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利希视角下的“法律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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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希在多元团体并立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秩序的多元化。在批判服务于法律适用的实用法概念并没有把握住法的核心本质的基础上,埃氏以“实质法律观”提出“法律的本质即秩序”的论断。故而,秩序多元决定了法律多元。法律多元涉及实质多元及形式上的多元。前者主要涉及法律制度的产生问题,即法律的实质渊源问题。“一阶规范(活法)”和“二阶规范”的多元并立构成了实质的法律多元。形式上的法律多元即法律的形式渊源问题,是法律多元的表现形态。 Ehrlich, on the basis of pluralistic groups, produces the pluralism of order. On the basis of criticizing the concept of the practical law serv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and not grasping the core essence of the law, Essy puts forward the judgment of “the essence of law, ie order,” with the concept of “substantial law”. Therefore, the diversity of laws determines the diversity of laws. Multiple legal issues involve substantive diversity and formal diversity. The former mainly involves the issue of the legal system, that is, the substantive source of the law. “First-order norms (living law) ” and “second-order norms ” pluralism constitute substantive legal pluralism. The formal legal pluralism, that is, the origin of the law, is a multiform manifestation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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