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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介入与推动,政府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引导者、协调者和监督者,但现阶段,政府在慈善事业中存在着职能越位,行政干涉过多,宣传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全等问题,应当及时转变角色,从明确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强慈善宣传,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避免“角色偏差”现象,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关键词】慈善;政府;角色偏差;角色调适
【Abstract】Philanthropy's development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government,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promote positive is Philanthropy development guidance, coordination and supervisors, but at present, the government in Philanthropy exist in the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was offside, functions, publicity, supervision mechanism, not congruent shall promptly shift role, from government function, reduce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strengthen Philanthropy propaganda, perfecting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so on. to avoid the " Role deviation " phenomenon, avoid the role for the deviation, to 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 for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Philanthropy.
【Key words】philanthropy;government;Role deviation;adaptation
解放初期,由于長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包揽所有的慈善事务,完全取代了民间慈善组织,民间慈善组织缺乏活力和存在的空间。改革开放后,民间慈善组织可运用的资源和活动的空间开始扩大,在赈灾、扶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模式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由于政府角色定位偏差,干预过多,同时又存在监督缺位,民间慈善组织发展仍受到诸多制约,从而抑制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
一、慈善的本质特征及其对政府的角色要求
(一)慈善是一种爱心行为,政府不是强制者而是慈善事业的引导者。
“慈善源于爱,通过爱,并为了爱”。[1]37慈善的本性就是爱的奉献,有关爱之心的捐助行为才称得上是慈善,它的初衷是人们对他人的一种爱的表达,而不是一种机械的遵循规章制度的强制行为,传统的政府救济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它主要是缓和各阶层矛盾,只是一种维护社会公正、调节收入分配的政权手段,不具备慈善行为的动机。若将慈善行为视为政府的一种强制规定,捐款就不是奉献爱心,而成了完成任务,这将会违背慈善的初衷和本意。再者,我们应当明确慈善捐助的是一份“爱心”,除了捐款捐物外,人民群众的义工行为、志愿者行为,以及按照自己的能力对他人所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帮助也都是慈善行为的体现,西塞罗说过:“我们的慷慨不应该超出我们的能力范围之外”。[2]154作为引导者的政府对于任何形式的爱心行为,应当支持与鼓励,强制摊派的捐助行为只会导致民间慈善逆反心理和捐赠恐惧。
(二)慈善是一种本能行为,政府不是主导者而是慈善事业的协调者。
慈善是一种道德范畴,达尔文提出了动物的合群性与社会本能的观点,这种合群性和社会本能,使动物形成某种最初的道德感和道德行为,即相互帮助、相互同情、自我牺牲的情感和行为。“这种同情心,是社会本能的本质部分,也是社会本能的基础。”[3]273 这说明了全体社会公民都具有慈善行为的本能,慈善是人的本性中最基本特质,在产生分歧冲突时,政府应当充当各个利益主体的协调者,维护慈善事业的正常运行,为其提供稳定有序的运行环境。斯宾塞认为,同情心是人的天性使然,任何外在的有碍这种天性发展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因此,他反对国家管理的慈善事业,“比起这种国家救济制度来,很难找到一种更有效的减少同情心的设计。委托代表去施仁慈!—还有什么事物比它更能摧残这种美好的天性呢?”[4]142 政府在社会协调中要更好地发挥 “掌舵”的职能,促使慈善组织要承担起推动慈善事业不断前进的主要责任,发挥其主体作用。
(三)慈善是一种志愿行为,政府不是实施者而是慈善事业的监督者。
学术界普遍公认的“慈善”的定义是采用罗伯特?佩滕教授提出的“为公众谋福利的志愿行为”。[5]150 我们可以看出慈善首先强调的是人们的一种“志愿”行为,它的核心在于自主自愿,这里的志愿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慈善救助;第二,自愿选择向何种人群进行救助。它不同于政府为维持统治,缓和阶级矛盾而建立的一系列救灾,扶贫的救济机制,国家的救济机制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具有普适性,对达到一定标准者都可享有相应的权益,对符合标准者必须一视同仁。而慈善可以根据捐助者的意愿选择性的救助,它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意来为社会、为困难群体、他人进行扶助的行为;同时,作为政府不能强制人们向某一特定领域或某一特定人群进行慈善捐助,这就决定了政府在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应当也只能处于监督者的地位,监督慈善活动中的资金利用情况预防资金流失和健全公众道德评价与监督网络,但绝不能插手具体的慈善活动。
二、现阶段,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角色偏差
