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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8日,格尔木市农牧局将位于郭勒木德镇秀沟牧委会的部分牧草地承包给被告人东尕,用于从事畜牧业生产,承包期限自1996年10月5日起至2046年10月4日止,并颁发了草原承包经营权证。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东尕将上述承包经营的其中6000亩牧草地于转包给被告人冶洒海,并与冶洒海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