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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界有其固有秩序与法则,礼与法皆本于自然法则而立。但二者无法直接取诸天地万物,因此必须借助于效法自然的易象来实现,即"立象以尽意"。同时,《易传》提出"观象制器",法律作为一种"器",其出现也缘于易象。作为对易象进行专门解释的《象传》中亦含有大量关于断狱与理讼的思想。《易传》以易象解法学,为古代法学的权威性、合理性提供了客观依据,但儒者在对《周易》进行解释时也不乏杜撰与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