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结合航空医疗救护作业实际,基于航空医疗救护任务特点分析,从医疗要求、飞行要求及安全性要求出发,针对机组人员、救护人员等航空医疗救护人员提出资质能力要求,并结合医疗救护任务特点进行培训体系要求,构建人员专用要求及作业通用要求,为航空医疗救护企业人员考核及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和作业参考。
引言
航空医疗救护作为一种反应迅速、专业化程度高的救护手段,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航空医疗救护作为航空救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推进急救医疗体系和急救醫疗网络向现代化和立体化发展的重要方式。在抗灾救援及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中,航空医疗救护具有快速、高效、受地理空间限制少等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航空医疗救护任务特点分析
1.1 运营要求
1)应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具备CCAR-135运行合格证。
2)应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并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和机上乘员险,确保购买充足的乘客责任险和人身侵害责任险。
3)医疗救护涉及合作的,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合同,并明确权责。
1.2飞机及设备部分要求
(一)固定翼飞机
1)所使用的航空医疗救护固定翼飞机应具备标准适航证。
2)飞机加改装后应通过适航审定后方可使用。
3)应配备与患者适应的机载设备。
(二)设备加改装
1)所有加改装的机载医疗设备都应满足相关适航标准,并应接受安全性相关评审,包括加改装设备对医疗救护飞机及机上人员安全的影响,以及救护飞机的负载恰当性等因素。
2)确保加改装的设备在使用、运行及可能的失效模式对医疗救护飞机不构成危险。
(三)医疗器材要求(部分)
1)应确保所有的医疗器材满足航空医疗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并根据制造商的建议保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固定式医疗器材应获得补充型号合格审定证书(STC)或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具有操作说明、载重与平衡数据及持续适航等资料。
1.3 安全要求
(一)安全计划
1)运营单位与以下多个组织联合制定安全计划,包括航空管制部门、医院、警察部门、消防部门、地面救护车服务和搜救组织;
2)安全计划至少包括以下方面:飞机内外的安全、飞行准备、天气分析、通讯装备、程序、设施以及与其他适用领域的安全。
(二)医疗安全专员
1)应指定一位安全专员,要求此人熟悉AMS运营的各方面,尤其与AMS飞机运行相关的安全要求;
2)该安全专员应能向所有相关人员规划、组织和传播关于安全计划的相关信息。
2.基于任务特点的航空医疗救护人员资质要求
2.1 飞行机组
(一)机长
1)任职资格要求:
①符合CCAR-135相关规定;
②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资质经历要求:
①飞行时间1200小时及以上,并具有同等级飞机医疗救护经历50小时及以上;
②具备夜航飞行能力;
③具备目视飞行(VFR)和仪表飞行(IFR)能力。
3)岗位技能部分要求:
①参加过紧急医疗基本知识、协作配合等相关的培训;
②熟练使用驾驶舱所有机载设备,了解医疗设备情况;
(二)副驾驶(仅适用于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运行)
1)任职资格要求:
①符合CCAR-135相关规定;
②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资质经历要求:
①飞行时间600小时及以上,并具有同等级飞机飞行经历50小时及以上;
②具备夜航飞行能力,并要求夜航飞行经历达10小时以上;
③具备目视飞行(VFR)和仪表飞行(IFR)能力
3)岗位技能部分要求:
①参加过紧急医疗基本知识、协作配合等相关的培训;
②具备较强的飞行信息收集、处理能力,为机长提供准确的相关飞行数据信息,与机长完成正常及非正常情况的交流与分工;
③具备较强的特殊情况处理能力。
2.2 医疗人员
(一)医疗主管
1)任职资格要求
①临床医学专业,拥有医师执业证书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可以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所属医疗机构内进行合法执业及注册);
②具有国内外紧急医疗服务和/或重症医学相关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认证。
2)资质经历要求
①具有5-8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从事院前急救和/或急诊及重症医学专业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的航空医疗救治转运经验;
②接受过严重创伤应急管理/创伤高级生命支持、儿科高级生命支持、妇产科高级生命支持、重度烧伤应急管理等相关训练,或具有BLS、高级心脏复苏(ACLS)和高级创伤生命支持(ATLS)急救资质和证书。
3)岗位技能部分要求
①航空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和协议的相关内容;
②航空医疗环境下的病患护理。
(二)救护医生
1)任职资格要求:
① 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② 完成固定翼飞机航空医疗救护相关课程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资质经历要求:
