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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刑法》第37条具有酌定免刑功能,可以作为独立的免刑事由适用。通说观点得到了司法实践的长期认可和践行。然而,否定论者以刑法第37条立法术语的不明确性、条文位置的非情节性、适用程序的不协调性、适用后果的消极性等理由,对通说观点提出了质疑和批评。但是,经过一番论证表明,否定论者的理由并不能成立,通说观,董应当继续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