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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交流
专刊今年第二期刊登了《廉政法制授课规范与效果》一文,文章就如何发挥廉政法制课的实效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和建议。近年来,我做了些预防渎职犯罪宣讲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心得。受文章启发,把这些心得整理出来,抛砖引玉,希望对提高预防渎职犯罪宣讲质量有所裨益。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类型,渎职罪在本质特征、行为模式和表现形式等方面与贪污贿赂犯罪均有不同,在公众认知度和预防犯罪侧重点等方面也与贪污贿赂犯罪存在较大差别。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渎职犯罪宣讲活动时,如果不能突出渎职罪本身固有的特点,将影响到宣讲质量和效果。预防渎职犯罪宣讲应该以提高社会认知度,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能力为目标。
注重解析基础理论和刑事政策
长期以来,在对渎职罪的认识上,存在着认知度差、认识误区多的问题,其根源在于渎职犯罪的政策法规性强,犯罪的表现形式、行为与结果的结合方式不直观,人们对渎职罪的认识往往凭自己估摸和想象。预防宣讲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认知。作为典型的法定犯,渎职罪的认知难点涉及深层次的法律原理和一个时期的国家政策,要通过宣讲将这些难点解释清楚,就必须深入理论和政策层面,只有这样才能揭示渎职犯罪的本质。否则很难取得较好的宣讲成效。
以对“为公犯法不是罪”认识误区的消解为例,通常认为,这个误区的根源在于人们对渎职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以此为根据,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宣讲时,往往借助大量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来强调渎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试图以此“证明”行为人必须承担渎职刑事责任的依据。实际上,哪怕宣讲人罗列了最令人触目惊心的渎职罪案例,受众对渎职罪仍可能一知半解,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人们并非不清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社会危害性,他们不理解的是,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对这些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简而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社会危害后果负渎职刑事责任的内在根据是什么?这就涉及渎职罪的基本理论问题,宣讲人应尽量用通俗的语言,将危害后果与渎职行为联结起来,揭示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就是因果关系。
对于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我的宣讲思路主要是围绕国家职权的设定目的、公职人员履行职权的要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意义等几方面来展开论述,阐明三者之间的关系:国家设定公权力、雇用公职人员是为了确保社会有序运行和控制社会风险;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形成重大风险隐患;如果隐患实际发生,导致重大危害结果,公职人员必须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就像交警必须依照规范指挥交通,才能确保交通秩序井然;如果有章不循,胡乱指挥,造成秩序混乱,酿成交通事故,则交警必须负法律责任。
渎职罪立法、司法还与一个时期的社会政治环境息息相关。比如,食品监管失职罪就是在当前社会市场诚信缺失,有毒有害食品泛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下设立的罪名,目的是对食品监管领域失职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宣讲人应对这个立法大背景进行强调说明,并结合2010年“中办发”37号文有关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力度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强调打击渎职罪的必要性,引起公众对渎职罪的重视。
提升宣讲人员综合素养
渎职罪的理论性较强,公众不易理解和接受。宣讲人如果只是念念法律条文,罗列、堆砌案例,宣讲就会索然无味,缺乏感染力,很难取得效果。宣讲人应通过提高自身的能力,提升宣讲效果。
一是夯实理论和文化功底。首先应具备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并且能对抽象理论进行娴熟运用和解构分析,用通俗的语言,生动地表达理论和政策的实质内含。将苦涩的“精华素”溶入美味的鸡汤,普通受众才能乐于接受,入耳入脑,有所触动。当前的政务环境中,勤政文化环境相对淡薄,渎职犯罪预防宣讲认同感不足,不易产生共鸣。想通过宣讲在受众心中植入文化情感,宣讲人就必须先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准确把握廉政文化的本质,掌握大量相关文化知识。在具体的宣讲中,可以借用历史上忠诚履职,为民造福的经典故事加以渲染,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增进感染力,获得情感共鸣。如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李冰治水建造都江堰等,都是弘扬勤政文化的好题材。
二是讲究运用宣讲技巧。宣讲人应对自身和听众进行准确定位。要意识到受众并非嫌疑人,宣讲人更不是全能全知,大家都是为实现预防渎职犯罪的共同目标而走到一起。定位准确,才能避免说教的口吻和生硬的态度,提升宣讲人的亲和力。具体来说,可以借助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讲解方式,尽量将抽象的理论通俗化;声情并茂,增强话语感染力,避免呆板生硬;适当加入现场互动环节,疑案解答,观点碰撞,以提高趣味性,活跃课堂气氛。
剖析案例深入到位
在案例的运用方面,渎职罪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例不宜对作案手段进行深入剖析,怕的是有些人贪念执著,受到犯罪方法的刺激,贪欲不灭反生。而渎职罪的主观心态是消极的,对履职风险是缺乏预见的,对渎职罪法律是缺乏认知的。对案例进行深度剖析正是为了增加认识,增强履职意识,提高辨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实践中,主要有两类渎职案例应进行深入剖析。一是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渎职犯罪案件,比如违反职业伦理的渎职犯罪和因果关系复杂的渎职犯罪,对这类案件如果不结合法律理论进行深入分析,就无法揭示渎职的关键所在,受众无法从中得到领悟和启发,也就不具有指导意义。二是工作制度不健全引发的渎职罪案例。当前很多人的制度意识还比较欠缺,实践中,制度不合理不健全诱发渎职的情况屡有出现。对案例深入剖析,深入讲解一项制度是如何对职务行为发生作用,让人们清楚看到不良制度的危险性,意识到合理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强化制度意识。
