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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口述作品是版权法作品中较为特殊的一种作品,对于其被固定后的是否仍然是口述作品,学界对此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固定后的作品也随着物质的固定而改变作品性质,也有学者认为,一定程度的固定才会改变作品性质.笔者在本文中将阐述口述作品并不会因为其被其他物质形式固定而改变,口述作品仍然是口述作品。
关键词:口述作品;物质载体;著作权法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在著作权领域中,作品的种类也日益增多,目前学界主要将作品分为九大类,其中包括口述作品,对于口述作品的界定学界有不少争议,有学者认为如果口述作品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了就不属于口述作品了,例如法庭辩论、授课、演说经他人用文字记录就转换成文字作品,经他人录音录像就变成录音录像制品。韦之就认为,口头作品已经固定下来就会转化成其他作品。另外还有学者持有与上述不完全相同的观点,认为演讲者的演说被录制后仍然为口述作品,而被用文字记录下来的还是会转变成文字作品。笔者将在本文中阐明口述作品即使被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仍然是口述作品,其不会因被物质载体固定后就成为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的作品。
一、 口述作品的定义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作品的载体分为原始载体、复制载体与固定载体、瞬间载体。口述作品的原始载体是声波,因为口述作品首次依附的是声波,而且声波属于典型的瞬间载体,一旦完成瞬间即逝。《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不要求作品必须固定,不会因作品的原始载体是瞬间载体,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而英国和美国等的普通法系国家均以有固定形式为条件才会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没有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作品将不受保护。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是不保护瞬间载体所承载的作品(如口述作品),而是不保护没有通过固定载体固定下来的口述作品。所以说固定下来的口述作品仍然是口述作品。笔者认为,口述作品的核心特征是谈话者首次创作是以口头的形式完成的,即使被以其他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仍然称其为口述作品。[2]
二、 口述作品的逻辑转化
在逻辑上,口述作品被物质载体固定后仍然是口述作品。假设一位同学写完一篇作文,鉴于此篇作文特别优秀,老师让此同学向其他同学朗读一遍并录制下来,那么此篇作文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还是录音制品?学过著作权法的都会说是文字作品,而朗读和录音只是对文字作品的再现。那么,下面再举一个例子,假设演讲比赛的过程中,演讲者演说过程被全程录音摄像,那么此时演讲者的演讲作品是口述作品?录音制品?影像制品呢?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口述作品的定义,演讲一旦被物质形式固定就不再是口述作品了,那么演讲者的演讲作品就是录音制品和影像制品,而不再是口述作品。我们会从中发现,文字作品被朗读录音后,构成对作品的再现,而口述作品被录音或摄像后却不构成对作品的再现,显然不符合逻辑。[3]笔者认为口述作品被录音或摄像或将录音转化为文字形式,只是对口述作品的再现或者复制,录音带和录像只是口述作品的一个载体,并不会因此改变口述作品的性质。
三、 口述作品被多种物质形式的固定
口述作品既可以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也可以以录音的形式固定,亦或是以摄像的形式固定。假设学校某教授在跟同学们交流学术的时候,安排一同学原封不动的记录下教授的精彩的谈话和犀利的观点,安排另一同学将教授的谈话用摄像机摄制下来。假如把用文字记录下来的草稿整理并发表在刊物上,把摄像剪辑成视频,那么教授的谈话是口述作品,还是文字作品?亦或是影像制品?如果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此次谈话既是文字作品又是影像制品,一个作品怎么成了两种作品?因此,教授的谈话应该是口述作品,而文字记录与摄像只是对口述作品的再现与复制。口述作品不应该因被固定后而改变成其他形式的作品,而且这样也不利用在实践中的应用。
当今社会,随着口述作品的大量涌现,对口述作品更要加大保护力度,电子产品的发达使得口述作品频频被固定,口述作品作者的版权保护日益成为保护的难点,因此,希望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对此作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使立法完善,司法公正,对促进和谐社会作出一些贡献。(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玉敏.知识产权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
[2]韦之.著作权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3]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4.
