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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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城中村改造、交通设施建设等方面需要大量征收、拆迁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由于我国关于拆迁的立法体系不够完善,由拆迁工作而引发的一系列恶性事件和群众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安定因素,同时也给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解决好此类问题,正是开展严厉打击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的题中之义。
  关键词: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特点;原因;查处方法
  
  近年来,在基础建设、旧城改造以及商业开发等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城市拆迁的规模、速度和投资量快速攀升。在拆迁工作为城市建设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一些违法犯罪现象也随之产生,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拆迁领域成为了腐败现象的高发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领域的渎职犯罪也日趋严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隐患。由于拆迁引起的被拆迁人暴力对抗、集体上访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使拆迁安置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领域和敏感话题,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中的渎职犯罪也成为了老百姓议论的重点。曹建明检察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时表示,反渎职侵权工作要“紧紧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問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集中查办严重渎职犯罪。”查办拆迁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对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化解社会突出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渎职犯罪案件涉及部门多,环节多,窝案、串案多发
  拆迁工作往往涉及登记受理、权属审核、拆迁面积、补偿金额审批确定等多个部门多个环节,有些被拆迁人为了能顺利获得巨大的非法利益,有时会对相关重要部门环节都进行疏通打点。而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了他人请托,或者收受他人礼金贿赂后,主动帮助被拆迁人向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打招呼,或者与其他部门人员共同商量合谋,为被拆迁人谋取不法利益提供便利。所以在拆迁领域的渎职犯罪窝案、串案比例比较高,经常会出现“办一案、挖一窝、揪一串”的效果。
  (二)重特大案件比例较高,造成损失数额巨大
  近年来,为了保持经济快速稳定增长,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致力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不断加大基础建设的投入。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需求的提高,全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对使得土地资源的需求快速膨胀,土地越来越成为重要的经济发展资源。而在拆迁领域,拆迁安置费用也水涨船高,使得拆迁领域中渎职犯罪案件的重特大案件比例较高。
  (三)犯罪手段简单,重复作案
  负责拆迁的一线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中除了做群众的工作外,主要负责丈量被拆迁房屋面积、清点附属物、制作房屋拆迁补偿表、核算补偿数额并上报等工作。为此,他们就在以上职责上做手脚。在丈量房屋面积,清点附属物等方面就多算点,在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备案手续时就少算点。或者在违法建筑面积与合法建筑面积上做文章,减少违法建筑面,增加合法建筑面积。利用以上手段,为被拆迁户多报拆迁补偿款,从而大肆收受贿赂。或者干脆造一份假被拆迁户套取补偿款,进行私分。他们的造假手段一般人很难发现,一次得手,重复作案。
  (四)行业“潜规则”盛行,共同犯罪较多
  “多送多赔,不送少赔”等行业潜规则盛行,拆迁工作人员勾结社会不法分子合伙作案较为严重。除了被拆迁户的行贿,作为扒房拆除户为了拉关系、承揽旧房拆迁工程进行贿赂,提前打好基础;作为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顺利拆迁、快点拆迁或让被拆迁户及时拿到补偿款,就形成了自然习惯,给拆迁部门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行贿。并且还存在拆迁部门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介绍贿赂。
  (五)涉案人员多为基层工作人员,发案部门也相对集中
  拆迁工作是一项与广大民众切身利益发生直接联系的重要工作,主要由基层拆迁部门负责实施,而这些具体办理拆迁工作的工作人员,承担着权证登记审批、权属审核确认、拆迁面积和补偿数额审核确定、补偿协议签订、监管验收等重要职责,同时也掌握着相关事宜审批的职权。拆迁领域渎职犯罪也就多发于这些虽然官职不高,但掌握着与被拆迁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基层工作人员身上,他们往往成为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
  二、拆迁领域发案原因
  (一)拆管不分,管理缺位;操作过程不透明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拆迁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机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与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具体拆迁实施一般用地单位自行拆迁或是由用地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来完成,拆迁管理部门不能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但在实践中,大部分地方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拆管不分、重拆轻管”的现象。另外由于很多地方的拆迁工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最了解情况的群众无法参与到监督工作中,为不法分子搞“暗箱操作”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间。正如此类案件中随意增加补贴面积、造假被拆迁户套取补偿金就是这样。
  (二)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金钱利益思想严重
  随着“一把手”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其他人员也同时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利已主义、享乐主义、“一切向钱看”的思想恶性膨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官本位,导致意志薄弱者为追求奢侈糜烂的生活方式而涉入犯罪的深渊。同时,由于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感觉不到是在犯罪,所以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三、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方法
  (一)严厉打击行贿行为,净化市场秩序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条规定对行贿人也有相对的刑事处罚,但在实际操作中,真正落实的极少,给行贿者提供了滋生腐败的温床。建议在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对行贿行为也不要手软,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二)关注热点,主动出击,深挖线索,广开案源
  改变以往坐等举报线索的办案模式,主动出击,发掘线索。要深入到群众中去,特别是被拆迁户中去,以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和侦查意识,从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中,捕捉有价值的线索。要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的作用,延伸办案工作触角,在拆迁领域各环节物色“线人”,这些线人熟悉拆迁中各个环节的内幕,他们往往能够提供非常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对线索取得和案件突破起着重要作用。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主动与控申、反贪、侦监、公诉等部门联系,收集有关拆迁引起的上访或其他刑事案件的信息,从中注意发现有可能涉及渎职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加强与拆迁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了解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注重效果,注意发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一案多人、多案多人、一案多罪的线索,特别是反贪反渎要双向互动,重点查办渎职和贪污贿赂相互复合型犯罪的线索。鼓励犯罪嫌疑人检举立功,深入挖掘其他人的渎职犯罪线索。注意总结案件特点规律,研究重点发案环节,主要作案手段,进行系统同类比较,通过办理“类案”拓宽案源渠道。
  (三)加强学习,掌握拆迁领域政策法规和操作流程,提高干警办案能力
  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国土部门、拆迁办公室、评估公司、拆迁公司等,都在拆迁工作中有着各自不同的分工和职责,涉及部门法律法规、地方拆迁政策也较多且复杂,涉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时会利用政策法规的一些模糊表述、不同理解来为自己实施犯罪行为进行开脱。如果办案人员不能掌握各地的拆迁政策,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操作流程,将无法驳斥涉案人员寻找的借口,甚至会导致自己对案件的定性产生怀疑和疑虑,丧失办案的最佳时机。所以,反渎职侵权部门干警必须不断努力学习,在加强自身法律理论水平的同时,熟练掌握拆迁工作流程和相关的政策法规。
  (四)巧妙利用“以事立案”“并案侦查”,充分运用侦查手段查处案件
  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涉及的规划、建设、国土等领域都是热点的行业部门。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艰难。因为案件查处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本行业、本部门特别是政府的利益和声誉,所以多数部门不想配合或不愿意积极配合,甚至抵制和对抗调查。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线索初查期间,由于缺乏有效的侦查手段,会给收集固定证据带来巨大的困难。所以,对那些在拆迁领域已经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案件线索,可以利用“以事立案”的方法,在立案后,就可以运用各种有效侦查手段来克服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沛县 2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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