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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具有被社会公众所信赖的内在力量,其凭借可信度及专业性、权威性,逐渐积累起自身的公信力。然而,近些年来,国内假新闻和有偿新闻泛滥,低俗节目充斥荧屏,新闻真实、职业道德常被牺牲,媒体的公信力呈现出不断下滑的趋势。
一、媒体“失位”引发公信力危机
媒体在2003年SARS疫情中前期的“失语”状态是典型的“失位”表现。当疫情突破一省之界,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蔓延之时,媒体的表现却再一次让人失望:它们继续了不置一词的暧昧态度,一味回避对“非典”疫情的报道,致使北京、山西等地区再一次不同程度地重复了广州年初的恐慌。从全国范围来看,媒体态度的转变是从4月20日卫生部就SARS疫情问题召开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开始的,中央政府的首次正式表态是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媒体对SARS的爆发和蔓延一直保持缄默,始终令人不安地不发一言。
当然,应该指出的是,需要对媒体的这种表现承担责任的不仅仅是媒体自身,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新闻控制思想使政府在面临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时作出的第一反应就是封锁和隐瞒,企图通过剥夺知情权的方法遏止不利信息的传播,以公众的信息空白状态保证人们的安全感。思维的惯性使政府对媒体采取了非常时期严格的控制措施,殊不知这只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做法罢了。
令人遗憾的是,媒体在SARS事件中最初的表现就是没有任何反应,媒介的“社会预警”功能完全失效,当社会上出现对信息的巨大渴求时,作为新闻信息发布者的媒体却不能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信息。基本功能的缺失使公众通过主流信息渠道获取信息的努力失败。权威信息的空白状态不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而且使受众对传媒的作用产生了强烈的怀疑。媒体的沉默无异于自毁公信力。事实证明,关键时刻,基本功能的失效对传媒公信力的打击是致命的。这一点,从媒体打破失语状态投入SARS事件报道之初,社会上产生的对疫情相关数据的不信任可见一斑。
二、媒体片面追求市场效应对公信力的蚕食
现代媒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必然存在对经济利益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介有实现经济利益的市场追求,其行为也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这本身是正常且正当的。然而在实践中,个别媒体却置社会责任与专业操守于不顾,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特别是当刊发广告成为媒体生存的主要经济来源时,在极端的情况下,广告主可能成为传媒的控制力量,使媒介丧失角色意识与操守,沦为商业工具。当传媒的公信力被用来成就商业目的时,传媒在公众心目中必然随之堕落到与广告纸一般无二,所谓的公信力也就一文不名了。当下新闻界存在的“有偿新闻”(出卖新闻发布权,是一种变相的权钱交易)和新闻广告化倾向是一种典型的媒体腐败,这种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对传媒公信力的伤害是难以修复的。
正如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一旦遭到破坏便很难重新建立一样,当传媒失去社会公众的信任,想要再次赢得信赖是十分困难的。上述种种媒体公信力下滑的问题从本质上讲都归结于媒体在履行职责时的偏差和不当,媒体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以及媒体基本功能实践与基本行为自律的失败。
三、媒体“越位”造成的公信力损伤
近年来,媒体“越位”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令人关注的焦点。媒体在报道新闻、发表评论时,常常会有意无意地丧失自己的视角,随意变换自己的发言身份,自诩为专家或权威,越俎代疱,指手画脚。其中,最突出的表现莫过于“媒体审判”的泛滥。
媒体新闻报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新闻审判”,即新闻报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结论。这是一种超越新闻媒体权限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是对新闻报道客观公正性要求的背离。新闻传媒凭借自身强大的舆论引导力量,凭借自身对公众社会视角和看法的巨大整合功能,通过媒介“虚拟环境”的作用,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进一步造成所谓的“民意审判”,给司法工作造成不恰当、不正当的压力,为法律工作制造人为障碍,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失去其应有的公正性的可能。
四、如何重塑媒体公信力
(一)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提高舆论导向能力
提高媒体公信力,增强舆论影响力,就要始终坚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只有具有一定公信力的媒体,它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才可能具有基本保障。
以媒体在SARS危机中后期表现为例,随着SARS疫情愈演愈烈,在各方面的压力下,政府逐渐意识到沉默造成的恶劣后果。在对现实状况进行重新判断之后,2003年4月20日,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公开的姿态对各种疑问和猜测作出明确的回应,公布了一系列疫情防治与控制措施,并表示了抗击SARS,控制疫情的决心。从当日起,随着政府对疫情采取的科学态度,各个媒体开始对这场危机进行全面报道,公民的知情权得到恢复。媒体每日向社会公布疫情发展的举措虽然在初期对公众的心理承受力造成冲击,但是却有效地遏制了各种不实传言的泛滥,并为把社会民众的心理和行为引向可控制的范围奠定了基础。
