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3月1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2856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人民大会堂内以2591张赞成票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现行刑事诉讼法。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经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如今,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已经翻开历史新篇章。
“刑诉法修正案实现了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统一。”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指出,既要保障人权,又要有效地打击犯罪,这看似一对“矛盾体”,但修改后的刑诉法很好地平衡了两者间关系。
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难”是律师行业内俗称“三难”中的“第一难”。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此作出正面回应,与律师法形成对接,从立法角度确保律师会见“易”。修改后的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认为这保护了律师辩护权。
立法既要保护律师辩护权,也要保障司法机关的侦查权。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侦查期间律师要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这三个罪涉及国家安全、反恐等问题,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一般都是一对一的,取证和证据固定难度大,所以需要更好地保障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权。”林荫茂认为,此处修改使“侦辩双方的关系有了比较好的平衡”。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院长陈旭则表示,将在上海检察机关系统内尽快出台实施意见,使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具有较大突破性的条款能够落实到位。
证人保护
证人出庭作证,不再“随心所欲”。
对于哪些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87条给出三种条件。第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第二,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88条进一步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设计,是打击犯罪的需要,有助于查明犯罪事实。”林荫茂认为,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的是涉及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问题。所以,修改后的刑诉法第62条新增证人保护条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的证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给予保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与证人保护制度形成良好的平衡。”
严禁刑讯逼供
当前仍有人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因此实践中会发生以刑讯逼供获取口供的情况。而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详细规定。如第45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现行刑诉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也有规定,但过于原则。”林荫茂表示,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作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如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还规定了司法机关对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情况时有调查核实的义务。
监视居住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监视居住的条件、地点、场所予以细化。”林荫茂认为,这一新增条款规范了监视居住的适用。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此处修改细化了监视居住的场所,这有利于对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林荫茂解释,另外第73条还增设了“场所排除”条款,即规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的地方执行,“回归监视居住的本质含义”。
陈旭代表则提出,这一条款有极大的进步,却也并存风险。他举例,现在有一部分刑事犯罪由邻里纠纷引起,很小的矛盾却导致惨剧发生,因此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刀切”采取监视居住,或存在矛盾激化等隐患。他还认为监视居住具体的落实方式还需要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否则可能造成执法成本过高。
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是这也有例外,就是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受24小时内通知的限制。
“拘留后24小时内应当通知家属的规定保障了被拘留人的权益,而例外情况,也是惩罚重大犯罪的需要,两者形成平衡。”林荫茂还特别指出,“例外情况,不是不通知了,只是不受24小时内通知限制,当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还有,不是凡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就不受24小时内通知限制,关键在于是否可能有碍这两个罪的侦查”。当然,如何理解“有碍侦查”,还需要侦查机关依法把握立法精神,在实践中处理好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关系。
增“唯一扶养人”概念
“修改后的刑诉法,不少条款都体现出了立法者的人性关怀。”林荫茂表示,通读整部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有关证人出庭、监视居住、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等条款设计上,都彰显了极大的人性关怀。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唯一扶养人”概念,就是一例。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其中,新增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以监视居住。
在证人出庭方面,考虑到中国的亲亲相隐传统,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对于此处修改,审议中,代表们纷纷表示这条改得很人性化。
未成年刑诉特备程序
修改后的刑诉法还新增了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其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指定章节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除附条件不起诉外,修改后的刑诉法还新增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制度。
“非常亮的亮点,对未成年人是很好的保护。”审议中,应勇在肯定此处修改的同时,建议增加一款内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隐私,包括不公开未成年人住所、照片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资料。应勇介绍,其实相关的司法解释里已涉及该内容,因此建议在刑诉法中进一步予以明确,能够更好地保护涉案未成年人。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现行刑事诉讼法。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经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如今,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已经翻开历史新篇章。
“刑诉法修正案实现了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统一。”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指出,既要保障人权,又要有效地打击犯罪,这看似一对“矛盾体”,但修改后的刑诉法很好地平衡了两者间关系。
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难”是律师行业内俗称“三难”中的“第一难”。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此作出正面回应,与律师法形成对接,从立法角度确保律师会见“易”。修改后的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认为这保护了律师辩护权。
立法既要保护律师辩护权,也要保障司法机关的侦查权。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侦查期间律师要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这三个罪涉及国家安全、反恐等问题,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一般都是一对一的,取证和证据固定难度大,所以需要更好地保障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权。”林荫茂认为,此处修改使“侦辩双方的关系有了比较好的平衡”。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院长陈旭则表示,将在上海检察机关系统内尽快出台实施意见,使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具有较大突破性的条款能够落实到位。
证人保护
证人出庭作证,不再“随心所欲”。
对于哪些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87条给出三种条件。第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第二,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88条进一步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设计,是打击犯罪的需要,有助于查明犯罪事实。”林荫茂认为,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的是涉及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问题。所以,修改后的刑诉法第62条新增证人保护条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的证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给予保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与证人保护制度形成良好的平衡。”
严禁刑讯逼供
当前仍有人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因此实践中会发生以刑讯逼供获取口供的情况。而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详细规定。如第45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现行刑诉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也有规定,但过于原则。”林荫茂表示,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作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如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还规定了司法机关对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情况时有调查核实的义务。
监视居住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监视居住的条件、地点、场所予以细化。”林荫茂认为,这一新增条款规范了监视居住的适用。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此处修改细化了监视居住的场所,这有利于对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林荫茂解释,另外第73条还增设了“场所排除”条款,即规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的地方执行,“回归监视居住的本质含义”。
陈旭代表则提出,这一条款有极大的进步,却也并存风险。他举例,现在有一部分刑事犯罪由邻里纠纷引起,很小的矛盾却导致惨剧发生,因此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刀切”采取监视居住,或存在矛盾激化等隐患。他还认为监视居住具体的落实方式还需要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否则可能造成执法成本过高。
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是这也有例外,就是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受24小时内通知的限制。
“拘留后24小时内应当通知家属的规定保障了被拘留人的权益,而例外情况,也是惩罚重大犯罪的需要,两者形成平衡。”林荫茂还特别指出,“例外情况,不是不通知了,只是不受24小时内通知限制,当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还有,不是凡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就不受24小时内通知限制,关键在于是否可能有碍这两个罪的侦查”。当然,如何理解“有碍侦查”,还需要侦查机关依法把握立法精神,在实践中处理好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关系。
增“唯一扶养人”概念
“修改后的刑诉法,不少条款都体现出了立法者的人性关怀。”林荫茂表示,通读整部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有关证人出庭、监视居住、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等条款设计上,都彰显了极大的人性关怀。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唯一扶养人”概念,就是一例。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其中,新增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以监视居住。
在证人出庭方面,考虑到中国的亲亲相隐传统,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对于此处修改,审议中,代表们纷纷表示这条改得很人性化。
未成年刑诉特备程序
修改后的刑诉法还新增了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其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指定章节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除附条件不起诉外,修改后的刑诉法还新增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制度。
“非常亮的亮点,对未成年人是很好的保护。”审议中,应勇在肯定此处修改的同时,建议增加一款内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隐私,包括不公开未成年人住所、照片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资料。应勇介绍,其实相关的司法解释里已涉及该内容,因此建议在刑诉法中进一步予以明确,能够更好地保护涉案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