①与医疗机构签约的医师人员; ②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从事ICU、急诊或院前急救专业;
3)岗位技能部分要求:
①精通基础生命支持、高级生命支持、创伤生命支持、儿科生命支持技术;
②能够对病患者进行准确的病情评估、预判及做出相应的治疗计划,执行紧急伤病患的现场急救及运送过程中的医疗救护;
(三)救护护士
1)任职资格要求:
①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②完成固定翼飞机航空医疗救护相关课程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资质经历要求:
①与医疗机构签约的护士人员;
②具有3年以上ICU、急诊或内外科工作经验;
③具备良好的体能和高空适应能力,符合民航局乘务员体检标准。
3)岗位技能部分要求:
①熟练掌握现场急救各项护理技术,配合救护医生完成转运过程中的急救护理工作;
②掌握相关航空医疗仪器设备、器械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能保持机载各种器械设备表面的清洁,预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3.基于任务特点的航空医疗救护培训体系研究
3.1飞行机组
1)飞行员应定期复训,以确保熟悉所有仪表操作及目视飞行程序,考虑到医疗飞行作业可能落在没有空中交通管制(ATC)援助的机场,缺少雷达环境及相关设施,飞行员必须熟悉非精密进近程序。
2)针对医疗飞机在偏远地区的迫降,应专项培训,着重说明迫降的极端条件或无预警情况下,病患的疏散撤离程序。
3.2救护人员
在空中救护航班飞行期间被指派任务的医疗人员应熟悉基本的航空术语,在EMS任务执行过程中使用航空术语,以避免对飞行员的指示产生混淆或误解。
3.3地勤人员及其他地面人员(如救护车驾驶员)
EMS/A作业要求在飞机周边需要严密的安全预警,特别是病患装卸期间,FAA建议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应包含以下部分内容:
1)装卸飞机;
2)需进行飞机位置与停放的目视信号(例如标准的手势信号、通信等)培训,确保医疗人员能熟悉并指挥救护车及地面装备如何安全抵达飞机附近。
注:FAA建议本培训计划应包含具有资质的结构和电力机械师,以指导处理氧气设备的正确程序。
4.结束语
近年来,航空医疗救护在我国受到较高关注。从医疗要求、飞行要求及安全性要求出发,构建人员专用要求及作业通用要求,为航空医疗救护企业人员考核及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和作业参考,对于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业务相关标准规范体系,提升航空医疗救护体系和能力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航空医疗救援:未来何时来》,民航管干院通航系,于一;
[2]《航空醫疗救援国际救援模式国内发展建议》,民航管干院,贺安华;
[3]《2015中国通用航空发展报告》;
(作者单位: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
引言
航空医疗救护作为一种反应迅速、专业化程度高的救护手段,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航空医疗救护作为航空救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推进急救医疗体系和急救醫疗网络向现代化和立体化发展的重要方式。在抗灾救援及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中,航空医疗救护具有快速、高效、受地理空间限制少等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航空医疗救护任务特点分析
1.1 运营要求
1)应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具备CCAR-135运行合格证。
2)应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并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和机上乘员险,确保购买充足的乘客责任险和人身侵害责任险。
3)医疗救护涉及合作的,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合同,并明确权责。
1.2飞机及设备部分要求
(一)固定翼飞机
1)所使用的航空医疗救护固定翼飞机应具备标准适航证。
2)飞机加改装后应通过适航审定后方可使用。
3)应配备与患者适应的机载设备。
(二)设备加改装
1)所有加改装的机载医疗设备都应满足相关适航标准,并应接受安全性相关评审,包括加改装设备对医疗救护飞机及机上人员安全的影响,以及救护飞机的负载恰当性等因素。
2)确保加改装的设备在使用、运行及可能的失效模式对医疗救护飞机不构成危险。
(三)医疗器材要求(部分)
1)应确保所有的医疗器材满足航空医疗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并根据制造商的建议保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固定式医疗器材应获得补充型号合格审定证书(STC)或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具有操作说明、载重与平衡数据及持续适航等资料。
1.3 安全要求
(一)安全计划
1)运营单位与以下多个组织联合制定安全计划,包括航空管制部门、医院、警察部门、消防部门、地面救护车服务和搜救组织;
2)安全计划至少包括以下方面:飞机内外的安全、飞行准备、天气分析、通讯装备、程序、设施以及与其他适用领域的安全。
(二)医疗安全专员
1)应指定一位安全专员,要求此人熟悉AMS运营的各方面,尤其与AMS飞机运行相关的安全要求;
2)该安全专员应能向所有相关人员规划、组织和传播关于安全计划的相关信息。
