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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国家,媒体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监督司法活动及司法权的执行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因其独有的广泛性与开放性,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毋庸置疑,媒体监督在遏制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其他监督形式无可比拟的积极作用。但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度制约或不适当的监督不仅起不到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甚至会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因此,既要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积极作用,又要避免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积极作用
所谓监督,《辞海》解释为“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因此,媒体监督,实际上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纸、杂志等信息表示和传播载体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些有悖于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实行制约,并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的一些行为进行督促,使相关问题得以解决的一种手段。
在西方国家,媒体监督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社会行政、立法和司法体系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中国,媒体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方式则是公开报道和新闻评论。媒体监督因其特有的公开曝光形式,可以形成一种无形的社会公共意志,协调社会机能、调节社会关系、干预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媒体监督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目前,媒体监督因其具有的强烈公众震慑力,已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监督形式。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上: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监督的压力之下,使其在司法活动中不敢掉以轻心,不敢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诉求,务必以遵守法律和追求公正为行为准绳;将控辩双方的司法实践、法官的司法裁决、定罪与量刑等具体的司法活动内容,公之于众,有助于排除影响司法独立的各种干扰因素,避免“暗箱操作”与徇私枉法;通过传媒介质,将司法审理的过程与裁决结果,诉诸社会大众的视听,使得司法审裁能够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下展开。正是基于新闻传媒具有的上述独特机制和功能,所以,许多人把媒体监督视为医治社会病疾的一剂良药。
当前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及原因
毋庸置疑,媒体监督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功不可没。但是,一旦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就极易蜕变成为“媒体审判”,势必就会影响到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如对1997年“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处理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被告人张金柱因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最终被处极刑。不可否认的是,张金柱确实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其罪行严格来说并不足以致死,本案最终以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金柱死刑,这在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中不仅实属罕见,而且明显逾越了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客观而论,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案件的处理显然具有很大的影响。
动态报道、刺激见闻是媒体的职业特征,这就要求其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以新、快取胜,但新闻事实仅仅是记者的见闻或采访所得,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加之在语言上又追求标新立异,有时候难免言过其实,诱导甚至误导视听。为了抓公众“眼球”,追求“财富效应”,有的媒体往往遵从于政治和道德标准,将有关法律问题隐性化,出现了一些与事实不符的细节性报道,而偏离法律标准的“媒体审判”不可避免地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还有的媒体报道,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夹带有自己的感情,同时具有煽情倾向,极易调动公众情绪,当公众情绪形成公意合流时,客观上就把司法机关推向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在这样的“夹缝”中,司法的中立性和理性就会受到冲击,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到司法、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公正形象。
此外,司法机关为避免各种不利报道所做的种种限制,同样不可避免地也影响到了媒体监督积极作用的发挥。当前,因为惧怕媒体的“不实报道”或“不利报道”,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司法工作设置门槛,制定出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媒体对司法活动信息的采集和传播。由来已久的某些认识上的偏见,加之应对媒体的能力有限,缺乏足够的应对技巧,一些司法工作者本能地对媒体监督存在排斥心理,鲜有主动接受媒体监督的意识。上述做法客观上加剧了司法与新闻传媒之间的矛盾关系,使得媒体报道与监督司法的面过窄,难以实现深度报道与监督。
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路径
司法的价值取向在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求得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而媒体监督,则是对大众生活中的事件进行报道,发表评论,通过触动和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世界,以道德价值标准评判是非,从而寻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基于传媒与司法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各法治国家均将传媒自由与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媒体监督对促进司法廉洁、司法公正方面的意义,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加强对双方的约束与规范,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从而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第一,媒体监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媒体监督在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媒体在报道和监督中享有的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为应以不违背法律法规为底线。监督司法活动,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事,新闻媒体自身也要依法行事。目前,虽然我国统一的新闻传播法典还没有出台,但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各大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中的有关媒体监督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媒体及其工作人员都要遵守和贯彻执行的。
第二,媒体监督应当是善意的和富有建设性的。媒体监督司法,必须要明确监督的宗旨是要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媒体监督活动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服从于这一要旨。客观、真实不仅是新闻的生命,更是预防不当干预司法,把握正确监督的基本原则。媒体在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时,务必客观公正。媒体监督要充分考虑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以客观真实的报道来展现司法工作的客观、真实,尽可能避免主观评价和妄下结论。媒体具有强大的社会引导功能,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当坚持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有选择地进行评论或报道,还应考虑对社会可能产生的效果,分析社会承受能力,避免产生负面效应,并尽力化解不良社会情绪,维护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公正,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第三,媒体监督司法应当界定合理的界限。媒体报道司法活动,应当以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应以正面报道为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应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务行为、司法机关活动进行监督,着重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报道与揭露;加强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及其行为进行监督,为公正、独立司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对法律制度中暴露出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监督,以利于实现立法的完善和法律实施的平衡。
第四,建立健全良好的媒体监督环境。一方面要尽快加强新闻立法,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舆论环境和互动体制;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公开化与说理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让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及时、全面、客观的报道,满足广大公民的知情诉求与参与意识,为舆论监督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与途径,使媒体成为促进与保障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发挥其更大的作用,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真正增强司法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增强司法的权威与尊严。(本文为河南工程学院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Y09046)
参考文献:
1.李丽:《舆论监督与监督舆论》,《新闻战线》,2007(9)。
2.陈德雄:《媒体与政府关系法制化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
3.郝平平、张志伟:《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商论丛》,2007(1)。
4.张宗亮:《传媒监督、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理论学刊》,2009(7)。
