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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结构的不断变革,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增大,各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逐渐激化。此时,弱势群体收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社会保障正是帮助和扶持弱势群体的重要方式。我国社保制度明确要求了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和管理运营途径。在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有很多中学说,包括财政基金说、半财政基金说和工基金说等,我国社保基金属于财政收入,归国家所有。公益信托运营机制的运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行的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运行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2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现状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全部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需要,向全社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人、单位征集保险缴纳专项基金。我国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所属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管理,不由政府机关单独经办,实现了政事分开。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一下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角色不突出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中缺乏相应的保障法规,统筹基金的收支、运营、管理各个环节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和法律解决机制。另外,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进度模式最主要的缺陷之一就是政府部门同时担当监督者、委托人、投资人、管理者多种角色,政企不分,角色模糊,缺乏独立的行政监管权利,没有足够的行政监督能力。这一点,与成熟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相比显得十分复杂,监督角色十分不突出,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十分不利。
(二)缺少信托监督
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信托公司、政府监管、资产管理的投资人三者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互相牵制。其中,信托公司的作用十分重要,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保管者。而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最缺乏的就是缺少信托监督,缺少信托责任的承担者。
(三)社会保险基金缺乏专业投资
我国的社保基金大部分都是由政府部门一手操办的,其中并没有引入一些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缺乏专业的知识技能、现代的投资管理理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所以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较为单一,现有的规定下一般只用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很难实现社保基金的增值。
二、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及其分析
(一)社保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几种观点
第一,财政资金说的专家认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性质为财政性资金,社会保障基金是国民的公共物品,它的支出是一项财政性支出。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是一种现收现付的形式,有的专家认为个人丧失了这部分基金,而国家则全部将其集中起来。第二,半财政性质说。一些专家认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来自于企业、个人的私有资金,也有的来自国家的财政补贴和财政支出。因此,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也包括符合领取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因此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共同所有的半财政性质的基金。第三,公共基金说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形成不属于国有财产,而应该是受益人的共同资产,政府部门仅行使管理的职权。第四,法律待定说认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性质不是单一的一种,它是公共财产、非集体财产、非私人财产三者的统一体,它的性质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二)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1、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归属权问题,包括两种类型。从经济属性的角度来看,社保基金属于社会专款专用的后备基金,归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但从法律属性的角度来看,参保人员不可能持有所有的社保基金,需要有代表机制,而目前我国的代表机制分社会自治制及国家所有制两种形式。
2、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财政收入,归国家所有。我国现行的社保制度规定,国家是所有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并通过强制方式筹集社保基金的所有权,由经办机构负责对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根据财政学者的观点,国家强制要求缴纳的社保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属国家所有,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财税法学者认为公共收入可以分为公法强制收入和私法非强制收入两种。其中公法强制收入包括非税公课和税捐,非税公课指受益费、规费及特别公课,社会保险费则属于受益费的一种。此外,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统筹基金需要靠预算实现收支平衡,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归国家所有,在基金不足时,财政收入可以为其补足。
三、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中对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和运营制度表现为:职工及用人单位将所缴纳的社保基金和基金积累转入财政部门专门在银行开设的基金账户,实行收支两线;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收支、运行、管理,并担负着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重任;我国的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包括购买国家债券、银行存款(利率按照同期同城居民存款计算)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途,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全部归为统筹基金,并免除征税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是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挪用或者动用。
四、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的公益信托运行机制
(一)公益信托运行机制
公益信托机制主要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了能够让大部分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机构。主要包括一下几点:为了救助灾民、救济贫困、帮助残疾人,发展科教文卫事业、环保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成立公益信托,需要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即:利益公共性、目的公益性、目的排他性。