(一)职能越位明显。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模式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政府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领导者、组织者和管理者。慈善组织的募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成员募款,二是以政府文件形式向当地单位和企业募捐,其中,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进行募捐为主要途径。 [6]52这种政府主导的募捐方式,过分参与慈善组织的具体募捐活动,把本应由慈善组织主持负责的募捐活动当作政府的活动,这必然会导致慈善事业的民间使各慈善组织对政府存在较强的依赖性,被官方控制,缺乏自主权,阻碍了民间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的开展。 同时,政府强制性的捐款活动实际上是一种越权越位行为,这侵犯了慈善者捐赠的自由选择和自愿捐助的权利,违背了自愿捐助这一根本原则。也会引起人们对慈善募捐的反感,挫伤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二)行政干涉过多。
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基本上还是政府部门的延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代表地位,需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才能登记注册,一方面,这导致慈善组织不可避免的成为政府的附庸部门,缺乏自主权。另一方面,许多民间慈善组织,因为找不到主管部门挂靠,不得不采用工商注册登记的办法,使这些非营利性的组织要像营利性企业一样纳同样的税,大大阻碍了慈善组织的发展。再者,我国慈善机构的管理人员受长期的“行政经验”影响,思想僵化,工作模式陈旧,使慈善组织活动目的和运作方式有着明显的行政化色彩。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指导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只有《公益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为数不多的法规条例,涉及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缺乏对慈善机构发展有利的
法制环境,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善款、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同时,有些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因为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难以落实。比如税收,我国法律对慈善捐助并无免税待遇,善款仍要上税,这也是挫伤人们捐助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宣传力度不够。
首先,中国人长期以来的家族意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使得中国人,上至亿万富豪下至平民百姓,都缺乏一种慈善捐助的意识,自己辛苦积攒的钱也是留给子女后代,没有形成一种回馈社会,救济他人的观念。
其次,人们对于慈善的认识还停留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包办所有的社会救助,没有现代的慈善意识与价值观念。难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广泛的积极的影响。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慈善捐赠80%来自民间相比,我国慈善业的捐赠只有10%来自普通百姓。[7]大多数的民众仍然认为慈善是政府与富人的责任,没有意识到慈善应当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许多普通老百姓慈善意识薄弱,没有真正理解慈善的出发点是爱心和关怀,是行动,而不在于捐了多少钱。所谓“善行无大小”,如果对捐款数量施加压力这就有悖于慈善的本意。
(四)监管机制不全。
政府是慈善事业的最主要的监督者,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都对慈善组织富有监督责任,但很多部门并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慈善组织监督体系。有的部门不履行监督责任,反而向慈善组织收取管理费,把监督责任变为权力寻租行为,有些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也私分贪污捐款挪用慈善捐款从事不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务,并且我国慈善组织普遍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无计划低效益的现象。
其次,由于慈善事业的监督者不仅仅是政府,慈善组织同行,媒体,第三部门,社会公众都对慈善组织享有监督权利,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各监主体的关系没有理清。并且,慈善组织同行互律、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不力,不能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特别是广大群众获取信息资源有限,许多捐款人无法了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
三、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角色调适
政府是慈善事业的规范者,最有力的监管者,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坚持后盾,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的积极介入与推动。但是,政府介入慈善需要清醒认识到自身的角色与定位,及时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自身的合理定位,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一)明确政府职能,变政府主导为宏观协调。
慈善事业本来就是民间慈善组织主导的社会活动,不是政府的附庸部门,政府应退出举办慈善事业的主体地位,给予慈善事业充足的发展空间。民间慈善组织只有与政府彻底分离才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应有的功能。首先,政府应当逐渐退出慈善领域,将主导权交给各民间慈善组织,并积极推进已有官办慈善组织的民间化,,将自身定位为一个宏观协调者的角色,使其保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政府须放弃对慈善组织的直接管理,确立慈善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规定哪些权力和职责由政府行使和承担,哪些权利和职责由慈善组织享有和承担,在明确慈善机构的性质、行的基本准则和监督机制后,让其自我管理,自行开展慈善募捐,进行慈善救济活动。慈善活动本身就秉着自愿捐助的原则,因此,政府是没有权力强制要求企业或个人进行慈善捐助。
