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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法律社会化历史进程的产物,它们都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体现着对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但二者存在着调整对象不同、目的与作用不同、调整的方法不同等差异。经济法侧重于从经济方面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社会法侧重于从社会福利方面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各有重点,各有目的。因此,只有将二者紧密结合,使其作用互补,才能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