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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人们认识到海洋的重要性之后,海洋之争就没有停止过,海上划界尤甚。中国海洋边界的有关争议逐步显现,还体现出比陆上边界的处理更为棘手的特征。海洋边界划分,从国际法角度究竟应如何对待如何处理?
[关键词]海上划界争议;主权;谈判;海洋法
国界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都十分重要。根据国际惯例,国界通常分为陆地边界、海上边界和空中边界等。其中,海上边界涉及到领海、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等,其划分必定遵守与陆地边界不同的法律规则。
所谓海上划界,是指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前提下,以国际法为依据,按照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各国的相关情况,友好协商并最终解决各国关于海洋边界争议。其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各国依国际法对海洋实施占领、使用、收益及共同使用等一系列国家行为划定边界线。狭义的海洋划界则仅是指划定临海国在海洋上行使主权的范围。其中,一国行使主权的海域范围奠定其它海上权利的基础。
一、海洋划界纠纷之由来
海洋占据了71%的地球表面积,融通了七大洲。自从河域文明让位于海域文明,人们认识到海洋在世界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重要地位,海洋的争夺之战就不曾停止。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无一不是依制海权而称霸世界的。海洋的重要性引起世界各国的激烈竞逐。中国在近代也是因为失去了制海权而被列强瓜分,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
从 “蓝色圈地”运动到现在,争议的焦点始终集中在海域范围的划分上。全世界有将近400处海域需要划分边界,而截止目前,仅有三分之一的争议得到解决。海上划界问题不仅涉及到相关临海国家,更逐渐成为国际关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海洋划界之现状
我国海上边界线绵延数万公里,与数个相邻国家之间存在划界问题。中国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发布《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09)对我国海洋形势做出评估认为,黄海形势稳中有忧,东海形势突破与挑战并存,南海形势复杂多变。
中日“钓鱼岛”主权、“东海油气资源”、“历史遗留”等问题的争议。在东海油气资源争议中,日方提出的中间线划界说,意在变相使中国承认日本对琉球群岛的主权。这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严重损害中国的主权。据此,中方不承认日方的观点,并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划界,和平协商共同开发。
中韩苏岩礁归属问题之争。苏岩礁本为水中暗礁,远离韩国本土,并不存在主权归属问题。但韩国借口科研先行霸占,并不惜重金将其建为海上人工岛并强行管辖。此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领海主权。
南海海域,岛屿之争与海域划界交织等问题。
三、解决办法之路径
笔者认为,在近些年内,中国与邻国的海洋划界争议可能出现的情形有:通过协商谈判,最终和平解决海上划界问题;继续僵持,维持现状;争端激化,发生武装冲突,地区和平受到威胁;当事各国达成“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临时协议。
我国处理海上划界争端的基本方针是既维护中国的主权,又争取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和国际环境,但不承诺放弃武力。由于海洋划界争端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中国提出临时解决方法,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样既可以促进经济的开发利用,又可以缓和紧张局势,促进世界和平。
笔者认为,要解决海上划界争端,首先要有正确的认识。海域划界争端是各国政治、经济、法律的和战略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中,经济利益和法律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
其次,法律是解决争议有效手段。因此,海上划界争议必须依据相关海洋的国际法来加以解决。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世界各国海洋划界的重要依据。其以海洋的划分、管辖、分配及开发为调整对象,确立各国海域主权和非主权性管辖治理、,并对世界海域作出分配,规制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国际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中国已于1994年加入该公约。
诉讼和仲裁也是解决的手段之一。虽然国际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并不多,但仍不失为一种解决海上划界问题的方法。
再次,海上边界争议的解决必须奉行公平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实践表明,海洋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有关情况,通过协商共同确定,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任何邻国单方面地确定海上边界线和实施单方面的强制管辖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复次,笔者认为,在必要时成立专门的解决海洋领土争议的国际性组织,推动具体国家间海域争议的解决。其中,推动谈判是最重要的方式。海上划界争端必须依靠谈判来和平解决,这已在近年多例海上划界纠纷的解决中得到证实。故而专门组织推动、撮合当事国谈判才有利于海洋划界纠纷的解决。
最后,海上划界以科技和军事实力为后盾。我国只有加强科技和军事力量才能在国际谈判中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
总之,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海洋划界的争议不可避免。但是,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临海各国的发展,当事国应当遵守国际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平等协商,共同开发,和平利用地球赋予人类的自然资源。
[参考文献]
1.曾宪义,王利明.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2.张良福.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争端问题.海洋出版社,2006.
