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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牧区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儿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的一项制度。
今年上半年,国家着手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之一的青海省,用奖励“少生”代替惩罚“多生”,进而获得“少生”、“快富”两个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推动贫困地区走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困境的有效措施,该项制度将极大地调动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利于推动农牧区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缓解当地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转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和确认办法
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儿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布、确认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奖励扶助的基本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将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由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每年9月底将资金拨付到委托机构安排发放,发放机构12月底以前将资金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
四、奖励扶助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或以扣代罚及其他搭车收费行为。
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五、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对中央补助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财政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公安、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违法为申请人更改个案信息或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北京刁正)
今年上半年,国家着手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之一的青海省,用奖励“少生”代替惩罚“多生”,进而获得“少生”、“快富”两个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推动贫困地区走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困境的有效措施,该项制度将极大地调动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利于推动农牧区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缓解当地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转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和确认办法
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儿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布、确认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奖励扶助的基本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将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由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每年9月底将资金拨付到委托机构安排发放,发放机构12月底以前将资金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
四、奖励扶助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或以扣代罚及其他搭车收费行为。
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五、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对中央补助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财政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公安、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违法为申请人更改个案信息或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北京刁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