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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具有原则性、相对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无论哪种税法在内容上都不能包罗一切。税法的原则性不可能包括所有的具体事项,必然会在税法与所涉及的具体事物之间出现某种不适;相对稳定的税法和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之间也会出现不适,即使对法律进行完善和修改,也会出现时间上的滞后;另外,税法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一般都有针对性,但是要使针对性达到全部对号入座的程度,那是无论如何也办不到的。因而,税收制度必定存在弹性,这种弹性就为企业(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