3.孔令杰.大国崛起视角下海洋法的形成与发展.武汉大学学报,2010.1.
[作者简介]董珊珊,女,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海上划界争议;主权;谈判;海洋法
国界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都十分重要。根据国际惯例,国界通常分为陆地边界、海上边界和空中边界等。其中,海上边界涉及到领海、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等,其划分必定遵守与陆地边界不同的法律规则。
所谓海上划界,是指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前提下,以国际法为依据,按照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各国的相关情况,友好协商并最终解决各国关于海洋边界争议。其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各国依国际法对海洋实施占领、使用、收益及共同使用等一系列国家行为划定边界线。狭义的海洋划界则仅是指划定临海国在海洋上行使主权的范围。其中,一国行使主权的海域范围奠定其它海上权利的基础。
一、海洋划界纠纷之由来
海洋占据了71%的地球表面积,融通了七大洲。自从河域文明让位于海域文明,人们认识到海洋在世界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重要地位,海洋的争夺之战就不曾停止。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无一不是依制海权而称霸世界的。海洋的重要性引起世界各国的激烈竞逐。中国在近代也是因为失去了制海权而被列强瓜分,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
从 “蓝色圈地”运动到现在,争议的焦点始终集中在海域范围的划分上。全世界有将近400处海域需要划分边界,而截止目前,仅有三分之一的争议得到解决。海上划界问题不仅涉及到相关临海国家,更逐渐成为国际关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海洋划界之现状
我国海上边界线绵延数万公里,与数个相邻国家之间存在划界问题。中国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发布《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09)对我国海洋形势做出评估认为,黄海形势稳中有忧,东海形势突破与挑战并存,南海形势复杂多变。
中日“钓鱼岛”主权、“东海油气资源”、“历史遗留”等问题的争议。在东海油气资源争议中,日方提出的中间线划界说,意在变相使中国承认日本对琉球群岛的主权。这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严重损害中国的主权。据此,中方不承认日方的观点,并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划界,和平协商共同开发。
中韩苏岩礁归属问题之争。苏岩礁本为水中暗礁,远离韩国本土,并不存在主权归属问题。但韩国借口科研先行霸占,并不惜重金将其建为海上人工岛并强行管辖。此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领海主权。
南海海域,岛屿之争与海域划界交织等问题。
三、解决办法之路径
笔者认为,在近些年内,中国与邻国的海洋划界争议可能出现的情形有:通过协商谈判,最终和平解决海上划界问题;继续僵持,维持现状;争端激化,发生武装冲突,地区和平受到威胁;当事各国达成“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临时协议。
我国处理海上划界争端的基本方针是既维护中国的主权,又争取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和国际环境,但不承诺放弃武力。由于海洋划界争端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中国提出临时解决方法,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样既可以促进经济的开发利用,又可以缓和紧张局势,促进世界和平。
笔者认为,要解决海上划界争端,首先要有正确的认识。海域划界争端是各国政治、经济、法律的和战略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中,经济利益和法律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
其次,法律是解决争议有效手段。因此,海上划界争议必须依据相关海洋的国际法来加以解决。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世界各国海洋划界的重要依据。其以海洋的划分、管辖、分配及开发为调整对象,确立各国海域主权和非主权性管辖治理、,并对世界海域作出分配,规制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国际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中国已于1994年加入该公约。
诉讼和仲裁也是解决的手段之一。虽然国际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并不多,但仍不失为一种解决海上划界问题的方法。
再次,海上边界争议的解决必须奉行公平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实践表明,海洋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有关情况,通过协商共同确定,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任何邻国单方面地确定海上边界线和实施单方面的强制管辖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复次,笔者认为,在必要时成立专门的解决海洋领土争议的国际性组织,推动具体国家间海域争议的解决。其中,推动谈判是最重要的方式。海上划界争端必须依靠谈判来和平解决,这已在近年多例海上划界纠纷的解决中得到证实。故而专门组织推动、撮合当事国谈判才有利于海洋划界纠纷的解决。
最后,海上划界以科技和军事实力为后盾。我国只有加强科技和军事力量才能在国际谈判中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
总之,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海洋划界的争议不可避免。但是,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临海各国的发展,当事国应当遵守国际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平等协商,共同开发,和平利用地球赋予人类的自然资源。
[参考文献]
1.曾宪义,王利明.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2.张良福.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争端问题.海洋出版社,2006.
3.孔令杰.大国崛起视角下海洋法的形成与发展.武汉大学学报,2010.1.
[作者简介]董珊珊,女,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