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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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现状进行研究,发现有关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犯罪在司法适用中遭遇诸多困境,例如:认定标准不一,挑战罪刑法定,管制模式单一,监测、检测和论证评估机制缺失,量刑评价标准不清晰等.为应对这些困境,建议确立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四性”认定标准,完善管制立法,创新多模式联合管制,实行新精神活性物质信息库追踪、化学品量大实名备案登记制度等联动监测机制、采取新精神活性物质依赖性或成瘾性等价换算制度,以实现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准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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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现状进行研究,发现有关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犯罪在司法适用中遭遇诸多困境,例如:认定标准不一,挑战罪刑法定,管制模式单一,监测、检测和论证评估机制缺失,量刑评价标准不清晰等.为应对这些困境,建议确立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四性”认定标准,完善管制立法,创新多模式联合管制,实行新精神活性物质信息库追踪、化学品量大实名备案登记制度等联动监测机制、采取新精神活性物质依赖性或成瘾性等价换算制度,以实现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准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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