(二)减少行政干预,变直接干涉为政策支持。
慈善的力量和责任主要来自民间社会,政府可以通过政策进行正面引导和促进,但不能依靠行政权力等直接干预企业和社会成员的捐献行为。承认慈善组织的独立社会地位,可以取消现行法律中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让慈善组织独立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进行慈善税制改革,加大对慈善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和社会成员的慈善捐献给予相应的免税待遇,以改善慈善组织的运营成本及资金短缺的问题,这样可以激励社会力量对慈善事业的投入。
制度供给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对慈善进行间接引导,通过制度法规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等,并且,在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框架下,省级政府也可因地制宜制定促进当地慈善事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政策体系,尽快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可依的法律和制度,建构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通过政策对慈善进行引导、规范是解决慈善问题的重要途径。
(三)加强慈善宣传,培育公民的慈善意识。
首先,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团结互助的文明指向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精神基础。政府要加强慈善教育,传播慈善文化,对社会舆论进行规范引导,对公众进行慈善理念的宣传教育,努力培育全体公民的慈善意识和社会慈善价值观,抛弃过去那种在发生重大或紧急事件时,突击性、应急性的舆论宣传模式,注重日常慈善意识的酝酿和渗透,潜移默化,日积月累,从而达到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和普及慈善观念的目的。
其次,在鼓励富裕阶层回报社会,做好带头模范作用的同时,要转变人们认为慈善是富人的善举,政府的责任这种落后的慈善观念,让全民参与到慈善事业之中,形成全民参与的局面,因为慈善是一种社会行为,是大多数人都应当而且可以企及的,并不只是政府和富人的责任,它更需要全体公民的认同和支持,普通大众才是慈善事业蓬蓬勃勃的根本源泉。
(四)健全监督机制,实现全方位的强效监督体系。
政府应当是慈善事业监督的主体,良好的监督机制是慈善组织有效运转、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条件。首先,政府应建立統一的慈善组织内部信息披露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以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同时要求慈善组织向公众公开财财务和管理信息,以提高其运行透明度,其次,政府应当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为监管依据,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并依法行使监管权,如慈善组织成立的审批、对社会捐献活动和慈善基金的监督等。
为避免慈善机构运行过程中的失范行为,杜绝工作中的违法现象和侵害捐献者或受助者权益的现象,政府在建立起政府、第三部门、媒体及公众的全方位监督体系的同时,也要理清各监督主体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责范围。首先,通过完善国家的立法进行宏观监督,这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基础环节,其次,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独立的第三部门评估机构,这既可以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又可以防止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还能有效的淘汰不良慈善组织。同时,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提高公众的权利和监督意识,特别是捐赠者有权知道所捐款项的去向和利用情况。只有内外监督相结合才能真正有效的实现监督职能,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王俊,余虹.关于中国慈善事业现状的思考[J].魅力中国 2008
2、何莉君.慈善为何—读《理解慈善—意义及其使命》[J].开放时代 2009
3、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
4、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5、何莉君,慈善为何—读《理解慈善—意义及其使命》[J].开放时代 2009
6、孙岳兵 陈寒非,困境与出路:对我国民间慈善捐赠现状的思考[J].长沙大学学报 2007
7、沈亚军,慈善文化:中国慈善事业的”短腿”[J].光明日报 2006-05-08
【关键词】慈善;政府;角色偏差;角色调适
【Abstract】Philanthropy's development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government,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promote positive is Philanthropy development guidance, coordination and supervisors, but at present, the government in Philanthropy exist in the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was offside, functions, publicity, supervision mechanism, not congruent shall promptly shift role, from government function, reduce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strengthen Philanthropy propaganda, perfecting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so on. to avoid the " Role deviation " phenomenon, avoid the role for the deviation, to 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 for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Philanthropy.
