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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化理论的观点分析日本的外国公务员赠贿罪时,主要包括如下两点:首先,所谓外国公务员赠贿罪,并非因为国民的舆论而自发追求的结果,而是为了履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相关义务而给予犯罪化的行为。其次,在外国公务员赠贿罪中,虽然保护的竞争秩序也算得上是对于社会法益的保护,但这显然与刑法中贿赂罪的保护法益,即国家法益的保护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