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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学家韦伯认为伊斯兰法是"实质非理性"的。然而从对14世纪两则伊斯兰法的案例分析来看,伊斯兰的法官(卡迪)与律法学家(穆夫提)在裁判案件时并非如传统上认为的那样不顾法律规则和原则,仅凭个人情感或意志即给出最终裁判。相反,无论是卡迪还是穆夫提,他们都必须严格遵守伊斯兰法的规则和原则,以理性来实现法律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