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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本文试图用科斯《企业的性质》这篇文章的思路对行业协会进行剖析,行业协会中包含着企业与协会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等,可以说,行业协会就是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所以,行业协会相关的法律要想有生命力,就必须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并且为行业协会契约提供格式范本。
【关键词】
行业协会;契约;委托代理
1 行业协会契约的产生
1.1行业治理成本的存在与行业协会契约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篇文章中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是在买卖过程中,双方投入的时间和货币,包括签订合同的成本、获取市场信息的成本、监督合同执行的成本等,再加上产权所有人为有限理性人,尽管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由于受其心智等感性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做出最为理性的选择。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产权所有人选择了公司这个集体,并且把自己对财产的支配权让渡给了公司,这样,公司实际上成为了股东的代理人,公司的产生实际上是股东基于代理成本低于交易成本的无奈之举。
科斯《企业的性质》这篇文章为为行业协会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因为任何组织的诞生必然要求社员放弃一定的自主权、财产权,从而实现社员们所共同期待的秩序。行业内的企业之所以愿意去让渡自己一定的自由权(比如对行业协会规章的服从)财产权(比如会员费),必然是这些企业靠个人的行动来维护行业秩序要面对很多成本。主要包括:(1)监督其他企业行为的成本,这包括对其他企业不当的监督、诉讼产生的成本。(2)合约成本,要维持一种行业秩序,需要行业内的企业对行业标准制定等问题达成一致,这就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多次磋商,签订一系列的契约,这过程中也必然产生一定的费用。(3)特殊公共利益维护成本,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把公共利益分为一般公共利益和特殊公共利益,而特殊公共利益就是局部范围内的集体利益,而行业内企业的共同利益恰好是特殊公共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要去和公权力打交道,这主要包括相关法规、政策制定的参与,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付出了成本,得到的收益的是整个行业,也就是说,其他企业其实是“搭了便车”。所以,行业协会的产生也同样是基于成本的选择,其实,任何一种代理关系的建立都是基于代理成本低于交易成本。
1.2特殊公共利益与行业协会契约的产生
如上文所述,行业协会的建立是基于行业内的企业为了规避行业治理成本而建立的,行业内的企业基于特殊公共利益的维护组建了行业协会这个自治组织。成员们之所以愿意接受组织内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原因在于他们相信这是追求其共同利益的手段。
然而,这种行业协会内部成员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实就是契约。行业内的企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建立健康的行业市场秩序,企业之间就通过契约,把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形成了行业协会这个社会组织。
比如最早的行业组织就是中世纪贸易商人同贸易中心官员博弈的产物,为了维护贸易商人的整体利益,贸易商人们就签订了一个协议,通过这个协议就形成了统一的组织,负责贸易商与贸易中心官员的磋商,这个协议也就成为了这个行业组织的章程。
2 行业协会契约的核心内容
上文已经论述,行业协会的产生主要基于代理成本低于行业治理成本的现实,也就是说行业协会契约的内容确定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具体包含以下几组法律关系。
2.1企业与行业协会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通常情况下,行业协会主要实行的治理体制是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级治理,会员大会为权力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具体的人事、决策等,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在这个体制中,会员大会由参与行业协会的行业内企业组成,他们把一部分私有财产以会费的形式交给了行业协会的实际支配者即理事会,让理事会代替会员大会行使对行业协会的治理权,并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以实现会员大会的共同利益。
2.2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行业协会的治理模式虽然采用民主决议的方式进行,但是,实践中,行业协会治理模式都变为了寡头治理,即大企业控制。首先,大企业在行业协会建立时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更多,一般都为行业协会的发起人,所以大企业负责人很容易占据理事的位置;另一方面,小企业对行业协会的治理的关心程度没有大企业那么强,现实中,小企业在行业协会中普遍有搭便车的心态。
这样,其实就等于小企业把自己的一部分私有财产交给了大企业支配,并且由大企业代替其完成行业协会的治理。因此,大企业与小企业实质上也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2.3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的委托代理关系
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政府在经济监管过程中也难免出现政府失灵的局面,比如技术改造及引进的管理、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管理、行业编制规划管理等行政事务。政府同样会面临行业治理成本,为了规避这些成本,行政委托行为应运而生。
行政机关会将一些原本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权力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比如河南省2001年就发部过《关于委托电力行业协会行使有关电力行政管理智能的通知》,根据这份通知,河南省电力行业协会将参与电网协调、电力经济运行中的一般性问题,并制定行约、行规等。
通过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行业协会成为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纽带,这也是行业协会经济主体地位的集中体现。另外,由于行业协会契约确定的是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这也就决定了缔约主体不可能完全预知未来的情势变化,所以行业协会契约又是不完备契约,利用组织章程的形式更有利于其履行。
4 行业协会契约性质的立法启示
通过上文分析了行业协会的契约属性,可以看出,行业协会就源于一系列的不完备契约,这就为将要出台的社会组织法提供了启示。理想的行业协会法律规范应当提高行业协会契约缔结的效率,减少缔约成本,为行业协会契约的签订提供格式文本,并且填补行业协会契约的漏洞。
另外,由于行业协会契约是一个长期的契约,况且,缔约人同样也是有限的理性人,这就决定了无法有效地预测未来社会环境的变化,所以,行业协会契约注定是一个开放的、灵活的不完备契约,需要不断地修改。这就决定了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给行业协会的成员更多的自治空间。
【参考文献】
[1]邵敬浩. 论不完全备契约一当代西方契约理论评[J].经营管理, 2005(2).
[2]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02.
[3]卢梭.《社会契约论》[M].2.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
[4]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公司法的经济结构[M].1.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5]杨艳文.不完全契约理论视角下的美国地方政府治理[J].湖北社会科学,2013(2).