5.杨悦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同样宝贵》,《法制日报》,2004年7月8日。
6.刘斌:《论传媒与司法公正》,《社会科学论坛》,2005(6)。
7.鲍明晖:《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3)。
(作者为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讲师)
编校:赵 亮
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积极作用
所谓监督,《辞海》解释为“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因此,媒体监督,实际上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纸、杂志等信息表示和传播载体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些有悖于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实行制约,并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的一些行为进行督促,使相关问题得以解决的一种手段。
在西方国家,媒体监督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社会行政、立法和司法体系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中国,媒体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方式则是公开报道和新闻评论。媒体监督因其特有的公开曝光形式,可以形成一种无形的社会公共意志,协调社会机能、调节社会关系、干预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媒体监督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目前,媒体监督因其具有的强烈公众震慑力,已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监督形式。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上: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监督的压力之下,使其在司法活动中不敢掉以轻心,不敢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诉求,务必以遵守法律和追求公正为行为准绳;将控辩双方的司法实践、法官的司法裁决、定罪与量刑等具体的司法活动内容,公之于众,有助于排除影响司法独立的各种干扰因素,避免“暗箱操作”与徇私枉法;通过传媒介质,将司法审理的过程与裁决结果,诉诸社会大众的视听,使得司法审裁能够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下展开。正是基于新闻传媒具有的上述独特机制和功能,所以,许多人把媒体监督视为医治社会病疾的一剂良药。
当前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及原因
毋庸置疑,媒体监督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功不可没。但是,一旦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就极易蜕变成为“媒体审判”,势必就会影响到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如对1997年“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处理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被告人张金柱因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最终被处极刑。不可否认的是,张金柱确实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其罪行严格来说并不足以致死,本案最终以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金柱死刑,这在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中不仅实属罕见,而且明显逾越了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客观而论,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案件的处理显然具有很大的影响。
动态报道、刺激见闻是媒体的职业特征,这就要求其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以新、快取胜,但新闻事实仅仅是记者的见闻或采访所得,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加之在语言上又追求标新立异,有时候难免言过其实,诱导甚至误导视听。为了抓公众“眼球”,追求“财富效应”,有的媒体往往遵从于政治和道德标准,将有关法律问题隐性化,出现了一些与事实不符的细节性报道,而偏离法律标准的“媒体审判”不可避免地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还有的媒体报道,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夹带有自己的感情,同时具有煽情倾向,极易调动公众情绪,当公众情绪形成公意合流时,客观上就把司法机关推向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在这样的“夹缝”中,司法的中立性和理性就会受到冲击,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到司法、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公正形象。
此外,司法机关为避免各种不利报道所做的种种限制,同样不可避免地也影响到了媒体监督积极作用的发挥。当前,因为惧怕媒体的“不实报道”或“不利报道”,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司法工作设置门槛,制定出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媒体对司法活动信息的采集和传播。由来已久的某些认识上的偏见,加之应对媒体的能力有限,缺乏足够的应对技巧,一些司法工作者本能地对媒体监督存在排斥心理,鲜有主动接受媒体监督的意识。上述做法客观上加剧了司法与新闻传媒之间的矛盾关系,使得媒体报道与监督司法的面过窄,难以实现深度报道与监督。
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路径
司法的价值取向在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靠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求得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而媒体监督,则是对大众生活中的事件进行报道,发表评论,通过触动和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世界,以道德价值标准评判是非,从而寻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基于传媒与司法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各法治国家均将传媒自由与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媒体监督对促进司法廉洁、司法公正方面的意义,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加强对双方的约束与规范,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从而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第一,媒体监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媒体监督在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媒体在报道和监督中享有的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为应以不违背法律法规为底线。监督司法活动,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事,新闻媒体自身也要依法行事。目前,虽然我国统一的新闻传播法典还没有出台,但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各大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中的有关媒体监督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媒体及其工作人员都要遵守和贯彻执行的。
第二,媒体监督应当是善意的和富有建设性的。媒体监督司法,必须要明确监督的宗旨是要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媒体监督活动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服从于这一要旨。客观、真实不仅是新闻的生命,更是预防不当干预司法,把握正确监督的基本原则。媒体在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时,务必客观公正。媒体监督要充分考虑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以客观真实的报道来展现司法工作的客观、真实,尽可能避免主观评价和妄下结论。媒体具有强大的社会引导功能,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当坚持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有选择地进行评论或报道,还应考虑对社会可能产生的效果,分析社会承受能力,避免产生负面效应,并尽力化解不良社会情绪,维护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公正,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第三,媒体监督司法应当界定合理的界限。媒体报道司法活动,应当以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应以正面报道为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应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务行为、司法机关活动进行监督,着重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报道与揭露;加强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及其行为进行监督,为公正、独立司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对法律制度中暴露出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监督,以利于实现立法的完善和法律实施的平衡。
第四,建立健全良好的媒体监督环境。一方面要尽快加强新闻立法,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舆论环境和互动体制;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公开化与说理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让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及时、全面、客观的报道,满足广大公民的知情诉求与参与意识,为舆论监督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与途径,使媒体成为促进与保障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发挥其更大的作用,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真正增强司法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增强司法的权威与尊严。(本文为河南工程学院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Y09046)
参考文献:
1.李丽:《舆论监督与监督舆论》,《新闻战线》,2007(9)。
2.陈德雄:《媒体与政府关系法制化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
3.郝平平、张志伟:《浅谈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商论丛》,2007(1)。
4.张宗亮:《传媒监督、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理论学刊》,2009(7)。
5.杨悦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同样宝贵》,《法制日报》,2004年7月8日。
6.刘斌:《论传媒与司法公正》,《社会科学论坛》,2005(6)。
7.鲍明晖:《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3)。
(作者为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讲师)
编校: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