只是“拟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并没有提出取消最低评标价法。2019年11月财政部就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提案的答复,为避免低价中标造成市场“劣币驱逐良币”,部分服务项目可引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取综合打分法;调整和完善低价优先原则。虽然该答复对“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建议“取消” [4],但也没有说要取消低价中标交易规则。此外,还有一些人主张“用综合评分法代替最低评标价法”,显然这是对综合评分法与最低评标价法应用差别的忽视。前者主要适应于复杂多样、标准不统一的工程和设备的招标,而后者主要适应于通用技术和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的招标。可见,不同的采购情形需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
2.2 合理运用说
主张合理运用低价中标法的人认为,低价中标有利于降低成本,减少人为干扰。许多受访者认为,采用价格竞争符合市场竞争规则,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财政投资“物有所值”的基本要求[5]。采用最低价中标对于杜绝天价采购和豪华采购,打造节约型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比采用其他方式更有优势。
至于部分受访者提出“最低评标价法容易诱发恶意低价抢标,容易造成劣质工程”,需要进行辩证思维。因为最低价评标作为一种工具,其本身无所谓对错。采用低价中标后出现低质绩效,那显然是使用工具者所造成的错。当投标人缺乏诚信、招标人监督工程不到位、验收走过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处罚过轻时,就会出现恶意低价抢标现象和劣质工程。
3 恶意低价中标的危害与成因
调查分析发现,低价中标并不就是恶意低价中标,只有当投标人先“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价”,在取得中标资格后,“再同招标采购人讨价还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又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约、违法方式获利时,才是恶意低价中标的行为。显然,恶意低价竞标是对我国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践踏,是对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
3.1 恶意低价中标的危害
调查发现,恶意低价中标的危害是全面的,除了从政治、法律、制度、文化层面的隐形负面影响之外,对社会市场各主体巨大的刚性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低价中标的劣质产品对采购消费者的刚性危害。首先,劣质产品的“使用功能和寿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6],给使用者带来资金浪费。其次,劣质产品“多次出现”,其安全隐患,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低价中标对生产者造成的危害。首先,低价中标容易引导生产企业不在产品、技术、管理上下工夫,不去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降低管理成本,而是在效仿、偷工减料方面动歪脑筋。其次,长期低价中标存在,使得生产企业盈利不足,缺乏足够资金用于“产品研发、设备改造、工艺改进及新材料开发中”,更没有经济实力让本企业产品与国外产品开展竞争。 三是低价中标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首先,劣质产品的使用寿命一般不长,只有不断重复制造,才能弥补劣质产品使用性不足,而这样又必然加剧社会资金、能源的严重消耗,加剧环境污染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其次,让劣质品无处不在、无时不用,就会使人们在使用产品的同时不相信社会产品质量,“对国产产品逐步丧失信心”,对社会风气带来极其恶劣的感知评价。
3.2 恶意低价中标出现的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滥用低价中标既有制度瑕疵因素,也有当事人思想认识原因,还有相关主体管理方面的不足。具体原因如下:一是最低评标价法中的低价优先是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的一个基本原则,尽管其低价中标条款内容有待完善,但其规定比综合评估法操作简单,因而被广泛运用。二是我国市场的诚信缺失,处罚虚假应标、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的力度不硬,违法成本低,使得恶意低价中成为可能。三是采购人员认为最低价中标可规避履职风险。四是招投标双方利益驱动,尤其是采购方认为低价中标最有利于项目成本最低化。五是项目编制方案与标书制作不规范,或描述不严谨,或参数有遗漏,或要求不明确。六是评标专家重供应商资格审查,忽视商务技术评审,或评审不严。七是整个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不清,招标采购人履约管理缺位,让恶意低价中标有生存空间[7]。
4 货物采购低价中标低质绩效现象规避
综上分析,货物采购项目出现低质绩效现象“归罪于低价中标政策”,主要源于对招标采购政策认知缺乏和把低价中标等同于恶意低价中标的误解。尽管低价中标的制度设计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低价中标这种采购形式在实践活动中,并不意味着其绩效就是低质。相反对控制货物成本,提高项目绩效更为明显。因此,我们一方面不能因为低价中标可能容易出现恶意低价中标,就回避甚至取消低价中标这种交易规则,另一方面要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和现实需要,合理选择低评标价中标规则。在今后采购实践中,特别是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没有取消或不可能取消“低价中标”的情形下,我们采购人的任务是尽可能规避恶意低价中标,防止低价中标形式下出现低质绩效现象。
4.1 借鉴国外对异常低价中标行为的做法