2.基于任务特点的航空医疗救护人员资质要求
2.1 飞行机组
(一)机长
1)任职资格要求:
①符合CCAR-135相关规定;
②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资质经历要求:
①飞行时间1200小时及以上,并具有同等级飞机医疗救护经历50小时及以上;
②具备夜航飞行能力;
③具备目视飞行(VFR)和仪表飞行(IFR)能力。
3)岗位技能部分要求:
①参加过紧急医疗基本知识、协作配合等相关的培训;
②熟练使用驾驶舱所有机载设备,了解医疗设备情况;
(二)副驾驶(仅适用于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运行)
1)任职资格要求:
①符合CCAR-135相关规定;
②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资质经历要求:
①飞行时间600小时及以上,并具有同等级飞机飞行经历50小时及以上;
②具备夜航飞行能力,并要求夜航飞行经历达10小时以上;
③具备目视飞行(VFR)和仪表飞行(IFR)能力
3)岗位技能部分要求:
①参加过紧急医疗基本知识、协作配合等相关的培训;
②具备较强的飞行信息收集、处理能力,为机长提供准确的相关飞行数据信息,与机长完成正常及非正常情况的交流与分工;
③具备较强的特殊情况处理能力。
2.2 医疗人员
(一)医疗主管
1)任职资格要求
①临床医学专业,拥有医师执业证书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可以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所属医疗机构内进行合法执业及注册);
②具有国内外紧急医疗服务和/或重症医学相关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认证。
2)资质经历要求
①具有5-8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从事院前急救和/或急诊及重症医学专业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的航空医疗救治转运经验;
②接受过严重创伤应急管理/创伤高级生命支持、儿科高级生命支持、妇产科高级生命支持、重度烧伤应急管理等相关训练,或具有BLS、高级心脏复苏(ACLS)和高级创伤生命支持(ATLS)急救资质和证书。
3)岗位技能部分要求
①航空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和协议的相关内容;
②航空医疗环境下的病患护理。
(二)救护医生
1)任职资格要求:
① 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② 完成固定翼飞机航空医疗救护相关课程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资质经历要求:
①与医疗机构签约的医师人员; ②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从事ICU、急诊或院前急救专业;
3)岗位技能部分要求:
①精通基础生命支持、高级生命支持、创伤生命支持、儿科生命支持技术;
②能够对病患者进行准确的病情评估、预判及做出相应的治疗计划,执行紧急伤病患的现场急救及运送过程中的医疗救护;
(三)救护护士
1)任职资格要求:
①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②完成固定翼飞机航空医疗救护相关课程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资质经历要求:
①与医疗机构签约的护士人员;
②具有3年以上ICU、急诊或内外科工作经验;
③具备良好的体能和高空适应能力,符合民航局乘务员体检标准。
3)岗位技能部分要求:
①熟练掌握现场急救各项护理技术,配合救护医生完成转运过程中的急救护理工作;
②掌握相关航空医疗仪器设备、器械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能保持机载各种器械设备表面的清洁,预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3.基于任务特点的航空医疗救护培训体系研究
3.1飞行机组
1)飞行员应定期复训,以确保熟悉所有仪表操作及目视飞行程序,考虑到医疗飞行作业可能落在没有空中交通管制(ATC)援助的机场,缺少雷达环境及相关设施,飞行员必须熟悉非精密进近程序。
2)针对医疗飞机在偏远地区的迫降,应专项培训,着重说明迫降的极端条件或无预警情况下,病患的疏散撤离程序。
3.2救护人员
在空中救护航班飞行期间被指派任务的医疗人员应熟悉基本的航空术语,在EMS任务执行过程中使用航空术语,以避免对飞行员的指示产生混淆或误解。
3.3地勤人员及其他地面人员(如救护车驾驶员)
EMS/A作业要求在飞机周边需要严密的安全预警,特别是病患装卸期间,FAA建议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应包含以下部分内容:
1)装卸飞机;
2)需进行飞机位置与停放的目视信号(例如标准的手势信号、通信等)培训,确保医疗人员能熟悉并指挥救护车及地面装备如何安全抵达飞机附近。
注:FAA建议本培训计划应包含具有资质的结构和电力机械师,以指导处理氧气设备的正确程序。
4.结束语
近年来,航空医疗救护在我国受到较高关注。从医疗要求、飞行要求及安全性要求出发,构建人员专用要求及作业通用要求,为航空医疗救护企业人员考核及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和作业参考,对于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业务相关标准规范体系,提升航空医疗救护体系和能力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航空医疗救援:未来何时来》,民航管干院通航系,于一;
[2]《航空醫疗救援国际救援模式国内发展建议》,民航管干院,贺安华;
[3]《2015中国通用航空发展报告》;
(作者单位: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