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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铁路局、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92)财工字第6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铁路运输、工业、供销、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谁一律提高为2000元。 二、原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转为在用低值易耗品,增加流动资金。其净值按如下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