[4]郑思成. 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杨述兴.固定后的口述作品.电子知识产权,2009,4.
[6]叶思兴. 版权研究[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2.
关键词:口述作品;物质载体;著作权法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在著作权领域中,作品的种类也日益增多,目前学界主要将作品分为九大类,其中包括口述作品,对于口述作品的界定学界有不少争议,有学者认为如果口述作品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了就不属于口述作品了,例如法庭辩论、授课、演说经他人用文字记录就转换成文字作品,经他人录音录像就变成录音录像制品。韦之就认为,口头作品已经固定下来就会转化成其他作品。另外还有学者持有与上述不完全相同的观点,认为演讲者的演说被录制后仍然为口述作品,而被用文字记录下来的还是会转变成文字作品。笔者将在本文中阐明口述作品即使被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仍然是口述作品,其不会因被物质载体固定后就成为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的作品。
一、 口述作品的定义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作品的载体分为原始载体、复制载体与固定载体、瞬间载体。口述作品的原始载体是声波,因为口述作品首次依附的是声波,而且声波属于典型的瞬间载体,一旦完成瞬间即逝。《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不要求作品必须固定,不会因作品的原始载体是瞬间载体,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而英国和美国等的普通法系国家均以有固定形式为条件才会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没有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作品将不受保护。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是不保护瞬间载体所承载的作品(如口述作品),而是不保护没有通过固定载体固定下来的口述作品。所以说固定下来的口述作品仍然是口述作品。笔者认为,口述作品的核心特征是谈话者首次创作是以口头的形式完成的,即使被以其他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仍然称其为口述作品。[2]
二、 口述作品的逻辑转化
在逻辑上,口述作品被物质载体固定后仍然是口述作品。假设一位同学写完一篇作文,鉴于此篇作文特别优秀,老师让此同学向其他同学朗读一遍并录制下来,那么此篇作文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还是录音制品?学过著作权法的都会说是文字作品,而朗读和录音只是对文字作品的再现。那么,下面再举一个例子,假设演讲比赛的过程中,演讲者演说过程被全程录音摄像,那么此时演讲者的演讲作品是口述作品?录音制品?影像制品呢?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口述作品的定义,演讲一旦被物质形式固定就不再是口述作品了,那么演讲者的演讲作品就是录音制品和影像制品,而不再是口述作品。我们会从中发现,文字作品被朗读录音后,构成对作品的再现,而口述作品被录音或摄像后却不构成对作品的再现,显然不符合逻辑。[3]笔者认为口述作品被录音或摄像或将录音转化为文字形式,只是对口述作品的再现或者复制,录音带和录像只是口述作品的一个载体,并不会因此改变口述作品的性质。
三、 口述作品被多种物质形式的固定
口述作品既可以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也可以以录音的形式固定,亦或是以摄像的形式固定。假设学校某教授在跟同学们交流学术的时候,安排一同学原封不动的记录下教授的精彩的谈话和犀利的观点,安排另一同学将教授的谈话用摄像机摄制下来。假如把用文字记录下来的草稿整理并发表在刊物上,把摄像剪辑成视频,那么教授的谈话是口述作品,还是文字作品?亦或是影像制品?如果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此次谈话既是文字作品又是影像制品,一个作品怎么成了两种作品?因此,教授的谈话应该是口述作品,而文字记录与摄像只是对口述作品的再现与复制。口述作品不应该因被固定后而改变成其他形式的作品,而且这样也不利用在实践中的应用。
当今社会,随着口述作品的大量涌现,对口述作品更要加大保护力度,电子产品的发达使得口述作品频频被固定,口述作品作者的版权保护日益成为保护的难点,因此,希望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对此作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使立法完善,司法公正,对促进和谐社会作出一些贡献。(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玉敏.知识产权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
[2]韦之.著作权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3]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4.
[4]郑思成. 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杨述兴.固定后的口述作品.电子知识产权,2009,4.
[6]叶思兴. 版权研究[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