(二)公益信托运行机制的路径和方法
1、建立完善的公益信托运行机构。我国社会保障机制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仍旧靠国家的财政支付,没有找到有效的能够解决基金积累和资金投资问题的方法,而公益信托运行机构可以帮助社会保险部门解决这些难题。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的信托行业仍不健全,公益信托机构并不完善,导致公益基金很难实现增值。因此,需要社会、政府为公益信托运行机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公益信托机构也要主动增强自身实力,增强品牌效益;加强自律,以“信”为本,坚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观念;提高经营效率,勇于创新,实现公益信托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2、建立专向组织,加强行政管理。随着我姑社会制度的不读啊完善和公民社会的逐渐发展,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能够作为法定代表的社会组织或者团体来管理社保基金,并从事正常的行政业务,政府机关对其行使监管权。这样一来,监督、行政各有其主,也可以使得二者与投资管理相区别,政府的管理只能也会更加明确。我国社保基金的运营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根据基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种不同的筹资模式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社会统筹具有现收现付的性质,有社保部门统一管理,应注意基金及时、足额收付;而个人账户具有完全积累的性质,应该交由公益信托机构管理,应注意基金的投资和运营。
3、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基金透明度。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交给社会组织管理以后,政府部门要对其执行主要的监管职能。首先,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政府部门对于社保基金的日常行政活动要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保证财务管理的公开透明,做到公开社保基金收入和支出的记录,及时对外公开收支明细,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公众的问询以及政府的监管;其次,对受托人是否具有公益信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监督其对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和运行行为。再次,适当引导信托监察人的资格,以会计事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具有公信力,但是不适于与公益信托机构发生关联的机构来担当。最后,社保基金要收到银监会、信托监察员、媒体大众的监督。近几年,银监会逐步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从法律上加强了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特别是对于披露信托公司及相关业务进行了规范。媒体大众也加大了对信托机构的监督,保障了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完善的公益信托机制可以有效的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有利于促进社保基金的长期规划和完善,保证基金的透明度。所以,笔者认为,公益信托运行机制是以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模式的发展方向,是一种具有发展潜力的运营模式。
参考文献:
[1]张丽云.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生产力研究,2009,(13).
[2]杨育谋.社保基金案背后[J].财政监督,2006,(10).
[3]李凌云.论公益信托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作用[N].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02).
[4]程晓燕.私权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J].当代法学,2008,(05).
[5]张淳.关于在我国信托法中增设“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一章的建议[N].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8,(04).
[6]郑秉文.社保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欧盟的经验教训[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01).
关键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运行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2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现状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全部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需要,向全社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人、单位征集保险缴纳专项基金。我国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所属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管理,不由政府机关单独经办,实现了政事分开。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一下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角色不突出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中缺乏相应的保障法规,统筹基金的收支、运营、管理各个环节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和法律解决机制。另外,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进度模式最主要的缺陷之一就是政府部门同时担当监督者、委托人、投资人、管理者多种角色,政企不分,角色模糊,缺乏独立的行政监管权利,没有足够的行政监督能力。这一点,与成熟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相比显得十分复杂,监督角色十分不突出,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十分不利。
(二)缺少信托监督
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信托公司、政府监管、资产管理的投资人三者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互相牵制。其中,信托公司的作用十分重要,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保管者。而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最缺乏的就是缺少信托监督,缺少信托责任的承担者。
(三)社会保险基金缺乏专业投资
我国的社保基金大部分都是由政府部门一手操办的,其中并没有引入一些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缺乏专业的知识技能、现代的投资管理理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所以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较为单一,现有的规定下一般只用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很难实现社保基金的增值。
二、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及其分析
(一)社保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几种观点
