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伤残农民工维权障碍因素及维权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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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农业生产力提高和城镇化进程加快而催生出的一个群体,他们在获得史无前例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因工伤残甚至付出生命的风险。目前,我国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而工伤事故却频繁发生,这充分表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并未在根本上得到保护。为此,必须加强全社会的道德建设、政府的法制伦理建设和企业的伦理责任建设,清除农民工维权的制度障碍和人为障碍。
  关键词:伤残农民工;维权困境;政府伦理;法制伦理;企业伦理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7)04-0113-04
  
  一、农民工的社会境遇及伤残情况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纷纷流向城市。农民工已成为中国目前人数最多、标志性最强的一个阶层,这个阶层通过辛勤劳动养活了自己和家庭,同时也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他们在社会职业结构中几乎处于最底层的地位,只能在初次分配中获得较小的份额,社会支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慈善救济等再分配制度体系则几乎与之无缘。经济收入的多少以及社会地位的高低对农民工来说固然重要,但尚可以通过节衣缩食、减少欲望等来忍受,而生命和身体的伤害则是万劫不复的。据统计,仅在珠三角地区每年发生的断指事故就至少有三万宗,被机器切断的手指头超过4万只。另据卫生部门透露,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两个亿,其中重点人群主要有两类:一是约1亿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的流动劳动者,二是1.36亿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在现阶段,这些人群已成为我国职业卫生工作关注的重点人群。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工矿企业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工伤事故最严重的国家,不断攀升的职业伤亡人数记录已经成为笼罩在GDP增长数字背后挥之不去的阴影。频发的工矿事故造成大量农民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受损,造成许多家庭悲剧,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目前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高昂的社会成本。
  对于仅拥有劳动力资本的农村打工者来说,身体受伤害所带来的后果是一连串的。广大农民工以年轻健康之躯为城市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之后,城市却将这些拖着病残之体的农民工又赶回了农村,这是极不公平的。作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者,伤残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及其产生的“扩大效应”,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不仅对我国的安定团结带来重大隐患,给政府的正常管理造成影响,而且会破坏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目前,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仅工伤而言就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级司法、执法部门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广泛推行工伤保险。同时,国际劳工组织以及以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对我国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作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大。

