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本文拟就受贿罪几个在实践上较有争议的问题,参照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作进一步的探讨,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根据《补充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