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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市场经济若想健康、稳定、和谐地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商法也就是在此基础上诞生的。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因为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诞生,对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都有不可小觑的作用,所以被人们称为市场经济中的“定海神针”。
关键词:商法;市场经济;作用;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8)06-0167-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8.06.106
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就是市场化,所有经济主体的活动都要受市场机制的协调和指挥,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要在市场体制中产生、完成,这些经济主体的活动是自由的,谁的权益都是正当的,但如果经济主体的活动不受约束、无限自由,无疑会造成市场经济的混乱。故而,市场经济若想健康、稳定、和谐地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商法也就是在此基础上诞生的。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因为它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诞生的,对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都有不可小觑的作用,所以被人们称为市场经济中的“定海神针”。本文集中探讨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一、商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在我国,中小规模的企业数量庞大,是市场经济中不容忽视的群体。但在市场经济中这些企业也出现了发展后劲不足的情况,其中一大原因便是融资困难。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这些企业一般存在的社会信用不健全、企业信用缺失、总体资信状况欠佳、贷款担保条件不足、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等问题。商法中的《信托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条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力保障。
《信托法》明确了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交于信托投资公司,由其寻找合适的借款企业。这样,企业可以通过信托的法律构造,间接实现借贷融资的目的。
《物权法》:第一,将抵押财产的范围予以扩大;第二,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做了规定,明确了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其现有和未来获得的资产、原材料、产品等作为担保物来取得借款,为其拓宽了融资渠道;第三,《物权法》对物质权利的范围规定作了调整,比之以前有了较大范围的扩大,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基金份额、股权等也可以作为质押的条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条件、新手段。
《公司法》规定,参与集资者可作为投资人,与主导集资的一方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以所成立的有限制责任公司的名义向需要资金注入的企业投资,或将资金额转换成融资企业的股份,以股权参股。这样,那些对资金有需求的企业就能够以实际支配该公司资本金额的目的,实现间接融资。这已经成为一些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大手法。
融资问题得到解决,企业发展就有了动力和支持,其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就会大大增强,为其应对市场经济变化和拓展业务提供了有力而充足的条件,增强了企业的综合素质。
二、商法能帮助经济主体降低交易成本
2016年初,一项针对企业经营成本的调查显示,在我国,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富先高”的问题,经营成本居高不下,极大地阻碍着企业的发展。其中,制度性交易成本高、企业融资成本高、税费负担重是企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的几大原因。商法对于企业融资的作用,上文已做阐述,此处不再赘述。下面主要谈谈商法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税费负担的作用。
所谓制度性交易成本,是由于制度性因素而产生的企业成本,也被称为体制性成本,主要是指企业因遵循政府制定的各种制度、规章、政策而需要付出的成本,例如审批环节过多、检查评比过滥都会产生更多的交易成本。为了减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各地政府加大力度,以商法為基础,颁布相关条例和规定。例如,宁波市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商法〔2016〕465号)明确规定,如何优化行政审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进一步“简除烦苛,禁察非法”,政府把该管的管好,不该伸手的坚决砍掉。这无疑将使市场主体在感受到政府效率提高的同时,能够更平等自由的激发创造活力和创业激情,从而充分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潜能。
以前,我国存在内资和外资两种双轨制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征税,税率高达33%。而外资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的税制、税率导致了税收负担差别很大。据测算,外资企业实际平均税负在13%左右,而内资企业实际税负在25%左右。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几乎是外资企业的两倍。商法修订后,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并轨,大大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收成本。此外《税法》还规定,在税收方面,同类别企业使用同一税收制度,不搞保护主义,不搞特殊化。商法消除了企业的身份歧视,大大减轻了这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拓宽了一些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也为企业良性发展、做大做强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商法是维护交易公平的工具
为了建立和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商法制定了一系列维护交易公平的准则,并以这些准则为条件,对商事主体的各种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和矫正。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交易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的平等,其一切商事活动都要合法合规,都要遵守《合同法》中平等自愿的原则;第二,商法对公平竞争予以保护,禁止恃强凌弱或用不当手段侵害他人利益,禁止垄断;第三,商法规定一切商事活动都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以欺诈、诱骗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综上,我们很容易看出商法在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和谐市场氛围方面不可忽视的作用。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护航法”,有它的存在,我国的经济定会稳步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万一.商法——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赵展慧,顾仲阳.降成本“组合拳”怎么打[J].中国中小企业,2016(2).