  二、伤残农民工维权的障碍因素分析
  
  社会的关注、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陆续出台等各种因素和力量的聚合似乎应该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构成一张强大的严密的保护网,然而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在越来越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和政策下,农民工尤其是伤残农民工的命运依然悲惨。换句话说,“赋权(empowerment)”的努力并没有改变无权者的实际状况,伤残农民工依然在维权的道路上颠沛流离。因为“赋权”并不是简单地赋予权利,它要受到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受到制度运作实践的影响以及主观人为因素的掣制。这些影响和制约的根源主要在于资本和地方权力体系具有制度契合的能力,这种契合往往使得国家本意层面的“良法”变成了实践层面的“恶法”,使国家对伤残农民工的“赋权”初衷在实践中演变成了地地道道的“剥权(de—powerment)”过程。对此,笔者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伤残农民工维权的制度障碍
  有调查显示,55%的外来工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劳动问题,但其中只有4%的受害者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信访部门求助,2.1%的受害者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权益,其余人对自己的遭遇均采取“私了”或忍耐的态度。对于现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民工为什么不愿意运用呢?这恐怕不是一句简单的法律意识淡薄就能解释的,而需要对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所遭遇的限制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笔者认为,多数受伤害的农民工之所以不选择依法维权,主要是因为他们在考虑是否采用法律方式保护自己的时候,已经对运用法律和相关制度维权的成本和困难大致有所预期。
  1.伤残农民工启动维权程序的障碍
  在伤残农民工走向维权之路的过程中,启动维权程序的第一步就是申请工伤鉴定,但就在这个第一步他们就往往遭遇到厂方和地方劳动管理部门合力制造的“去合法性”的阻挠。这种“去合法性”阻挠的手段主要是厂方对工人假身份证的利用、迫使工人用假名住院、不进行工商注册等。
  (1)厂方对农民工假身份证的利用。身份证是农民外出打工的必备证件。按规定,只有年满16岁的公民才能申领身份证。然而,迫于生计的压力,相当一部分首次外出打工的农村娃娃其年龄大都在16岁以下,这些“新生代”在出门打工之前通过正规途径是申领不到身份证的。在打工成为一种迫切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假身份证或者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就成为必然选择。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新生代”在办理假身份证或借用他人证件时往往设法使证件上的年龄超过自己的实际年龄。对厂方而言,他们当然乐于接纳使用假身份证或借用他人证件的未成年工。首先,这些初来乍到的“娃娃们”几乎没有任何生活和社会经验,他们绝对服从工厂管理,而且成本比成年工低廉,有的甚至可以作为学徒工来对待。其次,使用假证的工人入厂时就具备了某种不合法性,一旦发生工伤等意外事故,厂方完全可以以身份不符或该厂无此员工为由推脱,从而使农民工无法进入维权程序,被迫忍气吞声或与厂方“私了”。最后,对工厂的这种做法当地政府部门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监管不力甚至熟视无睹。因为“这些听话的未成年的劳动力”对维护当地的投资环境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投资环境和劳工权益之间,一些地方政府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投资环境。
  (2)厂方迫使伤残农民工用假名住院。工人因工受伤后,厂方迫使其以假名住院已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做法,因为这样厂方既可以骗取工伤保险,又能增大受伤者出院后的 索赔成本。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和对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很多工厂都采取了部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做法,一般只给本厂部分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在工伤事件发生后,厂方就按照已投保员工的名单,让工伤者以假名住院,并明确告诉工伤者“只有这样,厂方才会支付医疗费”,逼迫工人配合。工伤者由于急需治疗,一般都会接受厂方的要求。这样一来,就为日后的索赔埋下了隐患。
  (3)工厂不进行工商注册。据有关调查得知,相当一部分工人不清楚自己所在工厂是否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之所以不清楚,一方面是因为工人不敢就这一问题向老板提问,另一方面是因为很多企业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麻烦”而尽可能不注册。在当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在迫于生计压力急于挣钱养家糊口的情况下,许多农民工即使明知自己所在的工厂是“黑厂”,也只能别无选择地干下去。“黑厂”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但有些地方的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程序却明确要求,劳动者在投诉用人单位时应“举证被诉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有些地方则要求“被诉方必须是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主体”。这样的要求本身无可厚非,是政府有关部门对自身职责范围的一种界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规定却往往成为在“黑厂”工作的伤残农民工被劳动部门拒于救助门外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在一些地方,企业和劳动管理部门以一种近乎巧妙的方式发生了契合,契合的结果是政府对“黑厂”的“不作为”转变为对工人维权的“反作为”。
  2.伤残农民工维权过程的制度障碍
  伤残农民工启动维权程序后,其维权过程多数情况下也非常艰难。厂方会千方百计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关诉讼时限和程序的规定,采取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增大工人取证难度等做法,迫使工人在法定最长期限内走完所有的诉讼程序,最终使工人在维权过程中付出极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获得的赔偿往往得不偿失。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一般工伤者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所涉及的案情并不十分复杂,伤残工人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非常清楚,但即使案情简单明了,一些地方的劳动部门也往往赶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两天才做出工伤认定等决定,各级法院也常常赶在法定最后期限做出判决,而厂方也偏偏赶在法定最后时限提起上诉,这样就把本就伤残的工人拖得精疲力尽,其在诉讼中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和遭受的精神折磨可想而知。
  