【Key words】philanthropy;government;Role deviation;adaptation
解放初期,由于長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包揽所有的慈善事务,完全取代了民间慈善组织,民间慈善组织缺乏活力和存在的空间。改革开放后,民间慈善组织可运用的资源和活动的空间开始扩大,在赈灾、扶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模式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由于政府角色定位偏差,干预过多,同时又存在监督缺位,民间慈善组织发展仍受到诸多制约,从而抑制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
一、慈善的本质特征及其对政府的角色要求
(一)慈善是一种爱心行为,政府不是强制者而是慈善事业的引导者。
“慈善源于爱,通过爱,并为了爱”。[1]37慈善的本性就是爱的奉献,有关爱之心的捐助行为才称得上是慈善,它的初衷是人们对他人的一种爱的表达,而不是一种机械的遵循规章制度的强制行为,传统的政府救济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它主要是缓和各阶层矛盾,只是一种维护社会公正、调节收入分配的政权手段,不具备慈善行为的动机。若将慈善行为视为政府的一种强制规定,捐款就不是奉献爱心,而成了完成任务,这将会违背慈善的初衷和本意。再者,我们应当明确慈善捐助的是一份“爱心”,除了捐款捐物外,人民群众的义工行为、志愿者行为,以及按照自己的能力对他人所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帮助也都是慈善行为的体现,西塞罗说过:“我们的慷慨不应该超出我们的能力范围之外”。[2]154作为引导者的政府对于任何形式的爱心行为,应当支持与鼓励,强制摊派的捐助行为只会导致民间慈善逆反心理和捐赠恐惧。
(二)慈善是一种本能行为,政府不是主导者而是慈善事业的协调者。
慈善是一种道德范畴,达尔文提出了动物的合群性与社会本能的观点,这种合群性和社会本能,使动物形成某种最初的道德感和道德行为,即相互帮助、相互同情、自我牺牲的情感和行为。“这种同情心,是社会本能的本质部分,也是社会本能的基础。”[3]273 这说明了全体社会公民都具有慈善行为的本能,慈善是人的本性中最基本特质,在产生分歧冲突时,政府应当充当各个利益主体的协调者,维护慈善事业的正常运行,为其提供稳定有序的运行环境。斯宾塞认为,同情心是人的天性使然,任何外在的有碍这种天性发展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因此,他反对国家管理的慈善事业,“比起这种国家救济制度来,很难找到一种更有效的减少同情心的设计。委托代表去施仁慈!—还有什么事物比它更能摧残这种美好的天性呢?”[4]142 政府在社会协调中要更好地发挥 “掌舵”的职能,促使慈善组织要承担起推动慈善事业不断前进的主要责任,发挥其主体作用。
(三)慈善是一种志愿行为,政府不是实施者而是慈善事业的监督者。
学术界普遍公认的“慈善”的定义是采用罗伯特?佩滕教授提出的“为公众谋福利的志愿行为”。[5]150 我们可以看出慈善首先强调的是人们的一种“志愿”行为,它的核心在于自主自愿,这里的志愿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慈善救助;第二,自愿选择向何种人群进行救助。它不同于政府为维持统治,缓和阶级矛盾而建立的一系列救灾,扶贫的救济机制,国家的救济机制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具有普适性,对达到一定标准者都可享有相应的权益,对符合标准者必须一视同仁。而慈善可以根据捐助者的意愿选择性的救助,它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意来为社会、为困难群体、他人进行扶助的行为;同时,作为政府不能强制人们向某一特定领域或某一特定人群进行慈善捐助,这就决定了政府在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应当也只能处于监督者的地位,监督慈善活动中的资金利用情况预防资金流失和健全公众道德评价与监督网络,但绝不能插手具体的慈善活动。
二、现阶段,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角色偏差
(一)职能越位明显。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模式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政府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领导者、组织者和管理者。慈善组织的募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成员募款,二是以政府文件形式向当地单位和企业募捐,其中,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进行募捐为主要途径。 [6]52这种政府主导的募捐方式,过分参与慈善组织的具体募捐活动,把本应由慈善组织主持负责的募捐活动当作政府的活动,这必然会导致慈善事业的民间使各慈善组织对政府存在较强的依赖性,被官方控制,缺乏自主权,阻碍了民间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的开展。 同时,政府强制性的捐款活动实际上是一种越权越位行为,这侵犯了慈善者捐赠的自由选择和自愿捐助的权利,违背了自愿捐助这一根本原则。也会引起人们对慈善募捐的反感,挫伤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二)行政干涉过多。
