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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国家税务局发出了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2]161号文),作出如下规定: 1、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成果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