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担保机构体系、担保基金来源体系、担保分散风险体系和担保监管体系。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完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是需要把握其正确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体系; 构建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DF438.2 文献标识码:A
资信不佳、资金短缺是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可以搭建大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缓解信息的不对称。我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宜简单照搬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用担保模式,必须根据国情的特殊性,创新出一些特殊的担保运作机制和管理办法。新近由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安徽省社科院吕连生所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较为详尽地论述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中的各种理论问题。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性质的判定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是政府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信用管理,化解和规避金融风险,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有效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的必要手段。自1999年以来,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信用担保工作,利用行政推动和政府出资,促成了全国3千家融资担保机构的建立,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要构建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需要准确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
作者在创造性地提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一种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的准公共物品。信用担保完全由政府供应或完全由市场供应,以及由第三种力量供应,都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性质的判定,有助于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我国应当以政府引导并由政府与民间组织协同供应这种准公共品。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准公共品性质,不仅决定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形式的多样性,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采用多种组织形式,还表现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具有多方面的来源,这种多方面的来源相互配合,形成信用担保资金来源体系。目前我国担保机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政府出资的担保中心,这属于事业法人;二是多方出资或民间出资组成的商业担保公司,这属于企业法人;三是中小企业间的互助担保组织,这属于社团法人。作者提出了“量力而行的原则”。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其一要善于运用政府出资和企业互助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建立城市或城镇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时,尽可能推行会员制来弥补政府投资信用担保基金的不足,具体又可分为“民办官助”和“官办民助”两种类型。其二要善于鼓励商业担保公司的创立,支持其扩大经营。商业担保公司不仅无需政府出资,还善于甄别担保贷款的风险,同时,以收取一定的保费来盈利使其自我发展。从发展趋势上看,担保机构将更多地选择由财政资金、企业资金、民间组织资金混合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二、怎样科学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着担保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担保损失补偿没有保障、金融机构不合作、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不严密等问题。作者认为要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当作一种系统的工程来构建。
首先,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和提供方的多样性,决定了担保机构不仅应当采取多种组织形式,还具有很强的区域性。我国是一个大国,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需要建立一个分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的区域性,实质上是由不同的财政级次分类的。作者分析提出:信用担保活动应以县区为重点,分省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县、市(地区)、省、中央四级政府都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基金由财政资金和民间资金共同构成。县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网络是信用担保体系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中央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重点要扶持中西部地区。
其次,信用担保,是一种高风险的经营领域,担保机构仅靠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风险或赔付,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担保机构的生存。因而作者指出:“风险控制是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头等大事。要控制担保风险,就需要提高对信用担保风险的识别能力,规范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以及事后补偿的管理,建立和健全预警制度”。中小企业担保作为一个高风险的经营业务,不仅需要建立内部风险控制,还要构建风险分散体系,形成风险补偿机制。作者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经验提出:分散风险体系是“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再担保机构和信用保险(或称再保险)共同承担担保风险”。目前在我国协作银行几乎不承担风险,风险完全由担保公司承担的作法,增加银行的“道德风险”,从而影响信用担保事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作者指出:“在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中,商业银行应当承担20-30%的剩余风险,以强化商业银行的责任”。作者还指出:“成立再担保中心和进行信用保险来分担风险,再担保中心是行政性的,而信用保险是商业性的,再担保中心承担的巨大风险实际上应是政府对信用担保体系的补贴,二者都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大规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活动涉及大量融资,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金融风险,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引发混乱;再加上担保机构组成的复杂性和其担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任务,这些都决定着政府必须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监督管理,形成完整的担保监督管理体系。应该说,担保监管体系也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者指出:“县、市(或地区)、省、中央四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组织构成了我国信用担保监督管理体系。这个体系的任务,不仅是防范信用担保业务的发展而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还要制定信用担保政策、引导并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规范信用担保市场、分担担保风险。