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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一权利被界定为违约金酌减权,属形成诉权,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个案公正。但违约金酌减制度毕竟是对私法自由的干预,法院必须张弛有度,要公正、中立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违约金酌减制度并非一般规定,法院必须审慎行使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