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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论、方法论、解释论的角度,大金融理论对于P2P网贷存在着金融理论之于金融创新的映射关系。为了开发资产端产品、盘活存量资产及迅速扩展业务领域,P2P平台的集团化是社会化大分工的大金融品格在网贷领域的体现,但受制于监管部门禁止网贷行业混业经营的限制令,P2P平台纯信息中介的“单业”模式与大金融理论以“混业”为核心的系统化金融运行体系及网贷行业指导意见相悖。网贷平台的集团化将网贷、基金、保险、信托等业务分开,满足合规要求的同时使得P2P网贷大金融理论悖论得到消解。针对网贷平台集团化、综合化的升级,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