专刊今年第二期刊登了《廉政法制授课规范与效果》一文,文章就如何发挥廉政法制课的实效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和建议。近年来,我做了些预防渎职犯罪宣讲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心得。受文章启发,把这些心得整理出来,抛砖引玉,希望对提高预防渎职犯罪宣讲质量有所裨益。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类型,渎职罪在本质特征、行为模式和表现形式等方面与贪污贿赂犯罪均有不同,在公众认知度和预防犯罪侧重点等方面也与贪污贿赂犯罪存在较大差别。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渎职犯罪宣讲活动时,如果不能突出渎职罪本身固有的特点,将影响到宣讲质量和效果。预防渎职犯罪宣讲应该以提高社会认知度,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能力为目标。
注重解析基础理论和刑事政策
长期以来,在对渎职罪的认识上,存在着认知度差、认识误区多的问题,其根源在于渎职犯罪的政策法规性强,犯罪的表现形式、行为与结果的结合方式不直观,人们对渎职罪的认识往往凭自己估摸和想象。预防宣讲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认知。作为典型的法定犯,渎职罪的认知难点涉及深层次的法律原理和一个时期的国家政策,要通过宣讲将这些难点解释清楚,就必须深入理论和政策层面,只有这样才能揭示渎职犯罪的本质。否则很难取得较好的宣讲成效。
以对“为公犯法不是罪”认识误区的消解为例,通常认为,这个误区的根源在于人们对渎职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以此为根据,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宣讲时,往往借助大量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来强调渎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试图以此“证明”行为人必须承担渎职刑事责任的依据。实际上,哪怕宣讲人罗列了最令人触目惊心的渎职罪案例,受众对渎职罪仍可能一知半解,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人们并非不清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社会危害性,他们不理解的是,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对这些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简而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社会危害后果负渎职刑事责任的内在根据是什么?这就涉及渎职罪的基本理论问题,宣讲人应尽量用通俗的语言,将危害后果与渎职行为联结起来,揭示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就是因果关系。
对于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我的宣讲思路主要是围绕国家职权的设定目的、公职人员履行职权的要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意义等几方面来展开论述,阐明三者之间的关系:国家设定公权力、雇用公职人员是为了确保社会有序运行和控制社会风险;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形成重大风险隐患;如果隐患实际发生,导致重大危害结果,公职人员必须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就像交警必须依照规范指挥交通,才能确保交通秩序井然;如果有章不循,胡乱指挥,造成秩序混乱,酿成交通事故,则交警必须负法律责任。
渎职罪立法、司法还与一个时期的社会政治环境息息相关。比如,食品监管失职罪就是在当前社会市场诚信缺失,有毒有害食品泛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下设立的罪名,目的是对食品监管领域失职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宣讲人应对这个立法大背景进行强调说明,并结合2010年“中办发”37号文有关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力度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强调打击渎职罪的必要性,引起公众对渎职罪的重视。
提升宣讲人员综合素养
渎职罪的理论性较强,公众不易理解和接受。宣讲人如果只是念念法律条文,罗列、堆砌案例,宣讲就会索然无味,缺乏感染力,很难取得效果。宣讲人应通过提高自身的能力,提升宣讲效果。
一是夯实理论和文化功底。首先应具备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并且能对抽象理论进行娴熟运用和解构分析,用通俗的语言,生动地表达理论和政策的实质内含。将苦涩的“精华素”溶入美味的鸡汤,普通受众才能乐于接受,入耳入脑,有所触动。当前的政务环境中,勤政文化环境相对淡薄,渎职犯罪预防宣讲认同感不足,不易产生共鸣。想通过宣讲在受众心中植入文化情感,宣讲人就必须先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准确把握廉政文化的本质,掌握大量相关文化知识。在具体的宣讲中,可以借用历史上忠诚履职,为民造福的经典故事加以渲染,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增进感染力,获得情感共鸣。如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李冰治水建造都江堰等,都是弘扬勤政文化的好题材。
二是讲究运用宣讲技巧。宣讲人应对自身和听众进行准确定位。要意识到受众并非嫌疑人,宣讲人更不是全能全知,大家都是为实现预防渎职犯罪的共同目标而走到一起。定位准确,才能避免说教的口吻和生硬的态度,提升宣讲人的亲和力。具体来说,可以借助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讲解方式,尽量将抽象的理论通俗化;声情并茂,增强话语感染力,避免呆板生硬;适当加入现场互动环节,疑案解答,观点碰撞,以提高趣味性,活跃课堂气氛。
剖析案例深入到位
在案例的运用方面,渎职罪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例不宜对作案手段进行深入剖析,怕的是有些人贪念执著,受到犯罪方法的刺激,贪欲不灭反生。而渎职罪的主观心态是消极的,对履职风险是缺乏预见的,对渎职罪法律是缺乏认知的。对案例进行深度剖析正是为了增加认识,增强履职意识,提高辨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实践中,主要有两类渎职案例应进行深入剖析。一是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渎职犯罪案件,比如违反职业伦理的渎职犯罪和因果关系复杂的渎职犯罪,对这类案件如果不结合法律理论进行深入分析,就无法揭示渎职的关键所在,受众无法从中得到领悟和启发,也就不具有指导意义。二是工作制度不健全引发的渎职罪案例。当前很多人的制度意识还比较欠缺,实践中,制度不合理不健全诱发渎职的情况屡有出现。对案例深入剖析,深入讲解一项制度是如何对职务行为发生作用,让人们清楚看到不良制度的危险性,意识到合理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强化制度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