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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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职务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侵权行为人的特定性。职务侵权行为人是具有"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样特定行政主体身份的人,而非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的法人或公民。其次是行为的行政性,就是这种行为总是同执行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职务行为具有行政性质或叫公法性质,这就决定职务侵权行为也具有行政性质。因此有的直接把职务侵权行为称为行政侵权行为。但由于它造成民事权利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仍适用民法调整。三是责任范围的限制性,职务侵权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较之一般侵权损害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按立法通例,对职务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多以法律规定加以限制。职务侵权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它的责任构成条件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条件不同。即除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还须具备下列特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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