各级政府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组织主要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是监督本地区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情况。现实中,衡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运行成效的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信用担保的代偿率、信用担保的运行效率。信用担保机构在正常运营中必须高度关注放大倍数的变化,使之经常处于一个较为合理、安全的范围。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信用担保的总代偿率,如果居高不下,就需要全面检讨担保体系的各种制度”。监督管理体系的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反对政府干预担保机构”。作者分析指出:“政府干预过多,特别是政府干预担保机构的倾向,会导致交易成本增加、风险扩大,会出现三种不利后果:一是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异化为财政信用担保,而加重地方财政负担;二是引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导致银行的债权损失,从而降低银行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活动的积极性;三是不利于担保机构自身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阻碍了担保事业的发展”。
三、怎样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事业,我国担保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全社会诚信程度的提高为前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需要循序渐进,把握担保事业自身发展的方向,不能盲目冒进,要尽可能降低担保风险,提高担保体系的运行效率。作者在全国率先提出: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需要把握五种方向。第一,由政府出资为主到政府出资与民间出资并重的发展方向。实践证明,担保基金从政府出资为主转为政府出资与民间出资并重的状态“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因而也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第二,从零星试点到连片联网的发展方向。中国地域广大,而且发展极不平衡,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需要有一个由点到面的发展过程。具体路径可以是:“先中心城市后一般城市”、“先发达地区后欠发展地区”、“先中心城市联网后再向全省区联网”。第三,由贷款担保为主到贷款担保和合同履约担保并重的发展方向。由于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困难和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信誉积累不足,二者决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建立之初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但随着担保机构信誉度的提高和预防风险能力变强、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省际担保网络形成等,必然使担保机构从贷款担保为主转化到贷款担保和合同履约担保并重。第四,由短期融资担保为主到短期与中长期融资担保并重的发展方向。随着国内信用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担保基金的大幅增长和担保机构信誉度的显著提高,担保机构必然将自己的业务向前发展,以满足中小企业中长期融资担保的需求。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发展就充分地印证了这一点。第五,从实收制担保向权责制担保与实收制担保并重的发展方向。实收制担保以实有资金存入专户作为保证,是一种事前保证。权责制担保是以事前承诺作为保证,是一种事后补偿保证,一般对协作银行进行授信管理,发生损失后由银行向担保机构申请补偿。由于两种形式各自存在相应的优点和缺点,未来发展方向必然会走向二者的结合。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作为富有新意和创新的学术著作,不仅从理论上分析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一些基本问题,还从操作和实践的层面给出了多种方法和指导。它的正式出版具有较高的理论学术价值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体系; 构建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DF438.2 文献标识码:A
资信不佳、资金短缺是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可以搭建大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缓解信息的不对称。我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宜简单照搬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用担保模式,必须根据国情的特殊性,创新出一些特殊的担保运作机制和管理办法。新近由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安徽省社科院吕连生所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较为详尽地论述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中的各种理论问题。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性质的判定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是政府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信用管理,化解和规避金融风险,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有效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的必要手段。自1999年以来,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信用担保工作,利用行政推动和政府出资,促成了全国3千家融资担保机构的建立,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要构建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需要准确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
作者在创造性地提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一种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的准公共物品。信用担保完全由政府供应或完全由市场供应,以及由第三种力量供应,都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性质的判定,有助于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我国应当以政府引导并由政府与民间组织协同供应这种准公共品。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准公共品性质,不仅决定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形式的多样性,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采用多种组织形式,还表现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具有多方面的来源,这种多方面的来源相互配合,形成信用担保资金来源体系。目前我国担保机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政府出资的担保中心,这属于事业法人;二是多方出资或民间出资组成的商业担保公司,这属于企业法人;三是中小企业间的互助担保组织,这属于社团法人。作者提出了“量力而行的原则”。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其一要善于运用政府出资和企业互助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建立城市或城镇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时,尽可能推行会员制来弥补政府投资信用担保基金的不足,具体又可分为“民办官助”和“官办民助”两种类型。其二要善于鼓励商业担保公司的创立,支持其扩大经营。商业担保公司不仅无需政府出资,还善于甄别担保贷款的风险,同时,以收取一定的保费来盈利使其自我发展。从发展趋势上看,担保机构将更多地选择由财政资金、企业资金、民间组织资金混合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二、怎样科学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着担保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担保损失补偿没有保障、金融机构不合作、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不严密等问题。作者认为要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当作一种系统的工程来构建。