  事实上,大部分关于工伤的劳动争议都是由于厂方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经过法律程序处理后厂方往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一点厂方在争议发生之初一般就已意识到。但是,争议发生后厂方却大都执意与工伤者走完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浪费双方大量的资源。厂方为什么明知打官司必输无疑也不愿意通过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依法对伤残工人进行赔偿,而宁愿浪费大量资源去“陪”工伤者打冗长的马拉松式的劳动争议官司呢?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厂方考虑的是工人的效仿作用,即厂方用拖延时间的做法来告诉其他员工,想从厂方获得赔偿是困难的,“即使你们能打赢官司,你们也输了时间”。同时,在劳资纠纷中,当地政府部门也往往会“积极地”加入进来。因为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看来,不能“鼓励”工人与厂方打官司,理由是:实践中如果某个工伤者通过法律途径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他就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经验,此后当其他工人遭遇劳动权益纠纷时,他就会鼓励和帮助受害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他工人也会自然而然地寻求有经验的工伤者的帮助,其结果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而这种情况会威胁到当地的投资环境。
  
  (二)伤残农民工维权的人为障碍
  通常情况下,伤残农民工一旦决定采取维权行动,其最直接的对立面便是厂方。为了“维持秩序和维护名誉”,厂方会施展各种手段加以阻挠。他们一方面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编织社会关系网络,在劳动、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和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甚至医院、媒体中积极寻找契合点;另一方面,在工厂内部给伤残农民工维权制造人为障碍,最基本的手段就是削弱工友的支持。工伤者在维权过程中获得工友的支持和帮助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那些使用假身份证而遭遇工伤认定障碍的工人而言,由工友提供相关证明是认定其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好办法。在工厂拒绝提供工资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工友的证明也将起到很大作用。但现实中,这种来自工友的支持却往往受到厂方的种种阻挠。现实中,许多工厂都会在当地找一个有势力的人来当领导,管理人员也大多是本地的,他们跟政府部门的关系很好,出了事就能“摆平”。
  
  三、改善伤残农民工维权状况的主要途径
  
  (一)制定“合德性”评判标准来约束雇主的行为
  不管是雇主还是企业家,应该首先明白自己是社会的一分子,自己依赖现实社会而生存并且是社会经济发展中受益较多的群体,应该为这个社会树立良好的榜样。欧美等国家普遍以具有社会责任感作为企业和企业家成熟的标志,企业和企业家也往往因尊重劳动者的权益而受到尊重。在我国当前,雇主和企业靠什么来树立形象呢?笔者认为,首先要守法,即遵守《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不损害员工的权益、善待员工。其次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一定要以其员工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为基础,否则,一个内部劳动关系恶劣、损害员工权益现象严重的雇主或企业,即使通过参与社会捐献等博取了一部分公众的信任,也并不表明这个雇主或企业具备了社会责任感,这种做法只能是一种虚伪的表现。最后要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企业在内部管理中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中要凸显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人性化管理,并通过提供相应的员工福利将人性化管理落到实处。任何财富都是由人创造出来的,而人的生产积极性只有在人性化管理下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我们无法要求资本具有道德色彩,但作为资本的所有者完全应该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二)政府应承担起平衡劳资关系的主要责任
  当前,大量侵犯农民工权益事件的发生,一方面与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和经济社会结构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紧密相关,另一方面也深受强资本弱劳工的国内外局势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强资本弱劳工格局的全球化,这种格局会持续相当长的时期,它对中国的影响不能小视。我国已加入了WTO,不能不适度抑制劳工成本以吸引投资,但这并不表明可以不顾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而放任甚至纵容资本的力量恶性膨胀。大量事实证明,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固然可以在全球竞争中赢得一定的比较成本优势,可以创造短期超常的产出,但绝不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笔者认为,在维持我国劳工成本低的比较优势的同时,各级政府要严格推行以下制度和机制:一是建立相应的社会援助机制,使农民工劳动争议的法律救助方式体现出低额、高效、简捷的社会效果;二是尽快出台《雇主赔偿法》,明确雇主的责任;三是按照分类 分层原则构建多层次的养老、医疗、工伤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用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四是借助工会的作用推行集体谈判制度;五是将劳动监察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高度重视劳动用工的规范化、契约化和劳动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另外,要在政府主导下,努力扩大“第三部门”(包括NGO、NPO等组织)在道德建设方面的积极效应。
  
