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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设定警察执法刑事政策上采取了过度的"倾斜"态度,对执法主体警察及其执法权采取了相对严格的刑事政策,而对守法主体公民及其守法义务采取了相对宽容的刑事政策,导致执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不平衡,在公权与私权之间无法形成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这是当前暴力抗拒执法和暴力袭警的重要原因。在警察执法上应确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立法上规定执法防卫,但不宜增加袭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