首先,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和提供方的多样性,决定了担保机构不仅应当采取多种组织形式,还具有很强的区域性。我国是一个大国,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需要建立一个分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的区域性,实质上是由不同的财政级次分类的。作者分析提出:信用担保活动应以县区为重点,分省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县、市(地区)、省、中央四级政府都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基金由财政资金和民间资金共同构成。县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网络是信用担保体系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中央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重点要扶持中西部地区。
其次,信用担保,是一种高风险的经营领域,担保机构仅靠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风险或赔付,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担保机构的生存。因而作者指出:“风险控制是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头等大事。要控制担保风险,就需要提高对信用担保风险的识别能力,规范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以及事后补偿的管理,建立和健全预警制度”。中小企业担保作为一个高风险的经营业务,不仅需要建立内部风险控制,还要构建风险分散体系,形成风险补偿机制。作者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经验提出:分散风险体系是“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再担保机构和信用保险(或称再保险)共同承担担保风险”。目前在我国协作银行几乎不承担风险,风险完全由担保公司承担的作法,增加银行的“道德风险”,从而影响信用担保事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作者指出:“在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中,商业银行应当承担20-30%的剩余风险,以强化商业银行的责任”。作者还指出:“成立再担保中心和进行信用保险来分担风险,再担保中心是行政性的,而信用保险是商业性的,再担保中心承担的巨大风险实际上应是政府对信用担保体系的补贴,二者都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大规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活动涉及大量融资,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金融风险,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引发混乱;再加上担保机构组成的复杂性和其担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任务,这些都决定着政府必须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监督管理,形成完整的担保监督管理体系。应该说,担保监管体系也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者指出:“县、市(或地区)、省、中央四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组织构成了我国信用担保监督管理体系。这个体系的任务,不仅是防范信用担保业务的发展而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还要制定信用担保政策、引导并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规范信用担保市场、分担担保风险。各级政府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组织主要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是监督本地区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情况。现实中,衡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运行成效的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信用担保的代偿率、信用担保的运行效率。信用担保机构在正常运营中必须高度关注放大倍数的变化,使之经常处于一个较为合理、安全的范围。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信用担保的总代偿率,如果居高不下,就需要全面检讨担保体系的各种制度”。监督管理体系的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反对政府干预担保机构”。作者分析指出:“政府干预过多,特别是政府干预担保机构的倾向,会导致交易成本增加、风险扩大,会出现三种不利后果:一是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异化为财政信用担保,而加重地方财政负担;二是引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导致银行的债权损失,从而降低银行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活动的积极性;三是不利于担保机构自身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阻碍了担保事业的发展”。
三、怎样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事业,我国担保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全社会诚信程度的提高为前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需要循序渐进,把握担保事业自身发展的方向,不能盲目冒进,要尽可能降低担保风险,提高担保体系的运行效率。作者在全国率先提出: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需要把握五种方向。第一,由政府出资为主到政府出资与民间出资并重的发展方向。实践证明,担保基金从政府出资为主转为政府出资与民间出资并重的状态“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因而也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第二,从零星试点到连片联网的发展方向。中国地域广大,而且发展极不平衡,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需要有一个由点到面的发展过程。具体路径可以是:“先中心城市后一般城市”、“先发达地区后欠发展地区”、“先中心城市联网后再向全省区联网”。第三,由贷款担保为主到贷款担保和合同履约担保并重的发展方向。由于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困难和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信誉积累不足,二者决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建立之初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但随着担保机构信誉度的提高和预防风险能力变强、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省际担保网络形成等,必然使担保机构从贷款担保为主转化到贷款担保和合同履约担保并重。第四,由短期融资担保为主到短期与中长期融资担保并重的发展方向。随着国内信用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担保基金的大幅增长和担保机构信誉度的显著提高,担保机构必然将自己的业务向前发展,以满足中小企业中长期融资担保的需求。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发展就充分地印证了这一点。第五,从实收制担保向权责制担保与实收制担保并重的发展方向。实收制担保以实有资金存入专户作为保证,是一种事前保证。权责制担保是以事前承诺作为保证,是一种事后补偿保证,一般对协作银行进行授信管理,发生损失后由银行向担保机构申请补偿。由于两种形式各自存在相应的优点和缺点,未来发展方向必然会走向二者的结合。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作为富有新意和创新的学术著作,不仅从理论上分析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一些基本问题,还从操作和实践的层面给出了多种方法和指导。它的正式出版具有较高的理论学术价值和较大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