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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自然资源局与A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A公司出让150亩建设用地.合同签订时,在涉及的150亩出让土地中,120亩土地已经在土地出让前办理了农转用手续,其余部分土地用途仍为农用地.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随后,甲市自然资源局以该合同项下部分土地用途为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为由,作出了宣布该合同无效的决定.由于甲市自然资源局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A公司未能受让合同项下的土地,遂以甲市自然资源局违反合同约定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其履行合同.本例中,部分土地未办理农转用手续是否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A市自然资源局能否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从而拒绝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