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基本上还是政府部门的延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代表地位,需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才能登记注册,一方面,这导致慈善组织不可避免的成为政府的附庸部门,缺乏自主权。另一方面,许多民间慈善组织,因为找不到主管部门挂靠,不得不采用工商注册登记的办法,使这些非营利性的组织要像营利性企业一样纳同样的税,大大阻碍了慈善组织的发展。再者,我国慈善机构的管理人员受长期的“行政经验”影响,思想僵化,工作模式陈旧,使慈善组织活动目的和运作方式有着明显的行政化色彩。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指导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只有《公益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为数不多的法规条例,涉及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缺乏对慈善机构发展有利的
法制环境,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善款、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同时,有些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因为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难以落实。比如税收,我国法律对慈善捐助并无免税待遇,善款仍要上税,这也是挫伤人们捐助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宣传力度不够。
首先,中国人长期以来的家族意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使得中国人,上至亿万富豪下至平民百姓,都缺乏一种慈善捐助的意识,自己辛苦积攒的钱也是留给子女后代,没有形成一种回馈社会,救济他人的观念。
其次,人们对于慈善的认识还停留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包办所有的社会救助,没有现代的慈善意识与价值观念。难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广泛的积极的影响。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慈善捐赠80%来自民间相比,我国慈善业的捐赠只有10%来自普通百姓。[7]大多数的民众仍然认为慈善是政府与富人的责任,没有意识到慈善应当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许多普通老百姓慈善意识薄弱,没有真正理解慈善的出发点是爱心和关怀,是行动,而不在于捐了多少钱。所谓“善行无大小”,如果对捐款数量施加压力这就有悖于慈善的本意。
(四)监管机制不全。
政府是慈善事业的最主要的监督者,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都对慈善组织富有监督责任,但很多部门并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慈善组织监督体系。有的部门不履行监督责任,反而向慈善组织收取管理费,把监督责任变为权力寻租行为,有些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也私分贪污捐款挪用慈善捐款从事不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务,并且我国慈善组织普遍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无计划低效益的现象。
其次,由于慈善事业的监督者不仅仅是政府,慈善组织同行,媒体,第三部门,社会公众都对慈善组织享有监督权利,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各监主体的关系没有理清。并且,慈善组织同行互律、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不力,不能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特别是广大群众获取信息资源有限,许多捐款人无法了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
三、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角色调适
政府是慈善事业的规范者,最有力的监管者,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坚持后盾,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的积极介入与推动。但是,政府介入慈善需要清醒认识到自身的角色与定位,及时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自身的合理定位,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一)明确政府职能,变政府主导为宏观协调。
慈善事业本来就是民间慈善组织主导的社会活动,不是政府的附庸部门,政府应退出举办慈善事业的主体地位,给予慈善事业充足的发展空间。民间慈善组织只有与政府彻底分离才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应有的功能。首先,政府应当逐渐退出慈善领域,将主导权交给各民间慈善组织,并积极推进已有官办慈善组织的民间化,,将自身定位为一个宏观协调者的角色,使其保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政府须放弃对慈善组织的直接管理,确立慈善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规定哪些权力和职责由政府行使和承担,哪些权利和职责由慈善组织享有和承担,在明确慈善机构的性质、行的基本准则和监督机制后,让其自我管理,自行开展慈善募捐,进行慈善救济活动。慈善活动本身就秉着自愿捐助的原则,因此,政府是没有权力强制要求企业或个人进行慈善捐助。
