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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公司是一家经营房地产开发、贸易等业务的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从1998年起处于停业状态。1993年明星公司向建联银行借款港币1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时明星公司提供位于某市的A1和G8两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贷款到期后,明星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联银行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明星公司偿还建联银行贷款本息。由于明星公司仍然未能履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