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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微信功能拓展到交易领域,相比起传统的支付方式,人们更倾向于方便快捷的网络平台支付。微信支付凭借其支付便捷,易于接受的特点,迅速在国内打开了市场。随之而产生的问题,便是在微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收问题。由于该项资金转移被冠以“红包”之名,就不再只是单纯的资金转移,而且具有浓厚的民俗色彩的行为,其法律地位仍需明确。
关键词:微信红包;税收安全;法律地位
一、对微信红包征税的背景思考
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平台支付方式已经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微信红包作为集中最具代表性的财产转移方式之一,尤其是在当代支付方式信息化。货币虚拟化的大环境下,将网络资金转移方式纳入税收管理体系,并进一步明确税收的调节界限,成为了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由于微信红包具有灵活交易的特点,线上发红包,线下取货。由于目前我国对好意赠与尚无明文规定需要缴税,而且对于赠与物进行征税,损害了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然而这种交易方式实际上是属于一种变相的逃税行为。以微信红包为例,如果网络资金转移能够被很好的监督和管理,可以为我国税收创造巨大的收益。
二、微信红包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征税范围的界定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税率为20%。然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法条当中的“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没有明确的指出“其他”涵盖了哪些方面的所得,因此在规定偶然所得的征税范围上,留下了很大的立法空间。此外,由于该项资金转移被冠以“红包”之名,就不再只是单纯的资金转移,而是具有浓厚的民俗色彩的行为。对于民间红包赠与,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民间习俗采取容忍态度。基于我国的国情考虑,对微信红包进行征税,似乎显得不近人情。但“微信红包”的参与人群范围更广,与传统的亲属间红包赠与行为也有一定差别,因此其法律地位仍需明确。
2.相关法律的缺位,影响我国的税务安全
我国的税法是基于传统的实体货币支付方式而制定的,面对支付方式的变更和避税手段的高科技化,传统的税法体系显然已经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原因就在于现有成文法中对于“红包”这一资金转移的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应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应用中,以“红包”这一颇具民俗气息的资金转移方式逃避税务征收已经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长此以往会给我国的税务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
三、现有对微信红包征税的观点
微信红包是春节期间呈爆发式增长的一个新事物。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征税。著名税务筹划专家朱鹏祖认为,针对红包派发分散、受益人众多且数额大小不等的征管实际,国家税务部门已明确红包派发企业为“微信红包”的代缴人,应该统一集中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从源头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此外,还有观点认为,为了进一步杜绝打着人情幌子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应对网络资金转移方式进行统一规范,全面纳入税法的调整范围中。然笔者认为,此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虽然从根源上杜绝了利用网络支付手段偷税漏税的行为,然而不符合中国现有国情,容易让被征税群体产生抵触情绪。
四、对微信红包征税的立法思路
作为一种全新的财产转移方式,微信红包有它的独特的魅力和不可替代之处,有效的弥补了天各一方心意难以传递的缺憾,也有效的联络了亲人,朋友之间的感情。正如事物具有其两面性,微信红包的缺点也相当的致命,很大程度上成为了违法犯罪的保护伞。需要我们对它重新进行定性,为国家的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提供新的思维。
1.重新挖掘我国税法的立法精神
在现代社会,税法的重要价值就是通过国家权力的合理设置,建立科学的征税权力的运作机制、保障机制和控制机制,使国家的税务征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以我国税法的立法精神为出发点,根据“支付手段的变革带来的监管困难”这一突出问题,重新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完善税法征收体系。
2.对支付手段进行明确的规定
问题的产生来源于支付手段的变革,因此对支付手段进行规范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将网络资金转移的手段纳入税法调控范围,响应了我国税务工作“有法可依”的要求,通过对手段的规定更便于税收工作的开展,也便于立法者进一步规范税法的调控范围,有力的保障了我国的税务安全。
3.完善我国的税法系统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法系统也经历了几次更新。然而现阶段的突出问题,仍然是税法系统本身存在的瑕疵以及面对新的支付方式出现时表现出来的与时代脱节性,使之不能有效地应对现阶段出现的变革带来的问题。因此,重新完善我国的税法系统,使之具有更强的应激性,更迅速地应对支付手段变革带来的影响,是我国当下的税收工作首要面临的问题。
五、结语
随着电子货币和网络平台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税收范围可适用的空间会受到冲击。通过改革现有的监督管理模式,使之更好地适应货币电子化,虚拟化的大趋势,无疑势在必行。随着我国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电子货币与现实货币适用场合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的情况下,放任微信红包“逍遥法外”,是科技进步对税收法律发展的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张继东.电子商务法[D].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2]王金玲.电子商务的法律与规范[D].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
[3]李林容,王莹.微信红包现象解析[J].中国出版,2015(21).
[4]孔庆林,王岑.企业微信红包账务处理初探[J].财会月刊,2015(7).
[5]杨子晴.微信红包的法律关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5(36).