关键词:商法;市场经济;作用;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8)06-0167-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8.06.106
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就是市场化,所有经济主体的活动都要受市场机制的协调和指挥,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要在市场体制中产生、完成,这些经济主体的活动是自由的,谁的权益都是正当的,但如果经济主体的活动不受约束、无限自由,无疑会造成市场经济的混乱。故而,市场经济若想健康、稳定、和谐地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商法也就是在此基础上诞生的。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因为它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诞生的,对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都有不可小觑的作用,所以被人们称为市场经济中的“定海神针”。本文集中探讨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一、商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在我国,中小规模的企业数量庞大,是市场经济中不容忽视的群体。但在市场经济中这些企业也出现了发展后劲不足的情况,其中一大原因便是融资困难。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这些企业一般存在的社会信用不健全、企业信用缺失、总体资信状况欠佳、贷款担保条件不足、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等问题。商法中的《信托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条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力保障。
《信托法》明确了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交于信托投资公司,由其寻找合适的借款企业。这样,企业可以通过信托的法律构造,间接实现借贷融资的目的。
《物权法》:第一,将抵押财产的范围予以扩大;第二,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做了规定,明确了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其现有和未来获得的资产、原材料、产品等作为担保物来取得借款,为其拓宽了融资渠道;第三,《物权法》对物质权利的范围规定作了调整,比之以前有了较大范围的扩大,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基金份额、股权等也可以作为质押的条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条件、新手段。
《公司法》规定,参与集资者可作为投资人,与主导集资的一方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以所成立的有限制责任公司的名义向需要资金注入的企业投资,或将资金额转换成融资企业的股份,以股权参股。这样,那些对资金有需求的企业就能够以实际支配该公司资本金额的目的,实现间接融资。这已经成为一些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大手法。
融资问题得到解决,企业发展就有了动力和支持,其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就会大大增强,为其应对市场经济变化和拓展业务提供了有力而充足的条件,增强了企业的综合素质。
二、商法能帮助经济主体降低交易成本
2016年初,一项针对企业经营成本的调查显示,在我国,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富先高”的问题,经营成本居高不下,极大地阻碍着企业的发展。其中,制度性交易成本高、企业融资成本高、税费负担重是企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的几大原因。商法对于企业融资的作用,上文已做阐述,此处不再赘述。下面主要谈谈商法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税费负担的作用。
所谓制度性交易成本,是由于制度性因素而产生的企业成本,也被称为体制性成本,主要是指企业因遵循政府制定的各种制度、规章、政策而需要付出的成本,例如审批环节过多、检查评比过滥都会产生更多的交易成本。为了减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各地政府加大力度,以商法為基础,颁布相关条例和规定。例如,宁波市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商法〔2016〕465号)明确规定,如何优化行政审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进一步“简除烦苛,禁察非法”,政府把该管的管好,不该伸手的坚决砍掉。这无疑将使市场主体在感受到政府效率提高的同时,能够更平等自由的激发创造活力和创业激情,从而充分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潜能。
以前,我国存在内资和外资两种双轨制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征税,税率高达33%。而外资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的税制、税率导致了税收负担差别很大。据测算,外资企业实际平均税负在13%左右,而内资企业实际税负在25%左右。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几乎是外资企业的两倍。商法修订后,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并轨,大大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收成本。此外《税法》还规定,在税收方面,同类别企业使用同一税收制度,不搞保护主义,不搞特殊化。商法消除了企业的身份歧视,大大减轻了这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拓宽了一些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也为企业良性发展、做大做强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商法是维护交易公平的工具
为了建立和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商法制定了一系列维护交易公平的准则,并以这些准则为条件,对商事主体的各种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和矫正。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交易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的平等,其一切商事活动都要合法合规,都要遵守《合同法》中平等自愿的原则;第二,商法对公平竞争予以保护,禁止恃强凌弱或用不当手段侵害他人利益,禁止垄断;第三,商法规定一切商事活动都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以欺诈、诱骗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综上,我们很容易看出商法在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和谐市场氛围方面不可忽视的作用。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护航法”,有它的存在,我国的经济定会稳步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万一.商法——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赵展慧,顾仲阳.降成本“组合拳”怎么打[J].中国中小企业,2016(2).