第一,财政资金说的专家认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性质为财政性资金,社会保障基金是国民的公共物品,它的支出是一项财政性支出。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是一种现收现付的形式,有的专家认为个人丧失了这部分基金,而国家则全部将其集中起来。第二,半财政性质说。一些专家认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来自于企业、个人的私有资金,也有的来自国家的财政补贴和财政支出。因此,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也包括符合领取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因此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共同所有的半财政性质的基金。第三,公共基金说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形成不属于国有财产,而应该是受益人的共同资产,政府部门仅行使管理的职权。第四,法律待定说认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性质不是单一的一种,它是公共财产、非集体财产、非私人财产三者的统一体,它的性质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二)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1、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归属权问题,包括两种类型。从经济属性的角度来看,社保基金属于社会专款专用的后备基金,归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但从法律属性的角度来看,参保人员不可能持有所有的社保基金,需要有代表机制,而目前我国的代表机制分社会自治制及国家所有制两种形式。
2、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财政收入,归国家所有。我国现行的社保制度规定,国家是所有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并通过强制方式筹集社保基金的所有权,由经办机构负责对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根据财政学者的观点,国家强制要求缴纳的社保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属国家所有,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财税法学者认为公共收入可以分为公法强制收入和私法非强制收入两种。其中公法强制收入包括非税公课和税捐,非税公课指受益费、规费及特别公课,社会保险费则属于受益费的一种。此外,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统筹基金需要靠预算实现收支平衡,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归国家所有,在基金不足时,财政收入可以为其补足。
三、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中对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和运营制度表现为:职工及用人单位将所缴纳的社保基金和基金积累转入财政部门专门在银行开设的基金账户,实行收支两线;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收支、运行、管理,并担负着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重任;我国的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包括购买国家债券、银行存款(利率按照同期同城居民存款计算)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途,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全部归为统筹基金,并免除征税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是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挪用或者动用。
四、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的公益信托运行机制
(一)公益信托运行机制
公益信托机制主要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了能够让大部分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机构。主要包括一下几点:为了救助灾民、救济贫困、帮助残疾人,发展科教文卫事业、环保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成立公益信托,需要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即:利益公共性、目的公益性、目的排他性。
(二)公益信托运行机制的路径和方法
1、建立完善的公益信托运行机构。我国社会保障机制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仍旧靠国家的财政支付,没有找到有效的能够解决基金积累和资金投资问题的方法,而公益信托运行机构可以帮助社会保险部门解决这些难题。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的信托行业仍不健全,公益信托机构并不完善,导致公益基金很难实现增值。因此,需要社会、政府为公益信托运行机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公益信托机构也要主动增强自身实力,增强品牌效益;加强自律,以“信”为本,坚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观念;提高经营效率,勇于创新,实现公益信托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2、建立专向组织,加强行政管理。随着我姑社会制度的不读啊完善和公民社会的逐渐发展,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能够作为法定代表的社会组织或者团体来管理社保基金,并从事正常的行政业务,政府机关对其行使监管权。这样一来,监督、行政各有其主,也可以使得二者与投资管理相区别,政府的管理只能也会更加明确。我国社保基金的运营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根据基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种不同的筹资模式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社会统筹具有现收现付的性质,有社保部门统一管理,应注意基金及时、足额收付;而个人账户具有完全积累的性质,应该交由公益信托机构管理,应注意基金的投资和运营。
3、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基金透明度。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交给社会组织管理以后,政府部门要对其执行主要的监管职能。首先,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政府部门对于社保基金的日常行政活动要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保证财务管理的公开透明,做到公开社保基金收入和支出的记录,及时对外公开收支明细,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公众的问询以及政府的监管;其次,对受托人是否具有公益信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监督其对公益信托基金的投资和运行行为。再次,适当引导信托监察人的资格,以会计事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具有公信力,但是不适于与公益信托机构发生关联的机构来担当。最后,社保基金要收到银监会、信托监察员、媒体大众的监督。近几年,银监会逐步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从法律上加强了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特别是对于披露信托公司及相关业务进行了规范。媒体大众也加大了对信托机构的监督,保障了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完善的公益信托机制可以有效的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有利于促进社保基金的长期规划和完善,保证基金的透明度。所以,笔者认为,公益信托运行机制是以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模式的发展方向,是一种具有发展潜力的运营模式。
参考文献:
[1]张丽云.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生产力研究,2009,(13).
[2]杨育谋.社保基金案背后[J].财政监督,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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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晓燕.私权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J].当代法学,2008,(05).
[5]张淳.关于在我国信托法中增设“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一章的建议[N].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8,(04).
[6]郑秉文.社保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欧盟的经验教训[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