(二)以公众利益为重,打造良好的媒体形象
公信力是媒体内在品质的基本价值所在,是媒体宝贵的无形资产,是媒体在激烈竞争中制胜的关键。如同品牌反映企业的文化,公信力也折射出媒体的知名度、美誉度、在受众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虽然目前媒体公信力在下降,但是也有这样一些媒体,以事实真相为重,以公众利益为重,维护着自身的良好形象,赢得了受众的广泛认可和市场的丰厚回馈。央视、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等媒体在公众中都享有极高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公信力极强,而这些传媒机构无论是社会效益还是经济效益,也都在全国媒体中引领风骚。由此可见,媒体要想吸引受众注意,赢得受众认同,就必须打造良好的公信力。
(三)加强自律,勇于担当社会责任
一个自律的媒体,它的报道必然公正、客观、真实,树立起的是行业道德的标杆和社会公信力,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媒体追求经济利益本无可指责,但市场和竞争并不代表无序,市场化并不是不需要自律,作为社会道德建设主力的媒体,更不应在自身道德上失去社会的公信力。
(四)媒体工作者应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
假新闻会对媒体的品牌和信誉造成巨大损害,因此,确保消息的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重要于时效性。新闻媒介作为受众的“第三只眼睛”,有义务向受众提供最真实的信息。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
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体现在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两个方面,且两者缺一不可。首先是业务素质的提高。一个新闻从业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和敬业精神。对新闻源的核实,对新闻线索的考察以及对受众的反馈都应是一个新闻工作者关注的焦点。其次,作为一名媒介工作者,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修养。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己任,报道受众想知道的、该知道的,坚决杜绝有偿新闻,敢于对封口费说“不”!
(五)着力新媒体提升影响力
如今,微博作为最快的传播媒介,已经成为中国公众获知突发性事件的主要信息来源。目前,社交媒体收获了越来越多的公信力。面对新媒体公信力的上升,如果传统媒体在新媒体领域有积极、充足互动的话,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自身的关注度和公信力。
责任编辑:吴瑕
一、媒体“失位”引发公信力危机
媒体在2003年SARS疫情中前期的“失语”状态是典型的“失位”表现。当疫情突破一省之界,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蔓延之时,媒体的表现却再一次让人失望:它们继续了不置一词的暧昧态度,一味回避对“非典”疫情的报道,致使北京、山西等地区再一次不同程度地重复了广州年初的恐慌。从全国范围来看,媒体态度的转变是从4月20日卫生部就SARS疫情问题召开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开始的,中央政府的首次正式表态是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媒体对SARS的爆发和蔓延一直保持缄默,始终令人不安地不发一言。
当然,应该指出的是,需要对媒体的这种表现承担责任的不仅仅是媒体自身,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新闻控制思想使政府在面临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时作出的第一反应就是封锁和隐瞒,企图通过剥夺知情权的方法遏止不利信息的传播,以公众的信息空白状态保证人们的安全感。思维的惯性使政府对媒体采取了非常时期严格的控制措施,殊不知这只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做法罢了。
令人遗憾的是,媒体在SARS事件中最初的表现就是没有任何反应,媒介的“社会预警”功能完全失效,当社会上出现对信息的巨大渴求时,作为新闻信息发布者的媒体却不能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信息。基本功能的缺失使公众通过主流信息渠道获取信息的努力失败。权威信息的空白状态不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而且使受众对传媒的作用产生了强烈的怀疑。媒体的沉默无异于自毁公信力。事实证明,关键时刻,基本功能的失效对传媒公信力的打击是致命的。这一点,从媒体打破失语状态投入SARS事件报道之初,社会上产生的对疫情相关数据的不信任可见一斑。
二、媒体片面追求市场效应对公信力的蚕食
现代媒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必然存在对经济利益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介有实现经济利益的市场追求,其行为也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这本身是正常且正当的。然而在实践中,个别媒体却置社会责任与专业操守于不顾,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特别是当刊发广告成为媒体生存的主要经济来源时,在极端的情况下,广告主可能成为传媒的控制力量,使媒介丧失角色意识与操守,沦为商业工具。当传媒的公信力被用来成就商业目的时,传媒在公众心目中必然随之堕落到与广告纸一般无二,所谓的公信力也就一文不名了。当下新闻界存在的“有偿新闻”(出卖新闻发布权,是一种变相的权钱交易)和新闻广告化倾向是一种典型的媒体腐败,这种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对传媒公信力的伤害是难以修复的。
