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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与工伤认定理赔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经济的高速增长催生了企业经济体数量的不断壮大,严峻的就业形势降低了就业者选择“自主权”,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因不规范用工行为导致的仲裁、诉讼等工伤认定问题集中多发且日益突出,如何正确看待、合理协调、圆满解决争议双方的权力主张成为每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工伤认定 争议 分析 对策
一、引言
国家在规范工伤认定方面陆续制定修订了一系列针对性很强的规定,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和规范企业依法用工两方面入手,从立法角度、权衡判定、举证定性、侵权惩罚等方面上倾向于维护劳动者这个相对“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制化与人性化的统一。同时也存在政策规定的认定要件、申诉时效、证明依据等要素筹集难、举证难和落实难的问题,工伤认定的范围突破了原先局部限制,延伸至劳动者日常出行、工作用餐、公务外出等以工作为原心向外辐射的方方面面,围绕“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争议意见大,复杂性强,少数争议问题时间跨度大、涉及问题多、解决处理难,更主要的是因认定不清造成劳资矛盾进一步升级激化,在一些历史遗留案件上比较突出。通过对争议问题的分析建议来进一步理顺当前形势下工伤认定工作,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二、工伤认定过程中易出现争议的问题分析
1.工伤认定范围是否囊括所有提供实际劳务的劳动合同关系主体。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企业职工和完成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属于认定范围,在此范围之外的如企业内退返岗或临时返聘人员、多层转包情况下提供直接劳务的工作者、没有进行登记资质手续的个体单位雇用短期劳务人员、以口头约定或以家族关系为纽带拼凑参与间接劳动的群体享受工伤理赔待遇的诉求难以兑现,争议很多。如武汉市旅游汽车公司与其挂靠经营模式下单车经营者、聘用驾驶人三者之间的工伤诉讼案件,驾驶人因疲劳驾驶发生车祸死亡,其妻以亡夫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将挂靠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工伤赔偿,在历经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汉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复核宣判后被認定为存在实际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认定主体。由此看出,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许多劳动合同关系模糊不明确或介于工伤和非工伤之间难以即时界定的特殊情况,工伤认定范围没有覆盖所有劳动合同关系主体。
2.确定工伤的具体行为是否包括所有与从事工作有关的时间、节点和在此期间发生的活动行为。在确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前提条件下,争议最大的当属劳动者的工伤认定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工作行为所附带产生的后果、是否确定因公关联直接导致结果出现三种情况。我们通过对比来看,一是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因地面湿滑摔伤顺利认定工伤。二是2017年3月28中青网报道,职工钱某下班后跟同事一块儿在工厂餐厅吃饭,因鱼刺卡喉引发急性会厌炎窒息死亡,当地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因病还是因伤导致死亡结果上与其父达不成一致,当事人援助律师在走访、沟通、取证、查阅后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围绕争执焦点进行激烈辩论,最终兴庆区人民法院撤销了灵武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比看出,在具体规定工伤认定行为概念上过于概括抽象,表达不具体,操作性不强,极易造成“亦是亦不是”的反复变化,对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认定上不能定性,变量连接因素多,往往出现双方各执一词、据理力争的对立情况。
3.确认工伤后在履行赔偿的额度、数量等具体标准上双方是否认同一致。工伤认定在进入实质性赔偿阶段后,受害方主张的赔付项目和额度与另一方的认可接受时常不一致,造成实际理赔工作进度缓慢甚至停顿。在理赔框架内争议主要集中于工资损失、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伙食补助、生活护理、伤残补助、丧葬费、死亡补助、抚恤金等款项的具体数量和额度上。理赔框架之外争议主要集中于参照当地或属地赔偿标准、农业与城镇户口两项标准的选择上,鉴于目前各地区标准或高或低和城乡户口二元结构区别对待的客观实际,如果参考标准依据如事发地和户口所在地平均工资水平、家庭成员情况、造成伤残损害等级等指标不同,最终产生的赔付标准会有很大出入,这也是工伤认定工作在进入理赔后遭遇“标准定级难、执行落实难”的主要原因。
三、改进对策
1.从实际出发,夯实裁定临界边线、法律依据出处、覆盖人群受众等工作基础,在核定工伤过程中做到精准把握、有理有据、依法认定,持续推进工伤认定法制化建设进程。我国劳动从业者数量大、工伤认定起步晚的国情决定了在工伤认定工作过程中不能实行简单的“一刀切”,现行的认定法律规定不可能做到“一网打尽一览无余”,这就需要在实际操作层面要坚持依法认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在不断完善调整法规建设的同时对认定范围不能直接明确判定的受众群体,要从是否接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管理、是否履行企业工作任务安排、是否存在劳动约定等因素上厘清思路,以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劳动关系为准。对涉及租赁方与承租方、转包分包方与承担方出现互相推诿的要严厉整治,净化阻碍认定正常进行的土壤环境,让用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自主规范用工行为,自觉遵守法律规章,自动履行赔偿责任,形成劳动者遵章守纪、用人者尽职履责的双向规范行为,从源头入口处把好工伤认定审核关,努力达到分隔临界把握精准、依据出处有理有据、裁定结果心服口服的认定效果,在工伤认定覆盖人群工作上取得长足进步,持续推进法制化建设进程。