本文试图用科斯《企业的性质》这篇文章的思路对行业协会进行剖析,行业协会中包含着企业与协会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等,可以说,行业协会就是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所以,行业协会相关的法律要想有生命力,就必须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并且为行业协会契约提供格式范本。
【关键词】
行业协会;契约;委托代理
1 行业协会契约的产生
1.1行业治理成本的存在与行业协会契约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篇文章中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是在买卖过程中,双方投入的时间和货币,包括签订合同的成本、获取市场信息的成本、监督合同执行的成本等,再加上产权所有人为有限理性人,尽管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由于受其心智等感性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做出最为理性的选择。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产权所有人选择了公司这个集体,并且把自己对财产的支配权让渡给了公司,这样,公司实际上成为了股东的代理人,公司的产生实际上是股东基于代理成本低于交易成本的无奈之举。
科斯《企业的性质》这篇文章为为行业协会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因为任何组织的诞生必然要求社员放弃一定的自主权、财产权,从而实现社员们所共同期待的秩序。行业内的企业之所以愿意去让渡自己一定的自由权(比如对行业协会规章的服从)财产权(比如会员费),必然是这些企业靠个人的行动来维护行业秩序要面对很多成本。主要包括:(1)监督其他企业行为的成本,这包括对其他企业不当的监督、诉讼产生的成本。(2)合约成本,要维持一种行业秩序,需要行业内的企业对行业标准制定等问题达成一致,这就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多次磋商,签订一系列的契约,这过程中也必然产生一定的费用。(3)特殊公共利益维护成本,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把公共利益分为一般公共利益和特殊公共利益,而特殊公共利益就是局部范围内的集体利益,而行业内企业的共同利益恰好是特殊公共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要去和公权力打交道,这主要包括相关法规、政策制定的参与,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付出了成本,得到的收益的是整个行业,也就是说,其他企业其实是“搭了便车”。所以,行业协会的产生也同样是基于成本的选择,其实,任何一种代理关系的建立都是基于代理成本低于交易成本。
1.2特殊公共利益与行业协会契约的产生
如上文所述,行业协会的建立是基于行业内的企业为了规避行业治理成本而建立的,行业内的企业基于特殊公共利益的维护组建了行业协会这个自治组织。成员们之所以愿意接受组织内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原因在于他们相信这是追求其共同利益的手段。
然而,这种行业协会内部成员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实就是契约。行业内的企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建立健康的行业市场秩序,企业之间就通过契约,把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形成了行业协会这个社会组织。
比如最早的行业组织就是中世纪贸易商人同贸易中心官员博弈的产物,为了维护贸易商人的整体利益,贸易商人们就签订了一个协议,通过这个协议就形成了统一的组织,负责贸易商与贸易中心官员的磋商,这个协议也就成为了这个行业组织的章程。
2 行业协会契约的核心内容
上文已经论述,行业协会的产生主要基于代理成本低于行业治理成本的现实,也就是说行业协会契约的内容确定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具体包含以下几组法律关系。
2.1企业与行业协会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通常情况下,行业协会主要实行的治理体制是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级治理,会员大会为权力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具体的人事、决策等,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在这个体制中,会员大会由参与行业协会的行业内企业组成,他们把一部分私有财产以会费的形式交给了行业协会的实际支配者即理事会,让理事会代替会员大会行使对行业协会的治理权,并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以实现会员大会的共同利益。
2.2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行业协会的治理模式虽然采用民主决议的方式进行,但是,实践中,行业协会治理模式都变为了寡头治理,即大企业控制。首先,大企业在行业协会建立时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更多,一般都为行业协会的发起人,所以大企业负责人很容易占据理事的位置;另一方面,小企业对行业协会的治理的关心程度没有大企业那么强,现实中,小企业在行业协会中普遍有搭便车的心态。
这样,其实就等于小企业把自己的一部分私有财产交给了大企业支配,并且由大企业代替其完成行业协会的治理。因此,大企业与小企业实质上也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2.3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的委托代理关系
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政府在经济监管过程中也难免出现政府失灵的局面,比如技术改造及引进的管理、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管理、行业编制规划管理等行政事务。政府同样会面临行业治理成本,为了规避这些成本,行政委托行为应运而生。
行政机关会将一些原本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权力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比如河南省2001年就发部过《关于委托电力行业协会行使有关电力行政管理智能的通知》,根据这份通知,河南省电力行业协会将参与电网协调、电力经济运行中的一般性问题,并制定行约、行规等。
通过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行业协会成为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纽带,这也是行业协会经济主体地位的集中体现。另外,由于行业协会契约确定的是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这也就决定了缔约主体不可能完全预知未来的情势变化,所以行业协会契约又是不完备契约,利用组织章程的形式更有利于其履行。
4 行业协会契约性质的立法启示
通过上文分析了行业协会的契约属性,可以看出,行业协会就源于一系列的不完备契约,这就为将要出台的社会组织法提供了启示。理想的行业协会法律规范应当提高行业协会契约缔结的效率,减少缔约成本,为行业协会契约的签订提供格式文本,并且填补行业协会契约的漏洞。
另外,由于行业协会契约是一个长期的契约,况且,缔约人同样也是有限的理性人,这就决定了无法有效地预测未来社会环境的变化,所以,行业协会契约注定是一个开放的、灵活的不完备契约,需要不断地修改。这就决定了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给行业协会的成员更多的自治空间。
【参考文献】
[1]邵敬浩. 论不完全备契约一当代西方契约理论评[J].经营管理, 2005(2).
[2]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02.
[3]卢梭.《社会契约论》[M].2.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
[4]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公司法的经济结构[M].1.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5]杨艳文.不完全契约理论视角下的美国地方政府治理[J].湖北社会科学,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