正如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一旦遭到破坏便很难重新建立一样,当传媒失去社会公众的信任,想要再次赢得信赖是十分困难的。上述种种媒体公信力下滑的问题从本质上讲都归结于媒体在履行职责时的偏差和不当,媒体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以及媒体基本功能实践与基本行为自律的失败。
三、媒体“越位”造成的公信力损伤
近年来,媒体“越位”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令人关注的焦点。媒体在报道新闻、发表评论时,常常会有意无意地丧失自己的视角,随意变换自己的发言身份,自诩为专家或权威,越俎代疱,指手画脚。其中,最突出的表现莫过于“媒体审判”的泛滥。
媒体新闻报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新闻审判”,即新闻报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结论。这是一种超越新闻媒体权限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是对新闻报道客观公正性要求的背离。新闻传媒凭借自身强大的舆论引导力量,凭借自身对公众社会视角和看法的巨大整合功能,通过媒介“虚拟环境”的作用,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进一步造成所谓的“民意审判”,给司法工作造成不恰当、不正当的压力,为法律工作制造人为障碍,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失去其应有的公正性的可能。
四、如何重塑媒体公信力
(一)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提高舆论导向能力
提高媒体公信力,增强舆论影响力,就要始终坚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只有具有一定公信力的媒体,它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才可能具有基本保障。
以媒体在SARS危机中后期表现为例,随着SARS疫情愈演愈烈,在各方面的压力下,政府逐渐意识到沉默造成的恶劣后果。在对现实状况进行重新判断之后,2003年4月20日,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公开的姿态对各种疑问和猜测作出明确的回应,公布了一系列疫情防治与控制措施,并表示了抗击SARS,控制疫情的决心。从当日起,随着政府对疫情采取的科学态度,各个媒体开始对这场危机进行全面报道,公民的知情权得到恢复。媒体每日向社会公布疫情发展的举措虽然在初期对公众的心理承受力造成冲击,但是却有效地遏制了各种不实传言的泛滥,并为把社会民众的心理和行为引向可控制的范围奠定了基础。
(二)以公众利益为重,打造良好的媒体形象
公信力是媒体内在品质的基本价值所在,是媒体宝贵的无形资产,是媒体在激烈竞争中制胜的关键。如同品牌反映企业的文化,公信力也折射出媒体的知名度、美誉度、在受众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虽然目前媒体公信力在下降,但是也有这样一些媒体,以事实真相为重,以公众利益为重,维护着自身的良好形象,赢得了受众的广泛认可和市场的丰厚回馈。央视、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等媒体在公众中都享有极高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公信力极强,而这些传媒机构无论是社会效益还是经济效益,也都在全国媒体中引领风骚。由此可见,媒体要想吸引受众注意,赢得受众认同,就必须打造良好的公信力。
(三)加强自律,勇于担当社会责任
一个自律的媒体,它的报道必然公正、客观、真实,树立起的是行业道德的标杆和社会公信力,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媒体追求经济利益本无可指责,但市场和竞争并不代表无序,市场化并不是不需要自律,作为社会道德建设主力的媒体,更不应在自身道德上失去社会的公信力。
(四)媒体工作者应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
假新闻会对媒体的品牌和信誉造成巨大损害,因此,确保消息的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重要于时效性。新闻媒介作为受众的“第三只眼睛”,有义务向受众提供最真实的信息。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
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体现在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两个方面,且两者缺一不可。首先是业务素质的提高。一个新闻从业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和敬业精神。对新闻源的核实,对新闻线索的考察以及对受众的反馈都应是一个新闻工作者关注的焦点。其次,作为一名媒介工作者,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修养。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己任,报道受众想知道的、该知道的,坚决杜绝有偿新闻,敢于对封口费说“不”!
(五)着力新媒体提升影响力
如今,微博作为最快的传播媒介,已经成为中国公众获知突发性事件的主要信息来源。目前,社交媒体收获了越来越多的公信力。面对新媒体公信力的上升,如果传统媒体在新媒体领域有积极、充足互动的话,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自身的关注度和公信力。
责任编辑: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