2.深化修订出台专项司法解释,在执行标准上给予指导意见,带动工伤认定工作系统性建设,在明确总体赔付标准的大框架下突出细化各行业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实现标准与实际的高度融合。工伤认定涵盖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涉及到每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受侵害的情形、种类、程度等问题独立存在且复杂多变,没有成形的认定流程可以拿来就用,工作系统性建设势在必行。国家应当在对此项工作整体调控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矛盾争执高发频现的热点问题出台专项司法解释,在参照执行标准数据上给予指导意见,让其在一个相对明确可控的区间内合理运行,在大框架下突出差异性实施细则的执行,以点带面,实现标准与实际相结合,打通具体执行标准与受害者主张诉求达成一致的“最后一公里”。
3.企业主导,部门联动,发挥好工会监督、劳动部门仲裁、人民法院调解职能,为推进工作协调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应用环境。企业作为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和认定赔付的最终“接盘手”,应积极通过加强安保措施来有效预防可能对职工造成的伤害。企业工会要发挥监督作用,扎实开展好“安康杯”竞赛和“反三违”活动措施的落地执行,通过组织专题讲座、经验交流等方式邀请行业管理部门共同探讨工伤认定工作应对措施,在保障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共同目标上强化沟通协调,形成推进合力。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接触单位多、处理问题多、积累经验多的优势,立足行业内解决纠纷的经验交流促进跨区跨界试点推广,形成一套接地气、可操作、效果好的工伤认定模式案例。此外,劳动部门、法院在公伤认定工作中“话语权”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比企业单纯的沟通协商更容易被受害者接受理解,为缩短公伤认定争议问题的解决时效性,要尽量尝试在劳动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和法院作出判决结果之前放大仲裁和调解的效力发挥,及时有效的把争议问题分解消化在出现问题的初级阶段,推动工作协调开展,共创舆论监督、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社会应用环境。
四、结语
工伤认定工作伴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已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国家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民生内容,减少争议需要国家、经济体和劳动者三方共同努力,找准原因,切入实际,精准发力,依法执行,才能有效破解存在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认定工作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涛,赵振. 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的转移及其改进[J]. 中国劳动. 2015(19).
[2]丰明景. 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工伤认定之探微[J].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4(01).
[3]田晓梅. 浅议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J]. 中国医疗保险. 2016(01).
关键词:工伤认定 争议 分析 对策
一、引言
国家在规范工伤认定方面陆续制定修订了一系列针对性很强的规定,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和规范企业依法用工两方面入手,从立法角度、权衡判定、举证定性、侵权惩罚等方面上倾向于维护劳动者这个相对“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制化与人性化的统一。同时也存在政策规定的认定要件、申诉时效、证明依据等要素筹集难、举证难和落实难的问题,工伤认定的范围突破了原先局部限制,延伸至劳动者日常出行、工作用餐、公务外出等以工作为原心向外辐射的方方面面,围绕“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争议意见大,复杂性强,少数争议问题时间跨度大、涉及问题多、解决处理难,更主要的是因认定不清造成劳资矛盾进一步升级激化,在一些历史遗留案件上比较突出。通过对争议问题的分析建议来进一步理顺当前形势下工伤认定工作,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二、工伤认定过程中易出现争议的问题分析
1.工伤认定范围是否囊括所有提供实际劳务的劳动合同关系主体。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企业职工和完成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属于认定范围,在此范围之外的如企业内退返岗或临时返聘人员、多层转包情况下提供直接劳务的工作者、没有进行登记资质手续的个体单位雇用短期劳务人员、以口头约定或以家族关系为纽带拼凑参与间接劳动的群体享受工伤理赔待遇的诉求难以兑现,争议很多。如武汉市旅游汽车公司与其挂靠经营模式下单车经营者、聘用驾驶人三者之间的工伤诉讼案件,驾驶人因疲劳驾驶发生车祸死亡,其妻以亡夫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将挂靠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工伤赔偿,在历经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汉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复核宣判后被認定为存在实际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认定主体。由此看出,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许多劳动合同关系模糊不明确或介于工伤和非工伤之间难以即时界定的特殊情况,工伤认定范围没有覆盖所有劳动合同关系主体。
