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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范不仅是一个立法技术性问题,还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向性偏好。“应当”属于具有强制性意蕴的语词,承载着《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的立法宗旨。按照承载内容的表达方式差异,可以将内含“应当”的规范分为宣示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及惩戒性规范三大类,这三大类分别涵摄具体的制度表达。《劳动合同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法价值可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进行阐释。对含有“应当”语词的强制性规范审视需从强制性规范与意思自治之间的利益衡量切入。利益衡量的必然性在于法律规范语言的“历时性”和“共时性”特征,以及法律规范语言是利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