  (三)逐步提高劳动力成本是改变农民工弱势地位的治本之策
  当前,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之所以难以改变,强资本弱劳工格局的形成是外因,一些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较低、劳动力成本过低才是真正的内因。这“两低”问题如果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自然就会有较大提升,即使发生工伤等权益纠纷,劳动者也能据理力争。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理应上涨。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技工短缺与劳动力价格偏低共存,这是一个经济学悖论。只要广大农村的教育“贫困”现状得不到大的改观,只要劳动力成本低还是我国的比较优势,这种悖论就会继续存在。当前,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是解决这一经济学悖论的必经之路。只要高技能人才多了,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自然就高了,劳动力成本也会随之提高。因此,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在于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四)从加强伦理道德建设的角度来改善伤残农民工的弱势地位
  首先,要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伦理道德水平。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农民工工伤问题屡屡发生与部分人的道德水准滑坡密不可分。在我国,农民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并不低人一等。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名义上的社会地位与实际上的社会地位相去甚远,鄙视农民、歧视农民工的观念和意识还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在城市里,农民工被一些城里人看成是“盲流”,得不到作为公民的应有的尊重;在一些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的思想深处,存在着农民工不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的意识,一些私营企业主甚至将农民工当成奴隶或者包身工而随意盘剥。在这种情况下,伤残农民工的高风险处境也就不足为怪了。目前,要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步伐就要更加重视全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只有把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硬调节”与道德这一理性杠杆的“软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合力”,才能真正优化资源配置,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也是生产力。在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起作用的场合,道德调节也在同时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共同构成构建和谐社会的三根支柱,并处于核心地位。(见下图)
  其次,要加强政府的法制伦理建设。从前述广大伤残农民工维权的困境可以看出,无论是“黑心”雇主社会良知的泯灭,还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作为(甚至是反作为),都与政府权能的弱化和异化有关。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有关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漏洞甚多,为败德之人留下了可资利用的空间;法律“合德性”的缺失使“良法”在执行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恶法”,一些地方政府在文本上、话语上主张的是全局善,但其行为在相当程度上谋求的仍然是局部善,一些政府部门仍然是部分精英群体的利益代表。为此,有必要对政府的权能加以审视,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对政府的责任加以明确,使政府实现形式善与实质善、全局善与局部善的统一。就目前而言,政府必须把社会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形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机制和环境。和谐社会并不是无矛盾的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也不排除权利和利益的冲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利益群体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要有表达利益诉求的通畅渠道和及时解决利益冲突的有效机制,特别是要对弱势群体予以更大的话语权。
  最后,要加强企业的伦理责任建设。当前,农民工工伤现象的大量出现以及伤残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所遭遇的一系列障碍,与相当一部分企业主趋利忘义、缺乏人文意识和社会责任、伦理道德素质低下有关。为此,要着重加强对企业主的道德教育以弥补法制的欠缺,使其从主观上提升社会责任感。“生意人”和“企业家”的根本区别,不只在于其谋利能力的大小,更重要的是其内在素质的高低,其中最重要的是其伦理责任意识的强弱。如果没有良好的伦理素质与人文涵养,钞票再多也只能是一个目光短浅的“生意人”,而不可能是经世济国、造福社会的“企业家”。“生意人”与“企业家”界限的模糊、“企业家”桂冠的廉价,是市场经济发展中价值导向失误的重要表现。
  总之,我国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道德建设一定要同步跟进。如果一个社会的体制、政策和立法不能体现社会的正向道德追求,那么久而久之,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即道德成了有德之人的重负、缺德反倒成了无德之人的通行证,以至于“恶币驱逐良币”。一个社会如果陷入了这样一种不合理的状态,以德治国就成了一句空话,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成了“乌托邦”式的空想。
  
  责任编辑:邓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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