2.确定工伤的具体行为是否包括所有与从事工作有关的时间、节点和在此期间发生的活动行为。在确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前提条件下,争议最大的当属劳动者的工伤认定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工作行为所附带产生的后果、是否确定因公关联直接导致结果出现三种情况。我们通过对比来看,一是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因地面湿滑摔伤顺利认定工伤。二是2017年3月28中青网报道,职工钱某下班后跟同事一块儿在工厂餐厅吃饭,因鱼刺卡喉引发急性会厌炎窒息死亡,当地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因病还是因伤导致死亡结果上与其父达不成一致,当事人援助律师在走访、沟通、取证、查阅后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围绕争执焦点进行激烈辩论,最终兴庆区人民法院撤销了灵武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比看出,在具体规定工伤认定行为概念上过于概括抽象,表达不具体,操作性不强,极易造成“亦是亦不是”的反复变化,对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认定上不能定性,变量连接因素多,往往出现双方各执一词、据理力争的对立情况。
3.确认工伤后在履行赔偿的额度、数量等具体标准上双方是否认同一致。工伤认定在进入实质性赔偿阶段后,受害方主张的赔付项目和额度与另一方的认可接受时常不一致,造成实际理赔工作进度缓慢甚至停顿。在理赔框架内争议主要集中于工资损失、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伙食补助、生活护理、伤残补助、丧葬费、死亡补助、抚恤金等款项的具体数量和额度上。理赔框架之外争议主要集中于参照当地或属地赔偿标准、农业与城镇户口两项标准的选择上,鉴于目前各地区标准或高或低和城乡户口二元结构区别对待的客观实际,如果参考标准依据如事发地和户口所在地平均工资水平、家庭成员情况、造成伤残损害等级等指标不同,最终产生的赔付标准会有很大出入,这也是工伤认定工作在进入理赔后遭遇“标准定级难、执行落实难”的主要原因。
三、改进对策
1.从实际出发,夯实裁定临界边线、法律依据出处、覆盖人群受众等工作基础,在核定工伤过程中做到精准把握、有理有据、依法认定,持续推进工伤认定法制化建设进程。我国劳动从业者数量大、工伤认定起步晚的国情决定了在工伤认定工作过程中不能实行简单的“一刀切”,现行的认定法律规定不可能做到“一网打尽一览无余”,这就需要在实际操作层面要坚持依法认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在不断完善调整法规建设的同时对认定范围不能直接明确判定的受众群体,要从是否接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管理、是否履行企业工作任务安排、是否存在劳动约定等因素上厘清思路,以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劳动关系为准。对涉及租赁方与承租方、转包分包方与承担方出现互相推诿的要严厉整治,净化阻碍认定正常进行的土壤环境,让用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自主规范用工行为,自觉遵守法律规章,自动履行赔偿责任,形成劳动者遵章守纪、用人者尽职履责的双向规范行为,从源头入口处把好工伤认定审核关,努力达到分隔临界把握精准、依据出处有理有据、裁定结果心服口服的认定效果,在工伤认定覆盖人群工作上取得长足进步,持续推进法制化建设进程。
2.深化修订出台专项司法解释,在执行标准上给予指导意见,带动工伤认定工作系统性建设,在明确总体赔付标准的大框架下突出细化各行业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实现标准与实际的高度融合。工伤认定涵盖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涉及到每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受侵害的情形、种类、程度等问题独立存在且复杂多变,没有成形的认定流程可以拿来就用,工作系统性建设势在必行。国家应当在对此项工作整体调控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矛盾争执高发频现的热点问题出台专项司法解释,在参照执行标准数据上给予指导意见,让其在一个相对明确可控的区间内合理运行,在大框架下突出差异性实施细则的执行,以点带面,实现标准与实际相结合,打通具体执行标准与受害者主张诉求达成一致的“最后一公里”。
3.企业主导,部门联动,发挥好工会监督、劳动部门仲裁、人民法院调解职能,为推进工作协调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应用环境。企业作为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和认定赔付的最终“接盘手”,应积极通过加强安保措施来有效预防可能对职工造成的伤害。企业工会要发挥监督作用,扎实开展好“安康杯”竞赛和“反三违”活动措施的落地执行,通过组织专题讲座、经验交流等方式邀请行业管理部门共同探讨工伤认定工作应对措施,在保障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共同目标上强化沟通协调,形成推进合力。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接触单位多、处理问题多、积累经验多的优势,立足行业内解决纠纷的经验交流促进跨区跨界试点推广,形成一套接地气、可操作、效果好的工伤认定模式案例。此外,劳动部门、法院在公伤认定工作中“话语权”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比企业单纯的沟通协商更容易被受害者接受理解,为缩短公伤认定争议问题的解决时效性,要尽量尝试在劳动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和法院作出判决结果之前放大仲裁和调解的效力发挥,及时有效的把争议问题分解消化在出现问题的初级阶段,推动工作协调开展,共创舆论监督、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社会应用环境。
四、结语
工伤认定工作伴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已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国家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民生内容,减少争议需要国家、经济体和劳动者三方共同努力,找准原因,切入实际,精准发力,依法执行,才能有效破解存在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认定工作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涛,赵振. 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的转移及其改进[J]. 中国劳动. 2015(19).
[2]丰明景. 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工伤认定之探微[J].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4(01).
[3]田晓梅. 浅议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J]. 中国医疗保险.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