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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既是企业完成纳税义务,也是企业本身一项重要的财务职能。但由于企业自身观念、人员等方面的原因,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原则、方法等还存在一些理解不清、认识不明及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改进。
关键词: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是对企业年度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具体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自行计算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仅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而且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查缺补漏、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过程。笔者试就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实践,对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财务核算
企业财务核算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首先要求企业自觉规范财务核算。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在申报中有的放矢,规范财务核算、准确计算利润总额至关重要。企业应从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入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合法。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总额。
二、不断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取决于纳税人对现行税收政策法规的了解、熟悉程度。企业所得税是世界公认的业务最复杂、管理难度最大的税种,这不仅因为其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成本费用等均存在差异,而且在税收减免优惠、弥补亏损等方面还有诸多复杂的特定政策。因此,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前提。
“磨刀不误砍柴工”,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涉及单位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掌握,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税前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的各项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以及新税法与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差异等。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定期参加财政、税务等部门组织安排的会计政策及税法知识业务培训,同时财务人员还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进行新知识、新税法、新制度的培训学习,不断拓宽和更新知识面,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奠定基础。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应税所得的确认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标准存在差异,故需要对会计账面的收入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种业务事项的纳税调整:
(1)视同销售货物的应税所得。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而税法要求将“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
(2)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新税法从税收实现角度考虑,将这三项收入确认的时点确定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这与原税法和财务核算对三项收入确认存在差异。因此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的三项收入,新税法实施后,将该项收入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已確认收入后的余额,再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确认当期收入。
(3)关联方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作价。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实施条例》规定的调整方法对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如果企业不进行纳税调整,税务机关不但有权进行调整,而且应当补征税款。
2.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个工作难点是纳税调整项目,要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I)工资、薪金支出。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来看,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仅要规范、固定,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都应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工会经费的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同时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扣除,用其他凭证拨付不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作了规定,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用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能够提供有效发票或凭证。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业务诸如未索取发票、取得假发票或白条收据等情况均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3.确认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应及时确认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各项减免税或其他涉税审批申请。应当重点关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为20%,企业应于当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报送Ⅸ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资料;技术转让可享减免税优惠,企业在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取得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发票等资料;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在购进相应专用设备投资和从事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时,应对照相关的优惠目录,看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相应的减免或抵免税额,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维护企业利益。
4.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
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该规定明确了六类资产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这不仅扩大了自行扣除的范围,并且使企业在操作上更为便捷、清晰。除上述六类资产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值的关注的是,税务机关审批期限由原来的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延期至年度终了后的第45日。这样,对企业来说宽松了许多,减少了因时间因素无法及时报批的可能性。
四、对于复杂业务或复杂企业,可以借助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力量
税务师事务所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税务师事务所聚集了许多优秀专业人才,他们在财务、税务方面具有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是联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纽带和桥梁。对于复杂业务或复杂企业,企业可以委托依法注册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汇算清缴业务,这样,企业可以从繁重复杂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并且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得到应有的保证。
关键词: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是对企业年度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具体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自行计算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仅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而且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查缺补漏、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过程。笔者试就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实践,对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财务核算
企业财务核算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首先要求企业自觉规范财务核算。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在申报中有的放矢,规范财务核算、准确计算利润总额至关重要。企业应从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入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合法。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总额。
二、不断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取决于纳税人对现行税收政策法规的了解、熟悉程度。企业所得税是世界公认的业务最复杂、管理难度最大的税种,这不仅因为其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成本费用等均存在差异,而且在税收减免优惠、弥补亏损等方面还有诸多复杂的特定政策。因此,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前提。
“磨刀不误砍柴工”,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涉及单位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掌握,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税前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的各项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以及新税法与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差异等。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定期参加财政、税务等部门组织安排的会计政策及税法知识业务培训,同时财务人员还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进行新知识、新税法、新制度的培训学习,不断拓宽和更新知识面,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奠定基础。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应税所得的确认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标准存在差异,故需要对会计账面的收入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种业务事项的纳税调整:
(1)视同销售货物的应税所得。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而税法要求将“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
(2)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新税法从税收实现角度考虑,将这三项收入确认的时点确定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这与原税法和财务核算对三项收入确认存在差异。因此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的三项收入,新税法实施后,将该项收入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已確认收入后的余额,再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确认当期收入。
(3)关联方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作价。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实施条例》规定的调整方法对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如果企业不进行纳税调整,税务机关不但有权进行调整,而且应当补征税款。
2.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个工作难点是纳税调整项目,要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I)工资、薪金支出。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来看,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仅要规范、固定,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都应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工会经费的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同时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扣除,用其他凭证拨付不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作了规定,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用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能够提供有效发票或凭证。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业务诸如未索取发票、取得假发票或白条收据等情况均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3.确认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应及时确认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各项减免税或其他涉税审批申请。应当重点关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为20%,企业应于当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报送Ⅸ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资料;技术转让可享减免税优惠,企业在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取得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发票等资料;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在购进相应专用设备投资和从事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时,应对照相关的优惠目录,看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相应的减免或抵免税额,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维护企业利益。
4.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
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该规定明确了六类资产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这不仅扩大了自行扣除的范围,并且使企业在操作上更为便捷、清晰。除上述六类资产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值的关注的是,税务机关审批期限由原来的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延期至年度终了后的第45日。这样,对企业来说宽松了许多,减少了因时间因素无法及时报批的可能性。
四、对于复杂业务或复杂企业,可以借助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力量
税务师事务所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税务师事务所聚集了许多优秀专业人才,他们在财务、税务方面具有十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是联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纽带和桥梁。对于复杂业务或复杂企业,企业可以委托依法注册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汇算清缴业务,这样,企业可以从繁重复杂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并且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得到应有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