(二)减少行政干预,变直接干涉为政策支持。
慈善的力量和责任主要来自民间社会,政府可以通过政策进行正面引导和促进,但不能依靠行政权力等直接干预企业和社会成员的捐献行为。承认慈善组织的独立社会地位,可以取消现行法律中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让慈善组织独立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进行慈善税制改革,加大对慈善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和社会成员的慈善捐献给予相应的免税待遇,以改善慈善组织的运营成本及资金短缺的问题,这样可以激励社会力量对慈善事业的投入。
制度供给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对慈善进行间接引导,通过制度法规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等,并且,在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框架下,省级政府也可因地制宜制定促进当地慈善事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政策体系,尽快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可依的法律和制度,建构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通过政策对慈善进行引导、规范是解决慈善问题的重要途径。
(三)加强慈善宣传,培育公民的慈善意识。
首先,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团结互助的文明指向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精神基础。政府要加强慈善教育,传播慈善文化,对社会舆论进行规范引导,对公众进行慈善理念的宣传教育,努力培育全体公民的慈善意识和社会慈善价值观,抛弃过去那种在发生重大或紧急事件时,突击性、应急性的舆论宣传模式,注重日常慈善意识的酝酿和渗透,潜移默化,日积月累,从而达到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和普及慈善观念的目的。
其次,在鼓励富裕阶层回报社会,做好带头模范作用的同时,要转变人们认为慈善是富人的善举,政府的责任这种落后的慈善观念,让全民参与到慈善事业之中,形成全民参与的局面,因为慈善是一种社会行为,是大多数人都应当而且可以企及的,并不只是政府和富人的责任,它更需要全体公民的认同和支持,普通大众才是慈善事业蓬蓬勃勃的根本源泉。
(四)健全监督机制,实现全方位的强效监督体系。
政府应当是慈善事业监督的主体,良好的监督机制是慈善组织有效运转、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条件。首先,政府应建立統一的慈善组织内部信息披露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以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同时要求慈善组织向公众公开财财务和管理信息,以提高其运行透明度,其次,政府应当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为监管依据,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并依法行使监管权,如慈善组织成立的审批、对社会捐献活动和慈善基金的监督等。
为避免慈善机构运行过程中的失范行为,杜绝工作中的违法现象和侵害捐献者或受助者权益的现象,政府在建立起政府、第三部门、媒体及公众的全方位监督体系的同时,也要理清各监督主体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责范围。首先,通过完善国家的立法进行宏观监督,这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基础环节,其次,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独立的第三部门评估机构,这既可以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又可以防止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还能有效的淘汰不良慈善组织。同时,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提高公众的权利和监督意识,特别是捐赠者有权知道所捐款项的去向和利用情况。只有内外监督相结合才能真正有效的实现监督职能,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王俊,余虹.关于中国慈善事业现状的思考[J].魅力中国 2008
2、何莉君.慈善为何—读《理解慈善—意义及其使命》[J].开放时代 2009
3、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
4、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5、何莉君,慈善为何—读《理解慈善—意义及其使命》[J].开放时代 2009
6、孙岳兵 陈寒非,困境与出路:对我国民间慈善捐赠现状的思考[J].长沙大学学报 2007
7、沈亚军,慈善文化:中国慈善事业的”短腿”[J].光明日报 200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