异常低价中标是指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导致异常低价中标的主体可能是发包人,也可能是投标人或发包人与投标人串通。为此,国外对于投标人是否具有诚信,往往在事前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事后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即使投标人诚信没有问题,但为了确保招标人的利益不受恶意低价中标带来的损害,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明确违约处罚、增加付款条件、提供报价优势证明等对应措施”,以规避风险。
国外对于工程发包人履约也有严格的规定。当发包人不履约时,承包人可以按照“菲迪克”条款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当投标人低于成本价中标,发包人也可以通过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工程变更、不平衡报价等,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
4.2 强化当事人的担当意识
调查中发现,一些单位之所以追求“低价中标”,是因为看好低价评标法操作简单,此外还与当事管理人员“不担当”有关[16]。一是招标人员认为选用低价中标,有利于树立“廉洁”形象,更好地表达自己支持“控亏减亏”的态度。二是经办人责任意识不强。有些货物采购需要专业人士从实际使用方面严格审核,可这些专业审核人员常常囿于申请部门意见而没有履行把关人的责任。三是验收小组人员的担当意识也参差不齐。建议从项目论证申报、预算审核、招标投标、合同审签、采购实施、资产登记、验收支付等各个环节,不仅相关负责人要有领导担当,而且经办人也要有专业担当,负责人不能把审核责任留给经办者,经办者不能只当领导的传声筒,如设备或材料直接使用人员要更多地发挥自身的专业作用。
4.3 合理运用招投标方式
目前被公众质疑的低价中标,包括了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因建设内容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招投标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简单、技术通用的工程;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小型工程;合理低價法,适用于简单、技术通用的工程;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技术复杂工程。
而政府采购招投标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估法)。虽然最低价评标法在国际上普遍采用,但该评标方法近年来在我国屡遭诟病。究其根源,是我国招投标市场诚信存在问题,对在最低价评标法中出现的恶性低价中标,缺乏有效有力的追责。当非理性行为大行其道时,基于理性假定的最低评标法设定就会失灵。即使设置评标基准价的合理低价中标法也避免不了因折价因素与折扣范围带来的风险。目前,业界普遍认为综合评分法相对科学,能兼顾价格、技术与商务服务等因素,解决价格占优的产品在技术上处于劣势,或技术占优时产品价格却处于劣势的尴尬局面。比如,货物项目的价格赋分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赋分10%~30%。尽管综合评分法不能约束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问题发生,也可能存在量身定制评标和廉政风险,如教材图书采购的折扣率评分;但实践证明,经过综合评审后仍然高分者的投标人,一般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人。
4.4 科学编制招标文件
针对招标 (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不高,导致出现恶意低价中标,一方面我们要在项目方案编制上下功夫;另一方面要在采购招标文件制作上下功夫。无论是单位自己编制还是由第三方编制,都必须从行业特点、技术标准、市场行情等诸多方面进行系统调研,准确标明项目的实际需求,做到规范细致、条款清晰,为评标时所作的符合性审查和资格审查提供可靠的依据。
4.5 多措举措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要避免恶意低价中标,招标采购人除了科学严谨编制招标文件之外,还要在价格成本理念、评标方法适应范围、项目现场管理、评标专家作用、异常低价投标处理、项目跟踪验收、投标企业诚信档案七个方面遏制恶意低价中标。一是在设定价格评审时,引入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二是严格限定最低评标价法的适应范围。三是为防止投标人随意报价,要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充分考虑现场条件、环境对项目投标报价的可能制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是否到现场勘察,满足投标人对项目特点及正常需求的充分了解。四是招标 “低于成本价认定”,要充分发挥评委会的专业表决作用。五是在评标时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为避免出现恶意低价“抢”标,可规定交纳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一般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与中标价之差” [8]。六是招标 (采购)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按照合同内容、技术条款、图纸等时常进行项目跟踪,强化质量验收和项目管理。七是精确建立诚信档案,净化招投标市场秩序,让有违法、失信行为的投标企业无生存空间。
总之,避免最低价中标中的低质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设计、机制优化、流程管理、当事人廉政意识和业务能力等方面多维度去全面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执行绩效水平。
参考文献
杨学平,姜吾辉.政府方视角下低价中标与恶意低价中标[J].中国招标,2018(11):11-16.
王庆素.低价中标里的“坑”[N].中国煤炭报,2016-10-31(004).
岳小川.理性看待“最低价中标”和“最低评标价法”存在的问题[N].中国建设报,2019-03-28(008).
万玉涛.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部分服务项目[N].政府采购信息报,2019-11-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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