[6]贾舒凡.微信红包税法问题探析[J].商,2015(25).
作者简介:
李春霖(1997.02~),男,广西玉林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法學系,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微信红包是否应该被列入征税范围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C184)研究成果。
关键词:微信红包;税收安全;法律地位
一、对微信红包征税的背景思考
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平台支付方式已经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微信红包作为集中最具代表性的财产转移方式之一,尤其是在当代支付方式信息化。货币虚拟化的大环境下,将网络资金转移方式纳入税收管理体系,并进一步明确税收的调节界限,成为了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由于微信红包具有灵活交易的特点,线上发红包,线下取货。由于目前我国对好意赠与尚无明文规定需要缴税,而且对于赠与物进行征税,损害了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然而这种交易方式实际上是属于一种变相的逃税行为。以微信红包为例,如果网络资金转移能够被很好的监督和管理,可以为我国税收创造巨大的收益。
二、微信红包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征税范围的界定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税率为20%。然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法条当中的“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没有明确的指出“其他”涵盖了哪些方面的所得,因此在规定偶然所得的征税范围上,留下了很大的立法空间。此外,由于该项资金转移被冠以“红包”之名,就不再只是单纯的资金转移,而是具有浓厚的民俗色彩的行为。对于民间红包赠与,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民间习俗采取容忍态度。基于我国的国情考虑,对微信红包进行征税,似乎显得不近人情。但“微信红包”的参与人群范围更广,与传统的亲属间红包赠与行为也有一定差别,因此其法律地位仍需明确。
2.相关法律的缺位,影响我国的税务安全
我国的税法是基于传统的实体货币支付方式而制定的,面对支付方式的变更和避税手段的高科技化,传统的税法体系显然已经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原因就在于现有成文法中对于“红包”这一资金转移的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应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应用中,以“红包”这一颇具民俗气息的资金转移方式逃避税务征收已经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长此以往会给我国的税务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
三、现有对微信红包征税的观点
微信红包是春节期间呈爆发式增长的一个新事物。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征税。著名税务筹划专家朱鹏祖认为,针对红包派发分散、受益人众多且数额大小不等的征管实际,国家税务部门已明确红包派发企业为“微信红包”的代缴人,应该统一集中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从源头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此外,还有观点认为,为了进一步杜绝打着人情幌子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应对网络资金转移方式进行统一规范,全面纳入税法的调整范围中。然笔者认为,此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虽然从根源上杜绝了利用网络支付手段偷税漏税的行为,然而不符合中国现有国情,容易让被征税群体产生抵触情绪。
四、对微信红包征税的立法思路
作为一种全新的财产转移方式,微信红包有它的独特的魅力和不可替代之处,有效的弥补了天各一方心意难以传递的缺憾,也有效的联络了亲人,朋友之间的感情。正如事物具有其两面性,微信红包的缺点也相当的致命,很大程度上成为了违法犯罪的保护伞。需要我们对它重新进行定性,为国家的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提供新的思维。
1.重新挖掘我国税法的立法精神
在现代社会,税法的重要价值就是通过国家权力的合理设置,建立科学的征税权力的运作机制、保障机制和控制机制,使国家的税务征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以我国税法的立法精神为出发点,根据“支付手段的变革带来的监管困难”这一突出问题,重新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完善税法征收体系。
2.对支付手段进行明确的规定
问题的产生来源于支付手段的变革,因此对支付手段进行规范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将网络资金转移的手段纳入税法调控范围,响应了我国税务工作“有法可依”的要求,通过对手段的规定更便于税收工作的开展,也便于立法者进一步规范税法的调控范围,有力的保障了我国的税务安全。
3.完善我国的税法系统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法系统也经历了几次更新。然而现阶段的突出问题,仍然是税法系统本身存在的瑕疵以及面对新的支付方式出现时表现出来的与时代脱节性,使之不能有效地应对现阶段出现的变革带来的问题。因此,重新完善我国的税法系统,使之具有更强的应激性,更迅速地应对支付手段变革带来的影响,是我国当下的税收工作首要面临的问题。
五、结语
随着电子货币和网络平台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税收范围可适用的空间会受到冲击。通过改革现有的监督管理模式,使之更好地适应货币电子化,虚拟化的大趋势,无疑势在必行。随着我国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电子货币与现实货币适用场合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的情况下,放任微信红包“逍遥法外”,是科技进步对税收法律发展的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张继东.电子商务法[D].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2]王金玲.电子商务的法律与规范[D].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
[3]李林容,王莹.微信红包现象解析[J].中国出版,2015(21).
[4]孔庆林,王岑.企业微信红包账务处理初探[J].财会月刊,2015(7).
[5]杨子晴.微信红包的法律关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5(36).
[6]贾舒凡.微信红包税法问题探析[J].商,2015(25).
作者简介:
李春霖(1997.02~),男,广西玉林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法學系,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微信红包是否应该被列入征税范围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C184)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