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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之实践依据的深入探讨,认为当交付为占有改定时,善意取得之是否适用,将会使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处于两难境地;后本文又对物权变动模式与善意取得之内在关系及善意取得之交易类型作了进一步研究,认为在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之适用问题,采“类型”说不失为合理之处理方法,并以该说为基础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