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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立法规定系借鉴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典和学理而来,但由于理解不够准确,模糊了诉讼法学意义上的(诉讼)请求与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之间的界限,导致学界对这两类第三人的认识极不统一,且不能很好的指导审判实践。如何科学界定两类民事诉讼第三人?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辅助参加人承担民事责任?作者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