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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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今年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行四十周年,也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十周年。这两个法律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任重而道远,温故而知新。我们应当认清这一改革的对象和任务,回顾这一改革经历的道路,继续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的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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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今年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行四十周年,也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十周年。这两个法律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任重而道远,温故而知新。我们应当认清这一改革的对象和任务,回顾这一改革经历的道路,继续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的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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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发展,各类人才的匮乏日益成为引人瞩目的问题。为了多层次多渠道地培养有用人才,各种类型的考试应运而生,为有汉之士提供了进一步学习的机会和施展壮志的途径。但与之俱来的是,目前考试的某些环节犹有缺陷,易生弊端。因此,借鉴中国古代科场考试中的一些预防弊端措施,对健全今天的考试立法和考试制度,是有所裨益的。
<正> 北京人文函大法律系89级第一学年考试前,不少同学抓紧时间勤奋学习,特别是有些单位,领导重视,组织严密,认真遵守学校提出的各项考试要求。虽然在发这篇稿子时还没有看到他们的成绩,相信他们一定能够取得好
<正> 近几年来,为了适应我国刑法教学的需要,各种不同层次的刑法学教材如雨后春笋,纷至沓来。它们不仅给刑法教学带来了生机,而且从某个侧面展示了我国刑法理论发展的基本概貌。在这些教材中,特别令人注目的是由高铭暄教授和马克昌教授任正副主编、由王作富教授等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参加撰写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刑法学》。它如同百花丛中的一枝独秀,看后使人耳目一新,意味无穷。与其他刑法学教材相比,《中国刑法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新,在
<正> "两劳"人员,每年都有陆续期满回籍,做好这部分人的帮教工作,防止其"恶性循环",有着重大意义。近几年来,多数地区对帮教"两劳"回归人员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有一些地区和单位,不认真按党的政策办事,互相推诿,乱加限制,致使一些"两劳"回归人员生活无着落,四处上访,影响了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本文拟就这些存在问题及其对策,作些粗浅的探讨。
<正> 近年来,在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采取写恐吓信的犯罪方法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种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作案手段诡谲,往往采用甲地投信,乙地收钱的办法,以逃避公安部门的侦查。
<正>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台湾法律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组织专题研讨会,邀集法学专家学者,从法理、情理上分析、评估台湾"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通过的《两岸关系暂行条例草案》,表达两岸人民期望正常交往之心声,敦促台湾当局改变《条例草案》于祖国统一大业不利之举措,克服其有悖法理、不合情理、有失公正、妨碍两岸人民正常交往之弊端,是件很有意义的事情。1989年2月1日台湾"法务部"提出的《两岸关系暂行条例草案》,大陆学者及台湾有识之士曾作过评论,
<正> (一)"条例草案"表现了台湾当局的矛盾和困扰。自1987年11月台湾当局有限度地开放探亲到现在,两年来台湾民众来大陆探亲者已逾90万,大陆民众获准进入台湾探亲者也有3600多人。两岸民间经济贸易活动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日益频繁。仅1989年海峡两岸贸易总额估计达37亿美元。台湾当局面对时代潮流和民众呼声,在方针政策上,一面有所顺应,一面又加以种种限制,不使两岸关系的发展失控;在态度、行动上,进进退退,走走停停。欲进又止,欲罢不能。"条例草案"的提出、修正及其内容,可以说是台湾官方
<正> 经台湾"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通过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两岸人民关系暂行条例》第9、10两条关于继承权的规定,同"法务部"提出的原草案第15、16条相比,不仅没有前进,反而更后退了。除了对大陆地区人民的继承权仍然采取种种歧视政策之外,又增加了一项对于继承总额的限制。现在提出以下几点修改意见:一、继承权中绝不应附加政治条件按一般继承法原理,本应以婚姻关系的存废和血缘关系的远近作为标准,来决定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以及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而不应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现在的两个草案,都把所谓
<正> 《十月草案》较之《二月草案》,可以说是进了一小步,后退一大步,集中体现了台湾当局的困扰心态和矛盾政策。《十月草案》在某些条款的用词、规定上有所进展,但由于台湾当局不愿正视两岸交往迅速发展的现实,不愿避开政治上的歧视和"法统"之争,因而在迈出了一小步之后,又后退了一大步,增加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尤其是政治歧视性的条款。《十月草案》中有关"参加叛乱组织而尚未脱离者,不得行使继承权","大陆地区人民因继承权或受赠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200万元"的规定,除有台湾当局坚持一贯
<正> 现行刑法典在立法的当初,在对刑种的适用上,针对当时的情况,偏重于生命刑和自由刑,对于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和刑种分类上,用当前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经济观念来衡量,似有偏颇。本文仅就财产刑的改革与完善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财产刑亟需改革与完善财产刑并非一个独立刑种,它是以对犯罪分子的财产权利予以剥夺为内容的刑罚之总和,具体刑种名称各国均不尽相同。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刑种有二、即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于各国情况的差异,在立法上对刑种的适用范围也不相同,这是因为各国传统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