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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伴随着垄断的出现与垄断势力的日益膨胀而产生的,由于其系由合同之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面对事先已拟好合同相对方只能概括地表示全部接受或不接受。格式合同的实践应用,在事实上可能会造成对相对人的强制,使得形式上的缔约地位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从根本上动摇危及了传统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及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使契约的正义得不到保障与实现。正视格式合同的反常性并对之加以规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