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和兄弟怎样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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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吴某夫妇膝下无子,因张某夫妇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吴某于1997年收养了张某夫妇3岁的儿子为养子,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将养子改姓为吴,叫吴海。吴海15岁时,吴某夫妇先后去世,留下房屋5间和数十万元存款。吴某之弟见哥哥留下大笔财产,先以照顾侄子为由强占房屋,骗取银行存折,又以吴海是养子,不是吴家血亲不能继承吴家财产为理由,拒绝搬出和将存折交给吴海,阻碍吴海继承遗产。吴海无奈,向法院提出诉讼。
  请问,他们谁能继承吴某夫妇的遗产?
  答:首先,我们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该规定表明,吴某夫妇与吴海间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吴海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与生身父母脱离了关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明确规定了养子女具有与亲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保护了养子女的权利。吴某之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可以与其他第二顺序继承人开始继承;而且吴某夫妇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吴某之弟有继承权,也仅能继承其兄吴某的那部分遗产。
  综上,如果吴某夫妇的父母均不在世,吴海作为吴某夫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全部遗产。至于吴某之弟,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无权继承其兄遗产。
  律师 姚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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